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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时间:2023-05-27 09:28:1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签订合同合集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签订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签订合同合集5篇

签订合同 篇1

  为规范合同管理,预防风险,在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总经办,组成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同管理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

  一、合同评审程序

  1、 合同承办人或销售部拟定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合同管理部初审,再按流程送审;

  2、 特殊/重大合同,合同承办人或合同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交分管领导或合同谈判人员继续完善合同内容,修改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4、合同管理部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合同管理部需评审重点

  A、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B、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

  限。

  C、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服务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D、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2、财务部门需评审重点:

  (1)、明确付款方式

  (2)、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

  (3)、原则上以先提供发票后付款,如特殊情况,收款方需按收款金额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进行收款

  (4)、财务在付款时,开出的支票需对应发票上的单位和合同单位一致

  (5)、是否载明合同单位的开户行及账号

  (6)、合同的计价原则是否明确,合同款项支付原则是否明确(含履约保证金、进度款支付、结算款支付、质保金等)

  3、生产部需评审重点

  (1)、确定合同报价所含工作事项、工作内容及计算规则

  (2)、明确款项支付流程和时间节点

  (3)、明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验收要求及处罚办法

  (4)、材料合同的报价(三家以上)比对表、质量标准、运输方式、计量规则及要求

  (5)、合同中质量安全标准能否满足或达到

  (6)、公司资质能否满足承包范围要求

  (7)、能否按期完成

  (8)、违约责任是否对等

  (9)、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

  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单位简介;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电话、手机号码等通讯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合同;投资、联营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合同管理

  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订合同 篇2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能力取决于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公司有财产能力的应自行承担,没有财产能力的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知识: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实践中由于有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此时其就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也有自己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话,在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合同,此时合同也是有效力的。如果是既不具有法人资格,又没有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先由分公司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总公司承担。

签订合同 篇3

  如果二手房卖房者选择了中介公司代理房屋的出售,应首先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各中介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格式合同,卖房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在此列出必备条款,供各位卖房者参考:

  (1)双方的基本情况,,最好附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经纪人的资格证复印件。

  (2)委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即要出售的房产的位置、四至、面积、房产证号、房屋平面图等。可以将房产证和平面图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委托事项:包括对买主有无特殊要求、掌握的价格区间、需耍委托办理的手续等等。

  (4)委托方式:是独家代理还是一般代理。

  (5)委托期限:写明委托起止日期;并明确委托期限结束后的法律后果,例如.如果在委托有效期内未卖出房屋的处理办法等(一般来说,中介公司都是委托事项究成才收费;委托期限结束而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不收费)。

  (6)委托费用:明确代理卖房的佣金、双方各白应负担的费用等,不要一揽子报价。

  (7)付费方式和期限,并明确未完成或未全部完成委托事项时应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保证自己委托出售的房屋没有任何瑕疵,按时支付佣金,不与中介推荐的`买主私下交易,配合各种手续的办理等;中介方保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不得私卜交易等。

  (9)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任何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特别明确合同解除的情形,明确什么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合同解除时的通知义务。

  (10)违约责任:明确什么情况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11)争议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如果是仲裁,必须明确仲裁机构;诉讼要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

  (12)合同的起止日期:合同起止日可以同委托期限的起止日相同,也可以不同,但不得短于委托期限。

  (13)其他需要规定的情况。

签订合同 篇4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求职者最关心的问题。对此,有关专家提醒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签一份保险系数高的劳动合同。

  首先,要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等。

  其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确。

  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论这些文件是否被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些文件中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求职者应当遵守规定是其法定义务。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最后,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求职者签字时,求职者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不能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劳动仲裁部门对仲裁时效的审查很严格,很多有胜诉把握的劳动纠纷诉至仲裁委后被驳回,都是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签订合同 篇5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都是针对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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