关于项目建设合同合集五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项目建设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项目建设合同 篇1
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领域存在部分的违规行为和经济犯罪行为,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这与我国没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政府监管有很大的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1、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领域中,一些项目建设管理者合同意识淡薄,有的是工程完工后才签订合同,致使项目建设管理中缺乏建设管理的准则,事后合同成一纸空文,无实际执行力,承包内容失实;有的项目业主混淆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的实质性区别,规避招标,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使国家蒙受损失。考虑到项目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因此合同执行中的纠纷或索赔行为不可避免,尤其是双方都严格履约、利益高度“对立”的时候。所以从合同执行中的纠纷或索赔情况可以粗略了解合同双方严格履约的情况。
在我国在没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政府管理的情况下,业主与签约者在利益上没有真正达到“对立”的程度,缺乏利益方面相互制衡的积极性,并有可能存在双方或多方串谋的集体x败行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1)政府的合同意识不强。我国还未把政府投资项目看成商品,更没有看成是“合同商品”,政府没有专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文本。因此当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采取有力措施的依据。
(2) 项目管理者合同管理意识差。在项目前期的招标、合同签订阶段,我们往往会看重招标内容、投标报价、合同履约,并将相关的要求体现在合同中,但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往往存在多部门协调管理的现像,在项目的具体推进建设管理中,现场管理者往往缺少认识合同交底的必要性,一落实项目的施工方,便急于早开工,导致有合同不执行、有条款不落实,整份合同形同虚设,助长施工单位“有法不依”的不良风气。
(3) 合同变更没有受到严格的监控。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工程)的变更,主要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因此部分业主常常采取各种手段,比如在立项审批时有意减小工程规模和降低建设标
项目建设合同 篇2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委 托 人:咨 询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联 系 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联系人电话: 电子信箱: 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项目建设合同 篇3
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它)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0 年 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单项合同估算价:
5、招标范围: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委托范围(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办理招标申请
□起草招标公告/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草拟答疑纪要
□组织/□协助招标人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编制评标报告
□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其它事项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的权利
(1)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
(2)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4)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代理人的全部资料;
(5)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代理从业人员。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向代理人提供实施委托业务的全部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
(3)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4)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未委托代理人完成的工作;
(5)按合同支付招标代理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四、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代理内容,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3)按合同收取招标代理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2、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2)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
(3)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招标代理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代理事项保守秘密;
(5)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代理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7)不得将本合同代理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
(8)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
(9)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序号 费用名称计费基数 (万元)计算代理费 (元)浮动率 (%)合同代理费 (元) 备注
1招标代理费 按计费基的 %
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按计费基的 %
3 合计
2、支付方式
(1)招标人代理费: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招标代理费的6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7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代理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元整。代理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全额代理费给代理人;
5、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代理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一式五份,委托人贰份,代理人贰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建设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1、该工程路段全长2700m,路基宽6m,其中填方5165.34m3,挖方1536.48 m3.2、过水涵管:Φ500mm总米数74m;Φ300mm总米数8m;Φ200mm总米数36m.3、倒洪吸2个,细骨料每5m铺一方。
二、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工程总造价:壹拾捌万叁仟壹佰元整 ¥:183100元。
付款方式:首期工程设备材料进场首付工程总造价的30%,剩余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待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奖补资金到位后一次性付清。
三、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村级公路硬化标准进行施工作业,硬化路面宽度6米,在整体路基整平的情况下,再垫0.2m厚砂砾垫层,洒水碾压,然后铺一层细石料碾压平整。
四、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xx年7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做好新建道路“三通一平”工作(包括树木砍伐,渠道改建,土墙、圈舍的拆除等)。2、甲方负责施工过程周边纠纷的协调处理。3、甲方负责向乙方无偿提供所需劳力182个,劳力工作时效为8小时。4、乙方不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提前中止合同。5、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开工。6、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有监督管理权,甲方按施工进度对乙方的施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7、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承担任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若出现工伤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若乙方的施工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时竣工,否则,每超期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2、若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赔偿,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3、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修复的,则乙方无条件返工、修复,直到达到要求的标准,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4、若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附加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存档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乙 方: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合同 篇5
【摘要】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高校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和使用方应该建立全过程的、系统的、动态的合同管理。本文针对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高校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最后提出了加强高校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高校近几年来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校园规划与建设成为社会建筑行业关注的热点区域,高校基本建设工作者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高校也出现了因合同制订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因此对高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十分有意义。
1、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目前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现状看,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未受到重视,管理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虽然学校也出台了一些管理文件来规范合同的管理,但实际执行并不尽人意。合同的签订阶段和实施阶段均无规范的管理模式,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缺乏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1.1 合同条款不规范,合同变更随意性大
许多高校建设项目对招标条件和目的不够重视,只是为了满足招标投标的过程要求而走形式,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选择施工企业而忽视了经济合同的签订。
合同价中暂定价过多,合同造价闭合不严,人为地留下价格调整空间。而且无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管理规定,签证管理松散随意性大。
1.2 合同签订不严谨
在高校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普遍对合同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把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缺乏可操作性与完备性。例如: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在施工期间一些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调整方法没有约定:在施工期间,一些材料特别是大宗主要材料市场价格超过(降低)了双方约定的价格,虽然写明了可以调整,但没有写明调整的幅度范围。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了的需要发包方认质认价的材料,由于某种原因,承包方没有及时找发包方联系,对材料进行认质认价,使得承包方单独采购的材料价格发包方不予以确认,造成了双方在结算时的争议纠纷。
1.3 缺少规范的合同文本
合同的核心是标的价款,而施工合同的价款不同其他合同价款,因为在施工过程中修改、调整、补充随时可能发生,许多款项是不可预见的。虽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合同示范文本在经济合同的核心部分工程造价的约定和调整,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目前尚无统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之间及各分包商之间经常因合同界面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而相互推诿,影响建设的顺利进行。
1.4 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间断性,学校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很少培养和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一旦进行工程建设,职能部门只能调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大部分学校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物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
2、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2.1 要树立基建管理中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作为唯一依据的意识,合同运用于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合同、经济手段管理和实施管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按计划履行合同,实现合同所要达到的各类预定目标。对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执行矛盾等其他内容,应认真按《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2.2 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和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强化合同准备工作,坚持以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随意性;强化工程招标中的合同意识,努力完备和详细一切技术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使承包单位能够以最小的风险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投标竞争;严密制定合同文件,合理确定工程合同范围,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和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工程合同价以中标价格为基础再增加3%作为工程不可预见费用,充分考虑和保证承包单位的利益,引导承包单位注重技术方案的竞争,集中力量用于工程的实施,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3 要认真对待工程合同索赔的管理。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违约方提出经济或时间的补偿要求。针对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目前的工程索赔主要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处理合同索赔要遵循以下原则:索赔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依据;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害后果已客观存在的基础上;索赔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有任何口头上的承诺;严格按索赔程序操作,说明理由,分析原因,有依有据,合情合理,同时在时间上应有明确的法律概念。
2.4 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监理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和评价体系加强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培养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提高合同管理的技术含量,同时加强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索赔及各类工程纠纷仲裁和诉讼知识培训,推广合同管理理念,提高合同管理整体水平。
3、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建议
3.1 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实施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制定一整套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对合同管理的组织、合同管理的程序以及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签订、履行、检查、清理等每一个工作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不管涉及到何种合同,都应认真阅读理解,搞清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3.2 建立起项目合同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动态的合同跟踪管理要重视合同的签订管理,强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补充等的管理,保证合同履行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必须重视合同变更处理的程序和依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同时进行合同变更;发生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相应作废的条款、协议,以便对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进行动态控制,真正实现全过程管理。
3.3 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为满足建设项目动态管理的需要,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可随时将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合同方式体现出来,便于迅速解决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一些争议及索赔事项。对各种建设工程项目所签订的各种类型的施工合同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不仅能迅速处理合同中各种信息,而且能够对新签订的合同进行信息录入,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修改、销毁、查询等处理工作。
4、结语
高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加强高校工程合同管理,应主要从规范合同文本、培养合同管理人才和建立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和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入手,才能实现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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