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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时间:2023-06-02 13:46:5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分包合同范文汇总7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分包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分包合同范文汇总7篇

分包合同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xx年8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实验楼消防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设备、材料的供货、安装(并包含灭火器的配置、消防泵、喷淋泵及相应泵房内的双电源控制柜、屋顶消防水箱、室外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桥架等);

  2、以上系统的调试和负责有关消防的各种检测;

  3、组织对整个消防工程的报验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消防局相关报批手续并取得报批文件; 4、负责培训并按相关规定对所施工工程进行保修;

  5、以上虽未载明,但为完成工程竣工交验,以上消防系统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供应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

  6、分包人应确保系统功能满足消防部门要求,并顺利通过验收; 本次工程范围不包括:

  1、油配电室引来的双路电缆,此部分电缆由其它配电专业负责引入泵房内的水泵控制柜; 2、消防水池、设备基础、水泵结合器井的土建施工;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需预埋(留)的管、预埋件、预埋套管及预留洞口的施工。此项工作分包人配合承包单位施工完成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预埋(留)的管、箱、盒、桥架及穿引丝的施工,预埋预留、墙面与预留洞的.封堵等施工,由分包人配合承包单位施工完成。

  5、不包含消防室外工程,消防水系统管道出墙1.5米以外的管道; 6、不包括地下消防水池进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月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

分包合同 篇2

  生产承包协议书

  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强化责任意识,经公司与调机班组集体协商,将现有生产调机岗位的工资及废品率承包给调机班组,具体协议如下:

  一、责任范围:

  按企业的要求对产品成型的整个过程控制(计划任务、产量、质量),设备、模具的维护保养及现场管网跑、冒、滴、漏的管理。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并接受考核。

  二、承包标准:

  按理论产量入库统计数量计算,每吨100元。因市场或机械因素造成生产不足200吨的.按200吨计算。

  三、人员配置

  按班组意愿承包班组为2班制,每班不得低于3人,因病因事请假在确保产能及质量的前提下,一人可班组代劳,一人以上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必须向生产部申请增加人员,工资由班组发放,决不允许空缺两人的代岗现象。

  四、组织结构的建立及权利

  每班由班组集体推荐一名班长,班长必须为班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合理公正分配工作计划、工资及奖金,对以上过程公司给予监督,确保公平,如因能力及工作态度问题立即更换。

  五、过程考核

  擅自停机导致计划无法完成的,考核100元/次;废品率(废品和废料)按0.5%计算,降低部分按同期原料价给予奖励,超出部分按同期原料价格的一半赔偿;产品重量控制在内控范围内,超出的按原料价格赔偿,低于内控(未经品质认可)导致成为废品的按原料价格赔偿;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未做好的,考核50元/次;未按正常操作损坏设备、模具的,赔偿维修费用;对模具管网跑、冒、滴、漏不处理、不上报的,查到一次考核50元;未做好场地、机台清洁的,检查到一次考核50元。

  五.休假办法:

  因公司产品为客户配套产品,公司无安排休假的自由权,只能实行调休制,班长根据生产任务的松紧度做出调休意见,进行轮流调休,节假日、休息日也应按公司要求做调休,但公司保证当月的休息日不受影响。

  六.生产任务品质管理的争议

  在工作中如发生品质争议以品质部门意见为主,生产任务的分配争议以生产部门的生产计划单为主,产量统计以仓库入库单为主。废品统计以品质主管检查统计,公司财务及仓库管理人员的核实统计表为主,流入仓库能区分的按班组,不能区分的二个班分摊。

  七.合同期限:自20xx-2-01日起至20xx-12-31日止.

  合同到期后另行签订。

  八.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公司代表: 班组代表:

  日期: 日期:

分包合同 篇3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为有效利用甲方的管理资源和乙方的劳务资源,明确双方在劳务协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务分包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有效期:

  资质证书号码:

  有效期:

  二、承包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具体桩号以项目部技术部划分为准),详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及其责任

  1、本合同总工期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工期中已充分考虑各种程度的晴、阴、雨、风、雾、洪水、台风及停电、停水等影响因素,具体工期以项目部下发的月度、季度以及年度施工计划为准。

  2、若乙方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内容,甲方给予乙方50万元奖励;若超过合同工期,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处罚;若在甲方同意的顺延工期内完成,甲方不予奖惩。乙方拖延工期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后,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乙方对完成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若业主(指江西省昌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同)对工期有新的要求,乙方应积极响应,并满足业主要求,同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工程标准,并应满足江西省高速公路精品大纲要求和本项目要求。如因乙方原因,未达到该标准引发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未达到上述标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乙方按双倍数额予以赔偿。

  五、工程数量及合同价款

  1、本合同总金额暂定: 大写:元(小写:元)。

  2、本合同采用按约定的分项工程的综合劳务单价(含管理费)进行结算;工程量按设计图纸实物尺寸计算,同时须由项目部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3、综合劳务单价包括的内容:甲方按本合同书给乙方支付的价款,为乙方承担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全部价款,除本合同指明由甲方供应(或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代租)的材料、机具外,其余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小型材料费、小型机具费、小型设备费、材料现场卸车费、保管费、倒运费(甲方库房或指定存放点到施工现场)、缺陷修复费、管理费(含社会保险费用)、利润和税金(其中营业税(税率3.41%)由甲方代扣,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费用都含在此单价中;同时此单价中也包含了场内便道、施工生产生活用房、施工场地平整硬化、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全部费用以及附表1《工程量清单》的“备注”中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

  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设计变更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作调整。

  5、工程量的确认:由甲方主管工程师按月将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填报数量表,并经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时间乙方不予签字确认的视为认可;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六、计量与支付

  1、本工程每月计量一次,提交月计量报表的时间为每月20-22日。甲方在接到报表后3日内组织现场验工计价;计量确认后,在业主拨款到位的情况下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月进度款。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经业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

  2、甲方对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通过量测核实后,进行计量与支付。构成支付的依据,必须由甲方计划、技术、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确认,任何个人单独签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都不能认定为支付依据。

  3、乙方应派代表参加现场验工计价,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对无异议的计量结果进行签认。如果乙方对甲方计量核实结果存在异议,应在计量结果公布当日起2天之内向甲方提出申辩,并与甲方共同进行复核签认,否则,视甲方计量结果准确;对于合同外用工,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带有编号的《合同外用工派工单》,并由项目经理认定的人员签认完整,且在一个月内申报;超过一个月,甲方可以认为乙方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4、如果乙方既不对计量结果进行签认又不提出异议或不派人参加计量工作,则视甲方所作的计量为正确计量,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申辩。甲乙双方重要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联系,任何一方接到另一方函件后应签收确认。

  5、本工程无预付款。甲方按照乙方当月计量工程价款的90%支付给乙方,同时扣除本月应扣甲方供应材料的价款及其它应扣款项;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障金,在业主对工程验收合格且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对缺陷期及保修期内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返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6、如因业主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甲方给予乙方的拨款也将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排除乙方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否则构成对甲方的违约。

  七、合同变更及解除

  1、乙方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清退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属乙方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滞后或施工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的工程任务进行调整或收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果乙方只完成合同项下的'大部分工程,未经甲方允许而撤除其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的,对于其剩余工程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它队伍施工,其单价可以在合同单价的2倍范围内确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材料供应及设备租赁

  1、对于工程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如钢筋、型钢、水泥、碎石、中砂等由甲方统一供应(供应单价见附表2《供应材料一览表》),乙方对数量、质量进行监督,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在甲方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以由甲方委托乙方代购部分材料。对于乙方自购材料,要保证达到本工程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并经业主、监理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乙方要将购买材料的发票交给甲方财务部门进行列销。

  2、为了规范合同管理,防止材料不正当流失或损耗过大,本项目所用材料双方约定实行单项工程材料“总价包干”的办法,即由双方约定单项单位工程所消耗的材料数量,甲方只按约定数量和单价供应乙方材料,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合理节余部分的费用也由乙方享有。

  3、机械设备、周转性材料等由乙方代甲方租赁,费用由甲方按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测算,实行单项工程机械费“总价包干”,节余部分归乙方所有,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4、小型材料、小型机具、油材料等由乙方自行采购,所需费用均含在综合劳务单价中

  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1、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教育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和要求;

  3、在乙方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机械及其它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施工期间必须加强对人员驻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道路及乙方工作生活的其它场所设置、悬挂各种警示、标牌、围栏,确保行人、车辆、牲畜以及他人财产安全。

  5、乙方要文明施工,尊重民俗,尊重业主、监理及甲方管理人员,爱护周遍环境,爱护百姓财产。

  十、民工工资

  乙方承诺民工工资由甲方代付。每月月底前,乙方将当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民工工资表及出勤考核记录报甲方财务部门审核,由甲方财务人员按照审核后工资表上的人员逐一发放,严禁代领、冒领。

  十一、保险

  乙方在开工前应对自身的机具投保财产险,对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乙方承担。

  十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和现场交接,并指导乙方施工。

  ②、视业主拨款情况及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

  ③、签证各种检查记录,审定各种计划和报表。

  ④、提供经监理批准的砼配合比。

  2、乙方责任

  ①、乙方除经甲方书面授权外,乙方不能与业主直接接触或谈判,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

  ②、合同一经签定,保证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开工。

  ③、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及技术资料,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④、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施工组织及现场安排。

  ⑤、在本合同工程施工中,乙方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工

  地应整洁有序,工完场清,注重环保。

  ⑥、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属于乙方及其雇员引起的诉讼控告、索赔及其它费用的责任和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⑦、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所用民工工资,如因此引起诉讼、索赔等事件,由乙方负担全部经济责任。

  十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2、施工图纸;

  3、本工程采用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4、经乙方签收的甲方项目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十四、争议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其它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及时协商解决。

  2、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工程款结清后自行失效。

  3、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其授权代理人:

  日 期:

  甲 方:

  乙 方:(隧道一工班)

分包合同 篇4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分包合同 篇5

  甲方: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黄家花园工程土建钢筋制作、绑扎工程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职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黄家花园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工程工期: 按现场施工进度计划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黄家花园工程图纸中全部钢筋内容

  2、具体工作内容:

  ① 材料场内运输、装卸。

  ② 成型钢筋的焊接

  ③ 与其他工种的配合施工。

  ④ 施工规范及常规要求。

  ⑤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返工重做。

  ⑥ 施工中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及退场搬运。

  ⑦ 文明施工要求的场地整齐、清洁及机械保养等工作。

  ⑧ 钢筋分类、分规格上架堆放整齐,材料标牌标色的悬挂,场内整洁等工作。

  3、承包方式:包清工

  三、 材料及工具

  1、材料:

  ① 材料进场后需上报使用数量,在得到施工技术人员的书面准许后方可使用 ② 乙方所领用材料必须如实填写“材料领(退)料单” 。

  ③ 钢筋损耗不得超过1.5%,超出部分由承包班组负责材料费用。 ④ 附材:扎丝由承包人自购

  2、工具:

  ① 甲方提供垂直运输、切断机、弯曲机、对焊机、卷扬机(成套)。

  ② 乙方自备扳桩、钢筋钩、钢筋剪刀(套)、切断机刀片(副)标记笔,个人自备工具以及手套、雨衣、雨靴等劳保用品。

  ③ 负责本工种机械的维修。

  四、 双方职责与权限

  (一)甲方

  1、甲方委派 仇兆军 同志为该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协调安排施工。

  2、甲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市有关质量文件规定、甲方ISO9001质量体系及EHS管理体系要求对乙方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检验管理与验收、环境安全和职工健康的监督与检查。

  3、做好材料供应工作,切实解决好施工用水、用电、垂直运输的矛盾,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未按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要求施工或违返有关规定施工,甲方给乙方一次性50-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5、在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检查中,如因乙方操作原因而未达到承包指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500-3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6、提供就餐地点及住宿

  7、制定施工计划

  7、进行技术交底

  (二)乙方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返,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1、乙方 纪宝林 同志为钢筋班组施工负责人,参加工程生产协调会,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施工管理。

  2、做好人员录用工作,不得录用有精神疾病、有传染病人员或年龄大于50周岁的人员。

  3、严禁将工程再分包。

  4、新到人员必须先到项目部的安全科报到,先学习后上岗,否则发生一切工伤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在施工中尊重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人员的指导意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6、精心组织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来实施生产计划的完成。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甲方技术人员交底及施工图纸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做到一次成优。

  8、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管理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一次违章罚款,二次违章辞退。

  9、节约材料,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积极主动创建市文明标化工地

  10、严格执行施工进度计划,若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经甲方指出后无解决措施的',甲方将中止合同,并按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85%结算。中途退场时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11、因质量原因勒令退场的,按完成工程量80%结算,甲方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12、健康证、操作证等一切费用自理,并且必须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办理,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13、开工前提供甲方 元备用金,作为乙方筛选人员工资备用金。

  五、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合格”

  2、每次钢筋绑扎后,通知甲方、监理验收,若质量一次达不到标准将按200-500元/次罚款。

  3、若由于返工造成材料损失的除给予50-1000元/次罚款外,并按材料市价两倍赔偿。

  4、由于施工班组的质量原因引起的其他班组额外用工由施工班组负责。

  六、 安全、文明施工

  1、安全无事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若发生工伤事故,费用5000元以下的由承包人负责,超过5000元由项目部协助承包人解决;对于人为地破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由责任人承担所有的费用及责任

  2、文明施工:乙方必须服从管理,保持现场清洁卫生,原材料堆放整齐。所用机械及时清理保养,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每次50-500元罚款。

  3、原材料、成型钢筋必须分类、分规格堆放,长于40㎝的废钢筋必须与其它废

  材分类堆放。

  4、未经许可工地严禁住有女工和家属工,违者每日罚款50元。

  5、承包班组统一着装(工作服),配戴统一安全帽。(由甲方统一负责采购,费用由承包班组承担,工程结束后不退回)

  6、任何人不得在工地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者一律辞退,并给予承包班组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后果重大影响的依据法律追究责任,终止合同。

  七、 工程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1、承包费用: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一次性包死,承包单价:按照建筑面积为11 元/平方米,达到质量要求奖励1 元/平方米,安全无事故1 元/平方米,文明施工 1 元/平方米。(以上承包单价中含有扎丝费用)。

  2、以上承包费用中已含职工养老金(5元/工日)以及职工医疗费用(2元/工日),含当年防暑降温费用及1%个人调节税,综合保险费1.5%。个调税及综合保险费用在结算时由财务扣除。

  3、付款方式:甲方每月核算承包人的工作量,按统一单价标准结算,并核算承包班组材料耗用量,超出部分材料按采购价由承包班组承担。承包项目完成后结清总工作量的90%,当年年底付清所结工程款,余款在一年内付清。

  4、若发生承包范围外的用工必须于当日结清,过期作废。

  5、承包班组交通费用自理。

  八、 其他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双一份,合同双方签章(字)后生效。款额结清后失效。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附件:安全协议书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奖惩

  质量奖罚管理规定

  甲方:乙方:

  20xx-4-14

分包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宜宾豆坝电厂主厂区内的废旧设备全部交乙方拆除,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名称:宜宾豆坝电厂所有废旧设备拆除;

  二、工程地点:宜宾市、宜宾县安边镇豆坝村;

  三、工程承包范围:全厂所有物资(除电缆线外);

  四、工程工期:进场后140天;

  五、费用结算:

  1、乙方拆除的人工工资及管理费用,按计件制计价,废铁拆除并转运至甲方指定位置或车辆能装运的位置,每吨废铁包干价180元。

  2、房屋拆除至±0钢筋按1200元/吨计算;

  3、上车费按30元/吨计算;

  4、按出货的每伍佰吨结算一次帐。

  六、技术要求:

  1、乙方拆除应按照电厂及甲方的要求文明施工;

  2、其余为了便于装车的废铁重量不能超过500kg/块,特殊废铁除外。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住宿和水电费;

  2、甲方应协调电厂及周边的关系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顺利施工及阻挡停工等,由甲方付一切责任;

  3、乙方进场前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20万元;

  4、工程完工后3天内如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5、乙方进场后,由甲方作技术指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进场前上班人员必须购买20万安全人身保险金;

  2、乙方拆除过程中所需的工具、物资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必须要求按甲方拆除要求进行作业,如有特殊原因临时处理;

  4、甲方如发现乙方有偷盗行为,按照货物的价值200倍的处罚;

  5、进场人员必须有国家发放的操作证;

  6、乙方按约定工期完成,如甲方造成乙方的工期时间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7、拆除垃圾,由乙方推至甲方指定地点(厂区内)。

  八、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2、发生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后,如有相关部门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和违约方付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壹拾万元整。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分包合同 篇7

  发包人:

  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项目发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双方就项目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分包双方协议如下:

  工程名称:香山国际游艇会外港池护岸灌注桩表面衬砌施工工程 工程地点:厦门市会展中心北侧,香山南侧

  工程工期:从生效日期起贰个月内完成

  工程分包范围:

  钢筋制作安装,模板安装及拆除,混泥土浇灌及沙包围护堵塞(外港池护岸灌注桩表面衬砌施工后必须保证现浮桥安装的安全间距,否则承包人承担衬砌凿除)包括施工图纸虽未明确但按有关规范或预算定额中已包含的工程内容。发包人根据需要调整承包范围中的单项内容或增列本工程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分包方式:

  按本合同约定范围(包人工费)

  工程质量:

  如有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返工、延期、材料浪费由分包人承担责任,不得有异议。 身份证号码:

  分包单价:

  按实际每米计算,820元/米,有超高4。2米以上按平方米计算,205元/平方米。

  付款方式:

  1、 分包人在进场施工顺利后付预付款20万(贰拾万元整);

  2、 按200米付80%,验收合格后付20%,可按实际情况预支生活费。

  分包责任:

  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因自身问题造成工程延期损失由分包人负责,不得有异议

  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施工,自行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分包人必须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技术人员进驻工地现场,安排控制,检查及协调本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分包人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分包人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项目发包人提供或租赁给项目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分包人:

  协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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