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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时间:2023-05-23 11:34:2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热门】分包合同模板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分包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门】分包合同模板7篇

分包合同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xx年8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实验楼消防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设备、材料的供货、安装(并包含灭火器的配置、消防泵、喷淋泵及相应泵房内的双电源控制柜、屋顶消防水箱、室外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桥架等);

  2、以上系统的调试和负责有关消防的各种检测;

  3、组织对整个消防工程的报验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消防局相关报批手续并取得报批文件; 4、负责培训并按相关规定对所施工工程进行保修;

  5、以上虽未载明,但为完成工程竣工交验,以上消防系统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供应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

  6、分包人应确保系统功能满足消防部门要求,并顺利通过验收; 本次工程范围不包括:

  1、油配电室引来的双路电缆,此部分电缆由其它配电专业负责引入泵房内的水泵控制柜; 2、消防水池、设备基础、水泵结合器井的土建施工;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需预埋(留)的管、预埋件、预埋套管及预留洞口的施工。此项工作分包人配合承包单位施工完成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预埋(留)的`管、箱、盒、桥架及穿引丝的施工,预埋预留、墙面与预留洞的封堵等施工,由分包人配合承包单位施工完成。

  5、不包含消防室外工程,消防水系统管道出墙1.5米以外的管道; 6、不包括地下消防水池进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月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

分包合同 篇2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承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作业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省建设厅制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

  施工作业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

  下简称为“发包人”)与 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就施工作业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施工作业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证书有效期:

  2 施工作业分包范围及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作业内容:

  3 施工作业期限

  开始施工作业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施工作业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作业天

  数为: 天。

  4 施工作业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

  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施工作业分包必须达到

  质量评定 等级。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 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相关约定外,本合同另有以下标准规范适用:

  (1) (2) 7 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细节除外),供施工作业分包人查阅。当施工作业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及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

  合同价款细节除外)。

  8 图纸

  工程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作业的 天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施工作业有关的标准图 套。

  9 项目经理及施工作业负责人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称:。

  9.2施工作业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作业负责人为 ,职称:。

  10 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施工作业分包人的施工作业前期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的施工作业条件和场地,具备施工作业条件和场地的交付要求为: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施工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

  (5)在 年 月 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Z,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年 月 日前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设备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验检测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办理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负责办理竣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施工作业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供应施工作业所需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安全设施应保证施工作业需要;

  10.7 工程承包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应负责按规定在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解决在工地培训农民工的场地、设施、师资;

  10.8 负责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和环境,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卫生健康标准的生产生活条件;

  10.9 按本合同约定,向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10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施工作业关系。

  11 施工作业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施工作业分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岗位证书的熟练工人进场施工作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的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作业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应提交阶段施工作业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作业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作业计划相应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准规范、规程、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作业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施工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11.4 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1.5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施工作业质量整改、返工、工期拖延、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6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对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随时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7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保管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8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服从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工程承包人进行施工作业质量验收;

  11.9 协助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做好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施工作业分包人责任发生的损坏,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罚款;

  11.10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1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对其施工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包括专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其施工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

  11.12 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施工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12 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施工作业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作业,接受安全生产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作业,消除违章作业所导致的事故隐患。由于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及因此而发生的各类保险赔偿以外的费用。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施工作业分包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安全生产教育,对施工作业班组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前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出书面记录;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因工程承包人违章指挥、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保护和保证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13.1 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Z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3.2 施工作业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等部位施工作业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施工作业前应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工程承包人应提供防护和保证措施并承担费用,指派专人负责监护。

分包合同 篇3

  合伙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合伙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共赢、相互尊重、合作久远的目的,就合伙承包XX院2#、9#、10#楼及XX项目3#、4#、9#、15#楼工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各方利润最大化,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项目内容和范围以甲方与徐XX、刘XX签订的《脚手架班助分包施工合同》确认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范围为准。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完毕为止。

  四、出资方式及比例

  1、乙方现金出资5万元,由乙方分两次交给甲方,由甲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2、甲方不得将乙方出资挪作他用,否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3、甲乙双方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共有账户便于日后工程款的结算。

  五、盈余分配

  乙方按照甲方与徐XX、刘XX签订的XX院2#、9#、10#楼《脚手架班助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及XX项目3#、4#、9#、15#楼《脚手架班助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以每平方米2元享有工程利润。工程量以最终工程量结算为准。上述利润在甲方收到工程款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

  六、退伙

  合伙期间原则上不得退伙;如遇特殊原因确需退伙的,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七、项目日常管理

  1、甲方作为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乙方负责项目攻关、催收工程款及关系协调并参与项目日常管理。

  2、重大支出和重大合伙事项应由甲乙双方事先共同决定。

  3、工程款统一汇入以下账户内

  账户:

  甲方没有合理理由,也没有乙方协商同意,工程款汇入其他账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八、合伙期满

  合伙期满,甲乙双方按合伙协议进行结算,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利润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付清。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支付违约金2万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担保人:

  年4月10日

分包合同 篇4

  发(总)包单位 (甲方)

  承(分)包单位 (乙方)

  根据 工程需要,将4S店的停车场的回填土发包方(以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回填土总量

  二、承包内容:

  2.1地外、内运输所需的便道或钢板铺路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3.1土方回填按实体方量计算,综合单价为/m3(不含税金)。

  3.2乙方采用包。

  四、工期:

  4.1乙方应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及甲方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经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暂定 2 个月,具体工期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开工时间

  为20xx年 月 日。

  4.2 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回填。

  4.3如遇

  ①设计变更;

  ②业主未按合同拨付工程款;

  ③由于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未按时进场等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的,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业主办理有关工期签认手续(属乙方施工部分的,乙方应提供相关的资料,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如未取得业主、监理签认工期,乙方必须按原经甲方审核认可的工期执行)。

  4.4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按总施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处罚以外,甲方可按分包工程总价每天 对乙方进行处罚。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工期的延误则由甲方承担总合同的罚款内容。

  五、质量:

  5.1按总合同的质量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或企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为 合格 。

  六、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名单:

  甲方负责人: 资质等级 : 联系电话:

  乙方:负责人: 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七、甲、乙双方责任:

  7.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7.2经协商乙方进场后,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办公场所、职工住房及相应的临时设施。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双方协商解决。

  7.3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进行有关技术、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交底、说明资料报送时间的要求以及罚款的依据和相关的现场管理规定,并提供施工作业条件。

  7.4甲方对乙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有权进行检查,若达不到要求时可责令其返工,乙方接到整改通知书时,应无条件执行,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及时对质量进行检评,但最终的等级评定应以业主、监理、质监等部门验收评定为准。

  7.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章作业提出整改意见直至下令停工整改。

  7.6乙方在进场前向甲方提供项目班子的.机构名单、办公场所、职工住房及相应的临时设施需用计划,并做好开工前的生产准备。

  7.6乙方进场后应严格按照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的管理。有义务对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安全施工教育自觉遵守甲方现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工完场清,随做随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材料,搞好施工区及宿舍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8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法令、规程、标准及强制性条文规定,完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如因乙方原因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应承担其经济损失,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

  7.9对产品的保护,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义务和责任,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对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凡造成对方产品破坏的应按损坏产品价值2倍予以赔偿。

  7.10乙方必须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将应交纳的各种保险以及农民工意外伤害险。

  7.11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以甲方名义向材料供应商出具欠款说明,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7.12乙方自备挖掘机、运输车辆及一切与土方施工有关的施工器具,挖掘、

  7.13如乙方在将土方运进了本工地大门以外,必须遵守南宁市的卫生管理条例,遵守国家及南宁市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交通管理条例,所发生的一切违法、违章行为并造成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在工地大门以外(或道路上)所发生的一切违反南宁市卫生管理条例的事件或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所产生的罚款及相关事宜由乙方负责。

  7.14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为其土方施工相关工作人员购买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交纳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在基坑内不听指挥违章操作造成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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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5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在回填前与甲方共同确认原地面标高以及在回填完成后与甲方共同及时确认完工的实际方量,并及时向甲方申请付款。

  (2)乙方在夜间进行土方施工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足够的照明灯具。

  (3)乙方需按南宁市市政要求设置有壹个或壹个以上洗车台,自带洗车设备,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帮助维持市容市貌的清洁。

  (4)乙方在土方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派出壹名以上施工管理人员跟踪进行土方开挖质量控制。

  7.2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清洗车辆的场地。

  (2)负责提供满足夜间土方施工的照明灯具,并派出电工跟班。

  (3)负责派出壹名以上施工管理人员随进度控制回填边界及场地标高。

  7.22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服从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调配和领导,有权制止乙方在本项目场地内施工中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和领导的现象,情况恶劣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退出场,更换新的施工队,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本合同作废。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遵守国家和南宁市现行的交通、卫生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面的管理条例。

  (3)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管理人员不到位的违章作业行为。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有乙方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八、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双方都应认真履行。

  8.1甲方在最后结算时不按期付款,则按未支付余款的每天5‰给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按甲方要求进行回填,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负责,如乙方多次不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的,甲方有权选择另外土方施工队进场施工,因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甲方从乙方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8.3 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后三天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进场施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4 工过程中,擅自中途退场并且未组织机械再次进场施工,此情况作为乙方自动退场处理。

  九、付款方式与结算:

  9.1按月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80%的支付工程款,甲方在乙方最终完成了全部土方开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壹拾伍天(15天)内结清全部款项。

  9.2乙方必须遵守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乙方在每月23日向甲方报送实完工作量报表,甲方收到乙方的进度报表后,应在一周内核实确认后签字,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支付给乙方,(如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不属甲方责任)。

  9.3乙方所拖欠的人工、材料等费用应及时支付,如因此而发生的诉讼,法院查封甲方帐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依照法院判决书应付的款项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代为支付。

  十、争议:

  合同在履约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过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条款:

  11.1凡属甲、乙双方在以上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可在此条款中协商制定。

  十二、合同的签订:

  12.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发(总)包方(盖章) 承(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合同 篇5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分包合同 篇6

  甲方: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黄家花园工程土建钢筋制作、绑扎工程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职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黄家花园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工程工期: 按现场施工进度计划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黄家花园工程图纸中全部钢筋内容

  2、具体工作内容:

  ① 材料场内运输、装卸。

  ② 成型钢筋的焊接

  ③ 与其他工种的配合施工。

  ④ 施工规范及常规要求。

  ⑤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返工重做。

  ⑥ 施工中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及退场搬运。

  ⑦ 文明施工要求的场地整齐、清洁及机械保养等工作。

  ⑧ 钢筋分类、分规格上架堆放整齐,材料标牌标色的悬挂,场内整洁等工作。

  3、承包方式:包清工

  三、 材料及工具

  1、材料:

  ① 材料进场后需上报使用数量,在得到施工技术人员的书面准许后方可使用 ② 乙方所领用材料必须如实填写“材料领(退)料单” 。

  ③ 钢筋损耗不得超过1.5%,超出部分由承包班组负责材料费用。 ④ 附材:扎丝由承包人自购

  2、工具:

  ① 甲方提供垂直运输、切断机、弯曲机、对焊机、卷扬机(成套)。

  ② 乙方自备扳桩、钢筋钩、钢筋剪刀(套)、切断机刀片(副)标记笔,个人自备工具以及手套、雨衣、雨靴等劳保用品。

  ③ 负责本工种机械的维修。

  四、 双方职责与权限

  (一)甲方

  1、甲方委派 仇兆军 同志为该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协调安排施工。

  2、甲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市有关质量文件规定、甲方ISO9001质量体系及EHS管理体系要求对乙方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检验管理与验收、环境安全和职工健康的监督与检查。

  3、做好材料供应工作,切实解决好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的矛盾,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未按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要求施工或违返有关规定施工,甲方给乙方一次性50-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5、在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检查中,如因乙方操作原因而未达到承包指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500-3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6、提供就餐地点及住宿

  7、制定施工计划

  7、进行技术交底

  (二)乙方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返,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1、乙方 纪宝林 同志为钢筋班组施工负责人,参加工程生产协调会,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施工管理。

  2、做好人员录用工作,不得录用有精神疾病、有传染病人员或年龄大于50周岁的人员。

  3、严禁将工程再分包。

  4、新到人员必须先到项目部的安全科报到,先学习后上岗,否则发生一切工伤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在施工中尊重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人员的指导意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6、精心组织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来实施生产计划的完成。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甲方技术人员交底及施工图纸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做到一次成优。

  8、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管理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一次违章罚款,二次违章辞退。

  9、节约材料,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积极主动创建市文明标化工地

  10、严格执行施工进度计划,若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经甲方指出后无解决措施的,甲方将中止合同,并按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85%结算。中途退场时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11、因质量原因勒令退场的,按完成工程量80%结算,甲方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12、健康证、操作证等一切费用自理,并且必须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办理,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13、开工前提供甲方 元备用金,作为乙方筛选人员工资备用金。

  五、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合格”

  2、每次钢筋绑扎后,通知甲方、监理验收,若质量一次达不到标准将按200-500元/次罚款。

  3、若由于返工造成材料损失的除给予50-1000元/次罚款外,并按材料市价两倍赔偿。

  4、由于施工班组的质量原因引起的其他班组额外用工由施工班组负责。

  六、 安全、文明施工

  1、安全无事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若发生工伤事故,费用5000元以下的由承包人负责,超过5000元由项目部协助承包人解决;对于人为地破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所有的费用及责任

  2、文明施工:乙方必须服从管理,保持现场清洁卫生,原材料堆放整齐。所用机械及时清理保养,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每次50-500元罚款。

  3、原材料、成型钢筋必须分类、分规格堆放,长于40㎝的废钢筋必须与其它废

  材分类堆放。

  4、未经许可工地严禁住有女工和家属工,违者每日罚款50元。

  5、承包班组统一着装(工作服),配戴统一安全帽。(由甲方统一负责采购,费用由承包班组承担,工程结束后不退回)

  6、任何人不得在工地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者一律辞退,并给予承包班组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后果重大影响的依据法律追究责任,终止合同。

  七、 工程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1、承包费用: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一次性包死,承包单价:按照建筑面积为11 元/平方米,达到质量要求奖励1 元/平方米,安全无事故1 元/平方米,文明施工 1 元/平方米。(以上承包单价中含有扎丝费用)。

  2、以上承包费用中已含职工养老金(5元/工日)以及职工医疗费用(2元/工日),含当年防暑降温费用及1%个人调节税,综合保险费1.5%。个调税及综合保险费用在结算时由财务扣除。

  3、付款方式:甲方每月核算承包人的工作量,按统一单价标准结算,并核算承包班组材料耗用量,超出部分材料按采购价由承包班组承担。承包项目完成后结清总工作量的90%,当年年底付清所结工程款,余款在一年内付清。

  4、若发生承包范围外的用工必须于当日结清,过期作废。

  5、承包班组交通费用自理。

  八、 其他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双一份,合同双方签章(字)后生效。款额结清后失效。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附件:安全协议书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奖惩

  质量奖罚管理规定

  甲方:乙方:

  20xx-4-14

分包合同 篇7

  发包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

  2.工程地点:? 山东省

  3.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主厂房12.6米层的集中控制室及锅炉电子设备间、工程师室、交接班室、更衣室、过道、洗手间等相应附属工程的装饰装修,

  乙方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而做出的具体安排。

  4. 开工、竣工日期:开工、竣工日期据业主提供条件及甲方的施工需求。

  第二条 分包方式

  双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本工程,但门窗、灯具由甲方购买乙方负责安装,除此之外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提供。

  第三条 合同价款

  本工程结算依据:96版的<<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和与其配套的<<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济南地区价目表>>(20xx年版)以及94版的<<全统定额山东省单位估价表>>及相应的费用定额, 人工单价21元/工日,按 Ⅲ? 类工程? 丙 级取费,取费后总结算值下浮? 5? %。材料价格依据施工时由甲方材料科签字认可的采购价格按实调整。

  本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乙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器具使用费 、管理费 、利润等完成本工程所需费用,但税金不在其中由甲方代扣代缴。同时,下述费用也应被认为包含在乙方承包价款中:

  (1) 与工程有关的风险、责任等;

  (2) 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 办理进入工程所在地施工的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暂住证、施工人员上岗证、通行证等证件的费用;

  (4) 因停水、停电、设计变更、质量检验、机械维修、天气影响、图纸、设备和材料迟供、施工协调不及时等其他任何因素可能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

  (5) 现场材料、机械的保管发生的费用,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以及材料、机械的检测试验费用。

  (6) 与工程有关的零星用工费用;

  (7) 劳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费用;

  (8) 政策性调整;

  (9) 其他不可预见费。

  另外下述费用也已在费率下浮中充分考虑,不再另行计取:1)各种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用.2)各工种交叉作业施工费用.3)成本保护及修复费。4)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甲方和业主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工完场地清.5)材料二次倒运费用.6)职工劳动保险费。7)场区内(围墙内)设备、材料运输费。8)施工竣工期延长人工机械降效费。9)现场垃圾清理费。10)施工机具拆装费及进出厂费.11)二次打孔打洞及修补费用。

  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 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果有);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

  (4) 乙方的投标文件;

  (5) 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

  (6) 其他有关文件。

  2. 上述各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应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审。

  (2) 甲方应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办理工程量签证,协调联系。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建议,乙方应予以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4) 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5) 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6)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乙方的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履约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动态评价,公布评价结果。甲方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乙方实施奖惩。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如乙方未能遵守此条款,一经发现,根据情节的轻重,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5万元-50万元的处罚直至终止本合同。如甲方对乙方实施了处罚,乙方无条件接受,并将转包或分包的工程按本合同的要求及时整改达到甲方满意为止。如甲方终止了同乙方签订的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同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80%向甲方结算,另外的20%用于对甲方的补偿。

  (2) 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日期及时开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接受甲方依据第五条第一款(6)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的评价。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出现事故时,按事故的责任大小,甲方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其额度分别为结算额的3%-8%,乙方无条件接受。

  (3) 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5) 执行甲方的指令和变更。

  (6) 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驻工地代表易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7) 乙方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甲方。

  (8) 及时向甲方报送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通知、结算资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9) 随时注意当地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预防风、雷、雨、震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安全。

  (10)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修复。

  (11) 遵守甲方的《质量 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与体系程序》的要求,遵守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卫生、质量、治安等管理规定,接受甲方对违反规定的乙方人员所做出的任何处罚,接受甲方的安全、质量、治安的监督检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质量缺陷。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

  (12)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法令和规章,禁止实施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3) 乙方应及时向其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应遵守《承包方员工工资支付协议》(详见附件一)。

  (14) 乙方应配备本项目施工的规程、规范、和验评标准。

  (15) 乙方自购材料质量和价格必须在采购前报甲方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经签字认可后方可购买。

  (16)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包括材料采购、租赁设备和材料等业务在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对乙方实施5万元-50万元的罚款,乙方无条件接受。罚款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7) 乙方负责小型设备及车辆、材料的装车、倒运、卸车、保管及设备的防风、防雨、防火以及脚手架、安全设施、自用材料仓库的搭设拆除及其他辅助用工,上述费用包含在承包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18) 乙方自备施工人员需要的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及必需的安全设施,且必须合格有效且符合安规要求,同时施工人员必须配有本工种必须的合格安全防护用品,上述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承包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第六条 材料管理:详见材料管理协议(附件二)。

  第七条 工期管理

  1.乙方应按约定工期完成本工程,并接受甲方根据工程总进度提出的任何工期计划修改。除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认可的其他原因,工期相应顺延外,其余不予顺延。

  2.乙方在施工中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足够的施工人员。如甲方认为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力、机械、加班加点赶工,因赶工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仍不能按时完工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承包范围内拿出部分工程,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或终止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从乙方的已完工程费用中全额支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质量标准及其他要求

  1.本工程适用的规程、规范、标准: 《火电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甲方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乙方应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工程的质量应达到? 优良? 标准,确保工程项目达标投产,实现省优部优工程,争创国优工程。

  3.其他质量要求:乙方应努力提高自身施工工艺水平,消除质量通病,严格贯彻彻执行甲方质量保证体系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

  第九条 质量管理与验收

  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合同约定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

  2. 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交甲方验收;经自检或甲方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应立即返工,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两次验收不合格,给予乙方一次性罚款 1000元。

  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工程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甲方未能按时参加检查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当甲方提出重新检验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甲方承担。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质保文件《TM16工程质量管理办法》《TM17 外包队伍质量管理办法》《TM19焊接管理办法》和甲方或其项目工地的《工程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及其它有关质量规定中的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其责任。

  5.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中的要求,施工中杜绝质量通病的发生,施工工艺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6. 对于原电力部《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要求的质量监督项目,乙方应实施内部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活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编写自检报告,提请甲方及质监站检查验收,并积极配合。

  7. 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及监理的一切与质量有关的质量抽查、监督和中间检验,严格执行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履行在质监检查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履行工程开工、停工、复工有关程序和手续,实施甲方或监理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8.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根据甲方和业主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未提供资料的不予结算。

  9.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工程施工质量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施工,因另择施工单位施工而增加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10.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项目工地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 因乙方的工期、质量问题使甲方被业主罚款时,甲方将按双倍罚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12. 乙方应建立技术、质量管理网络,配备合格的人员常驻现场,满足技术、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但不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有关损失。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

  1.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指:

  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2. 建筑工程保修期:按建筑法及建筑条例新规定执行。

  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3.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应立即赶到现场无偿予以修复,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其他施工队伍进行修复工作,修复费用自保修金内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支付

  1.乙方承担的工程完工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包括经甲方施工负责人确认的工程量表),甲方审核确认后向乙方支付结算值的 95%,留 5%作为保修金。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年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在此后3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金。

  2. 进度款支付: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工程人员核实工程量及经甲方批准后,合同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乘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百分比得到的金额的70%支付,支付程序执行甲方规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结算以具体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详见安全管理协议(附件三)。

  第十五条 环境管理与文明施工

  1.为保护工程建设环境,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应接受甲方项目工地环境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环境管理目标,以保证甲方环境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粉尘、噪音。乙方不能随意丢弃施工垃圾、含油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将这些废弃物放置到指定地点。乙方不能随便排放污水,应将污水排放到指定地点。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尽量避免已完工程的二次污染。

  4.在生活区,乙方应节约用水、用电,禁止“常流水”、“长明灯”。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工程竣工后,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及时无偿修理,乙方不能修复的应支付甲方的修复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按合同结算总价款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结算总价款的20%。

  3. 乙方单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乙方同意向甲方结算已完成的工程量80%,另外的20%用于对甲方的补偿。

  4.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超出违约金的损失仍由乙方赔偿。

  5. 乙方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合同价款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向甲方支付。

  6. 当乙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提供足够的、熟练的劳动力满足施工要求;

  (2) 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3) 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并拒绝整改的;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

  (5) 乙方破产或处于清算中;

  当上述行为或情况发生甲方解除了同乙方的合同时,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乙方同意向甲方结算已完成的工程量80%,另外的20%用于对甲方的补偿。

  第十七条 争议与处理: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发生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均同意停工外,不得停止施工,否则视为违约: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司法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其他:

  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8份,甲方7份,乙方1份。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济南市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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