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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时间:2023-05-01 08:53:5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热门】租赁合同范文汇总七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热门】租赁合同范文汇总七篇

租赁合同 篇1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应该主动找房东进行续签,如果不续签就应该即刻搬离,不续签也不搬离的需要缴纳违约金吗?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租赁合同到期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搬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违约金的形式: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飞机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飞机状况: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租赁期限: 。

  租金: 元(大写 )。

  承租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出租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称: ; 银行账号:。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收回所租飞机,承租方应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1)承租方将所租赁飞机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2)承租方利用所租飞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飞机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飞机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2、不承担飞机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飞机。

  5、租赁期间对飞机使用情况及承租方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拥有所租赁飞机的'使用权。

  2、对租赁飞机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抵押金及租金。

  4、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5、飞机发生事故,承租方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指定修理地点,并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飞机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6、如需续租,承租方需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内提出续租申请。

  五、抵押条款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飞机提供相应保险,详见《飞机保单》。

  2、承租期间,若发生飞机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飞机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飞机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飞机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飞机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 ,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4、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七、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和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总金额 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交还租赁飞机,每逾期交还壹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 的违约金。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若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附件

  1、飞机保单;

  2、飞机行驶证复印件;

  3、出租方、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青岛市城阳区 路 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不含房屋建筑面积)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合同附件一。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之日缴纳订金 万元后,乙方可以装修。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月1号前支付上半年房租,6月1日前支付下半年房租。

  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用水和电力的供应 ,并负责为乙方另行安装水表和电表。由乙方按照电表和水表的计数缴纳费用。

  2、甲方应当保证来乙方的车辆进出无阻。

  3、甲方在乙方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协助乙方做好治安工作。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自己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乙方所承租的房屋顶部。

  5、上述房地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且保证产权明确无误。

  乙方责任:

  1、房屋的改造装修由乙方负责并出资。

  2、乙方应当爱护建筑物及设施,如需改建、扩建,在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情况下乙方自行施工,但需通知甲方。改建、扩建的设施,在合同终止时不得拆除,设备除外。空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挪做他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他人。

  3、合理使用电器、房屋及其它设备,不得人为造成房屋设施的损坏。如因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根据工作、生产及生活的需要,在不影响建筑整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安排装修施工。

  5、乙方有权在承租的房屋顶部安排广告宣传。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当年租赁费的10% 作为经济赔偿,但因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则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全部赔偿。

  六、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缴纳。

  七、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执行,造成双方经济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续约

  1、合同到期视为本合同自行终止。

  2、合同到期,乙方如续约,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九、适应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于XX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青岛市签字。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中文、韩文正本各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三份。

  甲方: 乙方:

  20年 月 日 20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4

  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建立了产品经销合作关系,乙方认为经营伊利品牌冷饮产品会有良好的收益,自愿经营伊利品牌冷饮产品。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是双方共同的追求,也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乙方将尽最大努力,在产品流通领域,保证所经营伊利冷饮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甲方将给与指导与协助。消费市场的开拓和品牌的建设对于双方收益至关重要,乙方将在所在市场,尽最大努力展示与宣传伊利冷饮产品的良好形象,积极向消费者推荐伊利冷饮产品。基于以上基础以及双方达成的共识,为树立伊利品牌良好形象,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冰柜,进行甲方产品存放、展示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冰柜的型号、规格、数量、价值、投放地点、押金及其他基本要求

  1、基于甲乙双方的长期友好合作,以及租赁冰柜数量大、变更频繁的现状,为简化冰柜租赁手续,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次租赁冰柜的型号、规格、数量、价值、投放地点、押金、及其他基本要求,由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附件样表(《冰柜租赁情况一览表》)的样式,在租赁冰柜业务实际发生时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租赁冰柜的最终数量以双方实际确认的附件汇总为准。

  2、甲乙双方在冰柜租赁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双方合同履行中确认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3、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履行的所有冰柜租赁行为,无论是否采用本合同附件样表形式确认,均应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被理解为新的合同关系或者事实合同关系。

  4、甲乙双方同意,如甲乙双方在冰柜租赁实际操作中,未采用本合同附件样表的样式确认的,除非双方另行盖章确认外,与本合同相关约定不一致的部分无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5、本合同附件《冰柜租赁情况一览表》中涉及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5.1 冰柜型号及生产厂家:指乙方租赁的甲方冰柜的生产厂家信息,型号以生产厂家相关标准为准。

  5.2 冰柜资产编号:指乙方租赁的甲方冰柜在甲方资产管理中的编号,甲方会为每一台甲方冰柜独立编号。

  5.3 冰柜价值:指乙方租赁的甲方冰柜的购买价格,实际购买价格如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双方确认的附件实际约定为准。

  5.4 冰柜押金:指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现金保证,用于保证甲方出租冰柜的安全可控,乙方实际支付押金数额,以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收据”为准。乙方同意,乙方将甲方冰柜投放至终端客户时,乙方向终端客户收取的押金标准和押金数额,不能超出附件中约定的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的押金标准和押金数额,并且,乙方须给投放终端客户开具有效押金凭证。

  5.5 冰柜投放地点:指乙方经甲方同意,将租赁冰柜投放到销售终端的具体地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冰柜投放地点。

  5.6 冰柜租赁时间: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租赁甲方某台冰柜的具体时间。冰柜租赁时间不得超出本合同有效期,双方确认的附件中约定的冰柜租赁时间超出本合同有效期的,超出部分对双方均无约束力,超出部分已实际履行的,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租赁冰柜用途

  本合同约定租赁冰柜仅用于以下用途:

  1、投放至销售终端(指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伊利冷饮产品的商铺、商店、超市、售点,下同),保证乙方经销的伊利冷饮产品质量与安全,展示伊利冷饮产品良好形象;

  2、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

  三、租金

  为支持乙方拓展市场,甲方同意不收取乙方冰柜租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冰柜的投放

  1、冰柜应放置在有利于销售伊利冷饮产品的位置,具体冰柜的放置位置应当经过甲方销售业务管理人员同意。

  2、乙方应当建立三级冰柜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保证台帐记载信息的准确,乙方应每月将三级冰柜管理台帐提供给甲方销售业务管理人员及区域资产专员。

  3、冰柜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自行随意粘贴物品。

  4、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冰柜投放地点。经双方书面同意变更冰柜投放地点的,乙方应及时按照附件(《冰柜租赁情况一览表》)样式确认变更信息,并及时更新冰柜投放信息。

  5、冰柜如果露天放置的,应该避免阳光直射,同时,应该具备防水防雨设施。

  五、冰柜使用及管理

  1、租赁期间,乙方及乙方投放终端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管理冰柜。

  2、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养冰柜,使用必须符合冰柜的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押金少于甲方从投放终端收回的押金数额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金额。

  七、合同终止与解除

  1、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可随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甲方依据本款约定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积极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程序,在合同终止后的十五日内返还冰柜,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将所有冰柜返还完毕为止。

  2、其他合同的终止情形:甲乙双方同意,合同履行中,基于本合同约定冰柜用途考虑,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1)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约的;

  (2)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销售合同》,终止产品经销合作关系的;

  (3)乙方经营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不抵债,无固定经营场所,资产被查封、扣押,营业执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负责人失踪、无法联系及其他甲方认为乙方经营情况恶化的情形),经甲方催告后,15日内不能提供担保(担保价值不低于乙方租赁冰柜价值)的;

  (4)《销售合同》虽未终止或解除,但乙方实际不再经销甲方冷饮产品的;

  (5)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进货或者一年内累计五个月未进货的;

  (6)乙方未及时缴纳押金或补足押金的。

  3、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同意,合同履行中,基于本合同约定冰柜用途考虑,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冰柜用途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3款约定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2款约定,不能提供准确冰柜投放信息,导致丢失冰柜达到或超过20台,乙方不能及时赔偿甲方损失的;

  (5)乙方将冰柜用于存放清真禁忌品的。

  4、本合同不可被理解为甲方与乙方有直接的冷饮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仅为冰柜租赁合同关系,如果甲乙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5、本合同其他条款另行约定关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的,依照其他条款约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1、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及时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程序,在合同终止后的十五日内返还冰柜,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所有冰柜押金,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将所有冰柜返还完毕为止。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任何约定,甲方不选择终止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具体支付违约金数额,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程度选择确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乙方逾期未支付的,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押金中直接扣除。

  4、合同期内,因乙方违约,扣除押金,致乙方的押金不足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补齐的,乙方按未补足押金金额的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能按约定将冰柜退回甲方的,押金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需照冰柜原价(本合同附件约定冰柜价值)赔偿甲方损失。

  九、争议解决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

  十、合同有效期限

  有效期为 20____年__6__月__1__日至___20____年___5___月__30___日。

  十一、特别约定

  鉴于双方已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冰柜押金数额小于甲方冰柜实际价值,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乙方如违反本租赁合同相关约定,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赔偿责任时,乙方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承担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并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基于双方产品《销售合同》中留存甲方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销售折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中直接扣除或暂缓支付,且无需承担不支付或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十二、阳光条款

  1、乙方承诺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经营,不参加任何不正当竞争活动、组织或协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反舞弊规定,不进行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不与甲方业务人员进行任何不正当往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将案件提交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以上所称“不正当往来”是指以金钱、实物、消费(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贿赂甲方的业务人员、管理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商业惯例的行为,并且,不以甲方受有实际损害为限。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重庆鼎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安装地点: 工程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租用机设备(建筑升降机机)名称、规格、数量、租赁费、进出场费、地脚螺栓费、维修保养费的明细如下:

  第二条 租用时间

  1、月年日,以实际时间按日历天数为准。

  2、租用时间的变更规定:升降机进出场时间由乙方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方通知甲方拆除塔机时,如租金未付清,甲方有权不拆出该升降机,并视为正常使用,其租金照算。租金期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15天签订续租合同。升降机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升降机报停后不能降节及拆除所造成升降机不能正常拆除,则租赁费按正常使用计租。

  第三条 租金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租赁升降机的租金计算一律按日历天数计算。自升降机安装调试合格后起至拆除时为止,连续计算,不扣节假日。停水、停电、停工都不得扣除台班,若遇春节扣除台班 拾 天。

  2、租金的付款时间:乙方每个月结算后壹个内支付租金,延期付款可宽延20天。若乙方在宽限期内再次拖延不付金,即有叁个月的租金未付,则甲方有权停止使用该机升降机,由此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进出场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即:升降机在进场安装完毕后乙方开出升降机起用租赁单, 并在一个月内付清进出场费。

  4、租金单据的签字:每月的计租单据由现场负责人或设备负责人或库管人员中的任一人签字生效,或现场指定一人签字则生效。

  5、租金的收取:收取租金时,甲方开具发票收款。

  第五条 升降机的安、拆的.安全责任及其要求:

  1、安装前,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甲方办理告知手续后进入安装,并完善升降机的使用手续。甲方在收到乙方安拆通知后,5天内安拆完毕。

  2、基础及电源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升降机的基础图,由乙方选点(确保升降机能够自由升降)并严格按升降机基础图施工,自行浇灌,确保基础的质量和承载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其基础砼C35报告在养护期应达到80%的抗压强度。供电电源接口安置在升降机基础5m附近内,专用配电箱配置应严格按用电规范要求配置。电机及电路原件必须保证在380V+5%范围内,否则所造成升降机不能正常工作,甲方有权停机。

  3、乙方提供资料:提供钢筋隐蔽资料,砼C35试压报告,接地电阻及防雷地质资料,基础竣工平面图等,即根据所属区安全监督站的要求提供资料。

  4、保证机具进出场时道路、场地、电源及其他畅通。

  5、升降机进出场时的运输和装拆过程中的安全由甲方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乙方派4名辅助工配合甲方装拆,辅助工的安全由甲方负责,工资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安拆范围内设立警界线,以保证工地非安装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 操作工的要求及责任

  1、操作工由乙方配备(甲方可推荐)必须持操作证的专职人员操作,并且技术好,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操作。

  2、操作工的工资待遇、工作安排、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在操作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严禁违章操作,因违章作业与非操作人员操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时要求操作工做好运行、交接班、维修记录等。

  第七条 使用期的安全管理及其经济责任

  1、升降机的保管:升降机从进场之日起,乙方对租用的机具应妥善保管,进入乙方的正常安全保卫范围直到甲方正常拆除。

  2、在使用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在升降机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零部件,严禁私自制作及加高标节及其附着。

  3、在使用过程中升降机的日常保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组织操作工、维修工定期进行检查,如螺栓松动,电源接触,电器触点是否烧坏,润滑部位是否缺油等。发现问题应立即维修,严禁带病使用。

  4、升降机保持正常运转应在6:00至10:00之间,在正常运转期内中发生故障,甲方在接到乙方故障原因的通知后,维修人员应保证在两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升降机在正常运转期内维修超过肆小时则扣除当日台班。

  5、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升降机应保证钢结构牢固可靠,各类安全装置齐全,调试灵敏(见升降机安装调试竣工验收表或升降验收检验报告为准),否则在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除,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除承担正常应付款外,还应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本合同租赁期结合,合同约定事项完毕、结清一切经济手续后失效。

  第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公司注册地法院起诉解决,若有违反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单位盖章:重庆鼎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维修人员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时间:年 月日

租赁合同 篇6

  订立合同各方: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促使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二,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或科研项目的重要意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科研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计划进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科研项目的参加单位及分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需主要材料,物质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费概算

  ,分期用款(甲方拔给部分)计划

  ,有关单位、专家的评议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共同条款

  1.乙方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必须于届满一年之前________日内,向甲方和丙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科研任务完成后______日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术资料,同时抄报丙方.

  2.甲方审查乙方完成上一年(或上一阶段)科研任务属实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拨付下一年(或下一阶段)的科研经费,并按比例下达所需三材指标.

  3.有关部门如资助乙方科研经费,其收益分配办法,由资助方与乙方另签合同规定.

  4.科研项目完成并经签定后,乙方对甲方所拨经费,采取如下办法偿还:

  (1)乙方共偿还甲方拨付科研经费总额的_______%,共_______元.

  (2)偿还日期和分期偿还金额:

  一九______年_______月偿还______元;

  一九_____年______月偿还_____元;

  一九.......

  5.合同执行中,甲方非因国家计划改变,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得承担乙方善后处理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甲方如无故拖延拨付科研经费,拖延一天,必须按所欠应拨经费的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乙方如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务,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所拨付的科研经费;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务或偿还给甲方科研经费的时间,每拖延一天,应按甲方拨付科研经费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偿付科研经费或违约金,丙方应连带承担向甲方偿付的责任.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某项条款,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的上级领导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法院裁决.

  7.合同各方对本科研项目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引用科研项目的数据、科研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各留存一份.乙方就本科研项目与其他资助科研经费单位所签订的合同,须向甲、丙方交送一份副本留存.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

  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订

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村,总面积约 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东起: ,

  西至: ,

  北至: ,

  南至: 。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动物养殖 。

  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 次支付,首次 元由乙方于20xx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余租赁费用由乙方于上一费用到期日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10、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盖): 乙方(签盖):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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