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范文派>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处理合同

处理合同

时间:2023-06-02 15:07:1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处理合同范文汇编九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处理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处理合同范文汇编九篇

处理合同 篇1

  甲方:xx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防火门厂

  地址:xx市公明西田第三工业区第19栋

  乙方:xx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十六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工业废物、废液、废空罐,不得随意排放、弃置或者转移,应当依法律集中处理,经双方洽谈,乙方作为广东省有资质处理工业废物(液)的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生产的工业废物(液)。为确保双方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合作,特签订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合同义务:

  (一)、甲方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全部交给乙方处理,协议期内不得擅自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进行处理。

  (二)、甲方应将各类工业废物(液)分开存放,做标识,不可混入其他杂物,以保障乙方处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装、桶装工业废物(液)应按照工业废物(液)包装、标识及贮存技术规范的要求贴上标签。

  (三)、甲方应将待处理的工业废物(液)集中摆放,并向乙方提供工业废物(液)装车所需的提升机械(叉车等),以便乙方装车。

  (四)、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工业废物(液)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

  1、品种未列入本协议(工业废物(液)尤其不得含有易爆物质、放射性物质、多氯联苯以及氢化物等剧毒物质);

  2、标识不规范或者错误;包装破损或者密封不严;污泥含水率大于85%(或游离水滴出);

  3、两类以及上工业废物(液)认为混合装入同一容器内,或者将危险废物(液)与废危险废物(液)混合装入同一容器;

  4、其他违反工业废物(液)运输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条件的异常情况。

  第二条、乙方合同义务: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有许可证。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液)所须的条件和设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的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工业危险废物(液)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得生产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三)、乙方自备运输车辆和装卸人员,按双方协商的计划定期到甲方收取工业废物(液),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乙方收运车辆以及司机与装卸人员,应在甲方厂区内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内清理干净,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业废物(液)的计重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费称重。

  第四条、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及转接责任:

  一、甲、乙双方交接工业废物(液)时,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项内容,作为合同双方核对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

  二、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前,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合同费用的结算:

  一、结算依据: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附件《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为结算标准核算。

  二、结算方式:包年处理,应收款方开具财务收据提供给应付款方;应付款方收到财务收据后,双方在签约时应收款方收取全年处理费用。

  1、乙方收款单位名称:xx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处理基地

  2、乙方收款开户银行名称:工行沙井支行

  3、乙方收款银行账号:4000022509024836286

  三、合同收费标准(详见附页)应根据乙方市场进行进行更新,在合同存续期内若干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价格更新。

  第六条、合同的免责:

  在合同存续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合同双方或任意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二、合同双方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合同甲方所交付的工业废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于甲方,经双方商议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或者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转交与第三者处理或者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四、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过的失将属于第一条第四款的异常工业废物(液)装车,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工业废物(液)时出现困难,事故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分析检测费、理工艺研究费、工业废物(液)处理费。事故处理费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合同双方中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运输费或收购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接应总额? ‰支付滞纳金给合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甲方如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自行处理、挪作他用或转交第三者处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应对甲方工业废物(液)所拥有的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从20xx年4月2日起至20xx年4月2日止。

  三、未尽及修正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备案。

  五、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方可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收运联系人: 收运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处理合同 篇2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丙方对乙方合同义务进行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 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全部从甲方购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注:合同签订后,甲方每一次送货后,乙方未在一个月内向甲方再次发出书面的需货通知,则该情况视为乙方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即为违约),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

  乙方违约应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要求赔偿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

  二、乙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应提前 天以传真方式(传真需加盖乙方公司公章)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货款价值,该传真应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在确认后安排车辆将该钢材送到乙方上述工地现场,运费及吊装费由甲方承担。注:若乙方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送货,则送货时间、地点、数量、单价、总金额以送货单所列示的'信息为准,甲乙双方对签收的送货单无争议。

  三、每批货物的价格参照上海西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当天市场价格上浮 元/吨计算,并以送货单确定的单价和总金额为结算依据。甲方所送钢材数量全部按理论重量或 计算。

  四、钢材接收验收方式:

  1、钢材交货地点为:

  2、乙方授权本公司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负责收货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视为乙方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的确认,签收时该工作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并在相应单据上注明身份证号码。乙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收货时,应由工作人员出示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乙方能够直接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由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乙方收货后应先检测后使用,如未经检测先使用则视为合格。乙方收货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获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甲、乙双方确认钢材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甲方在五日内换送合格钢材。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的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这期间总计钢材用量为 吨全由甲方供货。

  2、甲方先期垫资 吨钢材,以后每次送货到场后当场支付该批货款的 %,剩余 %的货款累计到满 吨货款时,则甲方为乙方实际垫资了

  吨货款,该 吨钢材款自合同签订日起满 个月时即行全部支付;期间超出 吨的部分在货到时即行支付各批次货款,乙方应在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如数支付材料款,甲方有权拒绝送货并有权把未使用的钢材运回(注:乙方应赔偿此批全部钢材来回运费及吊装费)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同时乙方应承担应付钢材款及垫资款日计千分之 的违约金;另甲方有权就乙方付款不符(违反本合同付款规定)的行为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应要求甲方在 年 月 日开始供应钢材,乙方要求甲方供货总量不少于 吨,若乙方需求数量不足合同数或乙方未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要求甲方供应钢材,乙方应适当补偿甲方由于垫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补偿给甲方以 吨钢材垫资款(按送货单确定的金额为准)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并支付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六、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支付全部所欠钢材款并承担全部钢材欠款日计 %的违约金。

  七、甲、乙、丙三方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八、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中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垫资款、货款及违约责任的承负进行担保,担保期限自债务产生之日起到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处理合同 篇3

  一、什么是服务期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二、服务期的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做出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服务期比劳动合同期长怎么办

  服务期是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你首先得确认自己获得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由于缺乏相关信息,笔者不作过多判断。这种单独订立的期限往往会与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期限相冲突,从而引发争议。

  服务期是得到用人单位和接受培训员工双方签字确认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涉及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所以从双方的意思推敲上应该赞成按照服务期约定的期限履行。虽然服务期协议通常依赖劳动合同关系而存在,但简单地靠劳动合同否定服务期是不对的。

  服务期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在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可以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至服务期终结。

处理合同 篇4

  案情简介

  今年3月,小程通过职介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时双方口头协议月薪5000元,年底还可以再领项目奖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程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在他一再追问之下,人事部门给出了“合同就这样,爱签不签”的回复。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来之不易,无奈之下只得签下空白的劳动合同。可两个月来,小程每月只领到了3000多元的工资。小程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惹恼了领导。人事部门以“不能胜任项目为名”通知他,让其马上走人。小程十分气愤,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而单位拿出了当时和小程签订的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元。公司说:“当时签订的`工资就是3000元。”小程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这样“被填空”了。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如果小程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的证据,但现实中这样的证据很难取证。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

  裁判结果

  近年来,像小程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员工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勉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会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时更改。这都会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而这本应是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文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留存起来,这样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维权难题。因此提醒劳动者,除了签订完整劳动合同外,留存劳动合同更为重要。劳动者如果发现所在单位让其签订空白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原件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处理合同 篇5

  xxxx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电厂25MW电站

  反渗透系统水处理技术要求

  甲方:沧州中铁电厂25MW电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电站水处理车间因原水水质含盐量、氯离子、浊度以及金属离子含量较高,在水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容易导致过滤器等预处理设备造成污堵,从而影响到出水水质,造成反渗透、混床等设备出水水质超标,混床树脂造成污染。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满足生产的需要,甲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与乙方合作,为甲方生产提供良好的水处理服务。

  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水处理服务公司,以提供反渗透处理药剂承包的模式对甲方的反渗透系统进行水处理技术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间,乙方负责提供反渗透系统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药剂等;要求乙方对我放反渗透使用药剂情况进行技术服务,药剂到货数量以公司过磅为依据,我方核实后签字,乙方负责反渗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务小节,及时提供相关的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并定期对反渗透设备进行拆检,确认反渗透运行正常。若乙方药剂质量存在问题,我方可以随时报请公司,更换厂家。

  二、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现有设计参数,甲、乙双方按以下条款履行各自职责。

  甲方权利

  1)乙方必须提前对甲方水质进行取样化验,提供一份全分析报告然后针对甲方的工业水水质情况及反渗透进水要求进行加药。

  2)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方案的选择和调整必须由甲方进行确认。

  3)对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效果做出评价和考核,并以甲方的检测数据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如果检测数据双方有异议,则请第三方复检(GB/T12145-1999),资费由乙方负责。

  4)水质化学处理存在问题时,乙方应在2日内协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对乙方不合实际的水处理方案,有权停止使用,知道问题解决。

  5)乙方对本公司最新的水处理技术有义务下甲方提供。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药剂有权拒收,并要求退货或换货。有吃在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义务

  1、 提供繁盛头系统药剂处理的详细技术资料。

  2、 协调好乙方和甲方个生产职能部门的关系。

  3、水系统出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4、 系统新增用水电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水质要求。

  乙方权利

  1、 乙方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可以对处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调整。但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2、 配合甲方由于生产工艺变化,从而进行反渗透水处理方案和部分指标的调整。

  3、 可以参加甲方对乙方的水质指标考核和现场检测试验工作,并共同确认最终结果。

  4、 对检测数据存在异议时,乙方可以参与分析,并由区级以上相应机构做最终确认。

  乙方义务

  1、 保证生产的安全运行。

  2、 预见反渗透水处理系统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地预防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

  3、 按现场技术服务要求按时定期提供工业水、反渗透进水及出水的水质报告和各类技术服务报告。

  4、 保证药剂按时按量供应,保证水处理药剂质量,因药品质量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使膜元件受到坡缓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 提供加入药品的主要成分说明,质量标准,加药方式等,提供现场指导,提供进口优质药剂及有关检验方法,及时推荐新技术。

  6、 根据水质分析和性能分析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处理配方。

  7、 乙方负责化验、监督。发现水质异常,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24小时内解决。

  8、 乙方提供与反渗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剂等,如出现水质异常现象,免费对系统进行处理。

  9、 因甲方生产工艺和其他人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质恶化状况,乙方及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并负责实施。

  10、 乙方提供的药剂必须具有兼容性,针对性。不得有破坏膜元件的现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时提供加药方案。对不利于加药的设施进行整改。

  12、 负责人对甲方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 提供完整的`现场水处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药方法。

  13、 能够对甲方的系统改造提出建议及方法,帮助甲方有效地调整运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反渗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进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时间必须有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三、水质分析项目及检查标准

  1、 乙方水质分析项目,分析频度如下:

  项目 频度 项目 频度

  电导率 1次/工作日 总碱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总铁 1次/工作日

  总硬度 1次/工作日 浊度 1次/工作日

  氯离子 1次/工作日 药剂浓度 1次/工作日

  总铜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质管理及分析标准

  项目 标准

  反渗透进水余氯<0.1ppm

  反渗透进水SDI<4

  最大进水浊度<1.0NTU

  3、 技术要求

  采用阻垢剂可以提高水中的难容物质的饱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络合作用

  不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无机檐沟和铁,铝胶体在膜上的沉积,同时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积,降低过滤器出口余氯含量,保证反渗透系统能够长期安全运行。如果反渗透经过长期使用后,出现膜表面结垢污染的情况,要根据RO膜元件被污染的类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对症下药,在进行清洗,以恢复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后要对造成膜元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做出相应的预处理防护措施。

  本厂使用的反渗透装置为2台60t/h,膜元件为韩国世韩生产,系统回收率≥75%,系统脱盐率≥99%,在加入药剂合理的情况下,每年反渗透清洗的次数不大于3次。

  1)产水回收率达到75%.

  2) 每年至少对RO膜抽检一次

  3)RO新膜使用周期不小于5年

  3、因药品到货不及时,以及药品质量问题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反渗透出水水质不合格、设备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需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请公司财务执行。

处理合同 篇6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李某的一间店面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饭店,为期一年。王某在饭店经营期间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李某亦未提出异议。由于合同对一般装修物的处理未作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因装修物的补偿问题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王某对房屋的装修可视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此行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虑投资回报率而投入大量装修,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理由是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李某应当知道开设饭店需进行必要装修,且李某在王某装修时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王某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故李某应对王某做出补偿,但补偿数额应不超过该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对装修物的性质先进行一下探讨。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这里要区分添附行为系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一般装修问题的处理虽未作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李某既未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符合第一个前提。其次房屋经过装修后,价值有所增加,由于装修物附合于房屋,两者不可拆分,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即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故李某应当补偿王某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笔者认为本案两种分歧意见所适用的法律实际并无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对装修物补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李某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

处理合同 篇7

  委托方(下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0755-27307744

  被委托方(下称乙方):广州绿由工业弃置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南沙开发区横沥镇合兴路56号

  电 话:020-84960777 传 真:020-849604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甲乙双方就工业废物的安全处置,本着符合环境保护规范的要求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作为工业废物的产生单位,特别委托乙方进行工业废物的处置。乙方作为专业工业废物的处置单位,必须依据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废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和处置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2、甲方提供的'工业废物必须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包装贮存、标识清楚,不明废物不属本合同范围;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贮存场所提取工业废物并运输到乙方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对暂时无法处置需要封存待处置的工业废物,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封存保管。

  3、乙方按双方约定或甲方通知时间收集甲方工业废物,废物出厂时,甲乙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认,以便跟踪管理及结算。

  4、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工业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甲方厂区规定进行作业。

  5、甲方指定李建伟先生为甲方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0755-27307744/13760293538),负责通知乙方收取工业废物、核实种类和数量,并负责结算;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经理(联系方式:020-84960777),负责与甲方的联络协调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与安排,进行工业废物交接及运输工作。

  二、结算方式:

  (根据双方协定),根据处置方案的处置费用进行结算。收款方开具税务发票给付款方,付款方审核无误后,应在10日内将款项支付至收款方公司账户。

  三、双方约定: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的72小时内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工业废物,造成甲方生产上的困扰;乙方未如实按规范要求进行工业废物处置,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合同法规定,索取相应赔偿。甲方应将处置方案内所有废物全部足额交由乙方处置,不得擅自转移,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合同法规定,索取相应赔偿。

  2、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出本合同核定的废物,另行个案处理。

  4、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和因本合同而知悉对方之任何业务资料,需尽保密之义务,此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保密期限至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有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6、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 12月19日。

  甲 方:

  甲方代表人:

  日 期:

处理合同 篇8

  20xx年5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追索违约金和培训费的劳动争议案,判决调整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将某服装公司要求劳动者周某返还的培训费中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纠纷: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装厂工作。同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装厂因生产需要,决定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对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约定: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周某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某服装厂服务十年;培训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变更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21天的技术培训。除上海匹基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训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 1985.78(差旅费1472.50元、工资444.39元、岗贴42.64元、劳保福利费26.25元),培训结束后,周某回某服装厂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20xx年4月22日,某服装厂变更为某服装公司。周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装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之后,周某继续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某服装公司未与周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仍继续发放周某工资,为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离开某服装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装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装公司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周某缴纳违约余及培训费211 91元。

  裁判:

  某服装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装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周某给付违约金20000元及培训费21191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周某支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及培训费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某服装厂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自觉履行。某服装厂更名为某服装公司,不影响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装厂出资送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培训,双方约定“如周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解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根据双方的约定,周某在接受培训后应当为某某服装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与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和周某某的工资报酬,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应按周某的工资及某服装厂培训费支出等情况予以调整。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某服装厂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不能因为其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其在接受培训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周某给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赔偿某服装公司培训费883.50元。

  分析: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无违约金数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对这种显失公平的约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进行调整?对此,现行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适当减少”,有人主张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过高的违约金,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动综合多种因素进行了调整,将20000元的违约金调整为8000元。我们认为,采取主动审查和主动调整的做法比较妥当。理由:一、我国劳动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劳动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裁判机关的主动介入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相一致。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是不妥当的。二、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许多劳动者在有明文时尚不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在劳动法无明文规定之时,要求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对劳动者的保护显然不利。

  关于培训费的处理,我们认为:在对劳动者这种违约行为的处理上,应当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区别开来,不能因此而损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劳动者权利。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友谊服装公司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而且不不能逆转的。不能因为劳动者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限即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投入的额外费用,如本案中的学习费用、报销的路费则应当由劳动者予以返还。

处理合同 篇9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及其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那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系义务性法律规则,违反法定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适用责任性法律规则。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2、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用人单位因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二倍工资中除正常工资外的第二倍工资仅以正常的一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质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应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三条明确“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应该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是:一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二是: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三是: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处理合同】相关文章:

【精品】处理合同3篇05-26

处理合同十篇05-06

处理合同汇编五篇05-30

关于处理合同汇总6篇05-22

关于处理合同集合10篇05-21

有关处理合同汇总5篇05-21

处理合同汇总十篇05-19

处理合同模板集合8篇05-20

处理合同锦集7篇05-20

关于处理合同集合9篇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