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经济合同汇编10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合同 篇1
问题的提出:
1、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应依照什么标准进行调整?
2、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在理论上,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问题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调整”,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从而导致对违约金“过高”调整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颇多争议,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司法工作者有时也无所适从。本文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一问题作一些理论和实务上的探析。
有的学者对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依据的标准进行归纳,总结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可见实务中对于违约金调整适用标准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适用标准也尝试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实务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分不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调整的利率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根据银发20xx第250号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即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7%为合理。银发20xx第251号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贷款利率约定为11.7%,则逾期贷款罚息可在此基础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贷款罚息为日万分之四点八一。
根据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
经济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由于甲方原因,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______)。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______)。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五、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七、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经济合同 篇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的'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经济合同 篇4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电视、电话、宽带、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5).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6).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经济合同 篇5
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丙叁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叁人自愿合作经营
地址:,范围: 总投资为: 壹佰万元 ,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贰拾万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肆拾万元 ,丙方以人民币出资 肆拾万元。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在20xx 年 11 月 20日以前交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甲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 月日至年_月_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叁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
每年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按甲方占20% 乙方占40%丙方占比例分配;
第七条
企业债务按照 甲方20%乙方40%丙方40% 的比例负担。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 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乙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丙方需要负责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若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本协议到期后,叁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其他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其他两方。
第十六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其他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叁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其他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赔偿实际损失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债务
5、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1、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2、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 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十九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额五万 元;若违约行为对合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非违约方可依法追加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一份,工商局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叁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地址: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经济合同 篇6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经男女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信任、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为家庭长久和睦团结,为了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夫妻双方父母的赡养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协议的时限及前提
本协议从20xx-7-11开始。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夫妻双方产生的相关经济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处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切经济活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 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分配权利及责任
(一) 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各自的收入
(含工资、福利等一切收入)除本协议规定缴纳的费用外的资金(物品)属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资金(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权利。
(二) 责任。
1.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必须每月按时缴纳(本协议内容中规定的男女双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各项公共费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时,需及时给另一方说明。并明确具体缴纳时限。
2.每人每月要存到指定账户200元作为预备基金。(指定账户: )
三、 协议内容
(一)公用费用。家庭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男女双方各自承担50%,包括房屋贷款(每人每月750元,该笔费用用于 某某 小区 单元 楼 户的房屋还贷)、水电气费用、卫生、物业费、房屋维修费、上网费(水电气费用、卫生、物业费、房屋维修费、上网费等费用以实际使用为准)等。
(二)协商费用。需要协商的共同支出,请客支付的费用、人情客往费、打车费、医疗费及其他可协商支出费用,以共同协商为准。
(三)家庭生活费。家庭生活费按照人均承担,男女双方各自承担其父母的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四)子女抚养费。子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生活费、抚养费、学杂费、医疗费、车船费等)按照男方承担55%,女方承担45%的原则支付。
(五)父母赡养费。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生活费、赡养费、医疗费、车船费等)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
(六)夫妻抚养费。男女双方的相互抚养,原则上各自承担,互不抚养。
四、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
间可以向违约方告知,并要求对方在3日内给予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告知后3日内对方无答复和补救措施,从次月起违约方在本协议中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费用的比例从次月起增加1个百分点/次,非违约方减少1个百分点/次(如公共费用,违约方承担51%,非违约方承担49%)
五、 争议处理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也可以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提交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院进行诉讼。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者诉讼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六、 条款的完整性
男女双方均承认,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并同意:本协议为双方关于夫妻经济AA制的全部记载,并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双方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协议加以变更。协议附件是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七、 协议的修改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八、 意外处理
(一) 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现意外事
件等特殊情况,另一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待事件处理妥善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二) 因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对协议履行的延误或者无
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责。
九、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 篇7
立协议人:
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年**月**日前,付款;于 年** 月** 日付款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 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经济合同 篇8
【摘要】近几年,中央对水利建设日益重视,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逐年增加,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撑和保障。本文总结了事业单位经济行为中涉及到经济合同方面的管理措施和具体办法,从部门职责、岗位权限、承办要求、履行程序等角度分析和解构了经济合同从签订到执行的全过程,阐明了通过对合同的规范管理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经济风险,有效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管理;部门;签订;审批
为规范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对外发生采购、劳务、租赁、投资、借贷、担保、筹资、融资、委托等经济行为,必须订立合同。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在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发生合同业务前,必须获得主管领导的授权。与对外投资、租赁、筹资、融资、担保、借贷、政府采购及大额采购和劳务有关的经济合同的签订事项须经领导层集体决定是否列入全面年度预算并予以授权,同时按管理权限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即承办经济业务的职能部门书面向主管领导报告所要进行合同业务的性质、目的、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方式、业务预算及期限等,同时还要经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及可行性分析,经领导层审批同意予以授权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职能部门方可进入合同业务承办阶段。严禁超越权限批准订立合同或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所有合同的签署权属于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负有对签订的经济合同最终审定职责。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前期的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组织合同的谈判;起草合同,协调、承办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及时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向本部门主管领导及合同主管部门报告;承办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并及时协助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或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办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收集整理所承办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中的有关资料并归档。在拟定合同文本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方签约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授权委托书。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的人员以及相关法律、技术、财务等人员参与,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要由合同主管部门和承办部门,并聘请社会专业咨询机构联合组成谈判小组参加谈判,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通过谈判,从中选出不少于两家的合作方,由单位主管领导、经营、财务、设备、技术、法律、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合同招标小组,在具备资质的招标机构对投标方进行招标竞价,中标原则为在确保质量优良的前提下标价最低。根据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均必须招标。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经费项目及自筹工程项目物资或劳务的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实施招标程序并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合同承办部门根据谈判及招标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合同拟定由承办部门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标的明确、自愿公平、条款完整、手续齐备,合同的权利义务均衡对等,责任明晰,表述严谨准确,无重大疏漏。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文本,合同签订后行政办公部门编号后与财务部门、承办部门各留一份。所有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合同依据的计划、批文、市场调查及有关资信审查资料、合同谈判纪要、招投标资料等),送交单位的合同主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顾问以及主管领导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单位的经济利益,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内部审计部门对合同履行审计签证及备案程序,并签署审计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及时修改完善,并将修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按照重要性原则,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市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名义签订的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合同;以市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名义签订的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合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签证和备案。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内经济合同;以市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名义签订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国内经济合同;直属单位内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由直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自行审计签证或备案,其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合同执行备案制。内部审计部门在经审计签证及备案的合同封页加盖经济合同审签备案专用章,合同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将审签后的合同递交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履行法人代表签章手续,再持经主管领导审批授权的批件,到行政办公部门进行盖章;行政办公部门合同业务管理人员根据授权批件和经济合同审签备案专用章,方可在每份合同上予以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待双方签章完毕后留存一份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需经专门机关批准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由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办理审批手续;凡是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合同,必须向规定的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凡是按有关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必须申请鉴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公证的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所有参与合同订立的部门和个人对合同的信息安全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合同承办部门在双方签章后将合同及时送达有关的各方,开始合同履行阶段。承办部门要在支付合同价款前将合同递交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做好资金安排。
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自行修改、解除或终止。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或因政策、市场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损害相关方利益,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同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发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完整的文件及资料,经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签证备案后作为补充合同,履行签章完毕方可支付工程价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并及时报告合同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进行管理,重新履行合同的拟定、审计签证备案及签章程序。经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消。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全面履行,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合同对方义务的履行。合同承办人员应将合同履行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汇报。财务部门将经济合同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专门管理。当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正本交给财务出纳要求履行合同时,出纳要审核合同封面是否加盖经济合同审签备案专用章后,方可予以执行。否则退回合同承办部门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签证及备案,通过审计签证及备案后再予执行。
财务出纳负责对签章齐全的合同要在合同正本封面内侧粘贴印花税票,并用划线法予以注销。若合同价款一次付清,财务出纳则要在封面上加盖结清戳记,并标注时间及记账凭证号;若合同价款需按进度分次支付,出纳需填制《工程合同价款支付情况记录》表,记载合同编号、合同总价款、每笔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项目、金额、支付后的余额、经办人签字、记账凭证号,同时,在编制记账凭证时要注明合同编号,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后要将记录表余额结为零,在合同封面加盖结清戳记,并标注时间和记账凭证号。对于超出合同金额的款项支付,财务部门有权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追加合同,否则不予支付。年终,财务部门将本年度的合同文本及《工程合同价款支付情况记录》表归纳整理存档。若工程款项需跨年度支付,年终则将合同文本先行整理存档,《工程合同价款支付情况记录》表由财务出纳单独保管,待工程款支付完毕并作相应记载后,交主管会计按合同编号补充到原合同文本之中,出纳同时也要在原合同封面加盖结清戳记,并标注最后一笔款项付清的时间及凭证号。凡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对象和支付进度履行合同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合同主管部门每年末要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及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对政策的解读能力、市场规律的把握、合同履约的状况、产生纠纷的原因、解决纠纷的方法、承办部门的履职情况、审查工作的程序、授权范围的控制、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对于事业单位是非常重要的,它体现着依法治国环境下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加强了对单位经济行为的自律和约束,有助于在经济交往中树立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20xx.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S].20xx.
经济合同 篇9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 原则 效力 违约 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直接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具体的体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同在订立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尊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
(1) 合同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3) 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4) 合同法对某些特殊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诚实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赋予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订立时,要做到忠实,诚信,不得欺诈他人,相互照顾并相互协助;履行时,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对于履行的标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价格等方面也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后,尽管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
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须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鼓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安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鼓励交易原则,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后,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单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许多问题产生。
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论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
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如果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对于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这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无效,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五、关于合同的违约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比如买货物,可能到时候我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却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这种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违约后的补偿,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虽然实际中,要求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还是可以实际履行的。对于损害赔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这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应该的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经济合同 篇10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是( )。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一方当事人履约存在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
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项A);(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选项D);(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选项C);(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可能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的是( )。
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期的试用,买受人可以购买标的物
B.约定第三人经试用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C.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D.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
选项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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