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合同范文合集8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签订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签订合同 篇1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有限公司、总经理以法定代表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授权:
***为珠海市新正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的合法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以本公司的名义,代表本公司与职工进行劳动合同的磋商、签订。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 (签字):
****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 篇2
温州市舒迪达服饰帽业有限公司:
经本人要求,于年 月 日被公司录用,公司依法再三要求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已阅读了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真实、合法,但本人因个人原因拒绝签订法定劳动合同。为此,我与公司没有签订合同的后果均由本人引起,与公司无关。今后,本人将不以此向公司主张任何法定的.权利。
声明人签字(盖章):时间:
签订合同 篇3
为规范合同管理,预防风险,在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总经办,组成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同管理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
一、合同评审程序
1、 合同承办人或销售部拟定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合同管理部初审,再按流程送审;
2、 特殊/重大合同,合同承办人或合同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交分管领导或合同谈判人员继续完善合同内容,修改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4、合同管理部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合同管理部需评审重点
A、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B、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
限。
C、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服务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D、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2、财务部门需评审重点:
(1)、明确付款方式
(2)、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
(3)、原则上以先提供发票后付款,如特殊情况,收款方需按收款金额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进行收款
(4)、财务在付款时,开出的支票需对应发票上的单位和合同单位一致
(5)、是否载明合同单位的开户行及账号
(6)、合同的计价原则是否明确,合同款项支付原则是否明确(含履约保证金、进度款支付、结算款支付、质保金等)
3、生产部需评审重点
(1)、确定合同报价所含工作事项、工作内容及计算规则
(2)、明确款项支付流程和时间节点
(3)、明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验收要求及处罚办法
(4)、材料合同的报价(三家以上)比对表、质量标准、运输方式、计量规则及要求
(5)、合同中质量安全标准能否满足或达到
(6)、公司资质能否满足承包范围要求
(7)、能否按期完成
(8)、违约责任是否对等
(9)、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
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单位简介;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电话、手机号码等通讯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合同;投资、联营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合同管理
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订合同 篇4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时候,以各种理由不欠、拖延签定劳动合同。很多农民工、临时工(法律上都称为劳动者)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要求购买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认为自己低人一等,认为“我就是个临时工,老板能发点工资就不错了。”这是完全错误的!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仍能得到保障
劳动者普遍存在这样的一个误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认为其实不然,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和单位之间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证明劳动关系是享受劳动者待遇的关键所在,也是难点所在,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12号)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享受什么待遇?
1、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铁饭碗”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 篇5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房屋买卖属于重大的民事活动,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实施,因此精神病人(不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不能从事房屋买卖行为。
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房屋交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有人将之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没有责任能力(即没有承担责任的资格),自然也不需为此承担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因精神病人对此重大交易没有行为能力,不能够从事此种交易,因此所导致的合同无效也不宜认定为其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合同 篇6
要看你是找房产中介还是自己找的房子了,如果找房产中介的话,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房租来看这套房子值不值这个价,因为中介方一般都会按房东给的价格多报的,所以你自己要小心点,不要被蒙了,尽量往低的.价格走,因为中介房心里有底的,就算你给的价格太离谱了,他们也会帮你另外找房子,因为他们要赚钱嘛!
租房时如果你已经看到满意的房子,这时打算跟房东签定“租赁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你要叫房东拿房产证原件给你看,然后要他复印一份给你。
2、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跟房产证上一致),室内包含设施(因为如果是有装修而且有家具的,要写清楚,以免以后退租时引来纠纷),水电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谁付,房屋租金并备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
3、还需注意一点,就是有的是房东委托他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如果可以的话,签合同时要让房东亲自来签,不是不行的话,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一些“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有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房屋出租各项事宜,签署有关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谢谢支持!本授权委托书有关事项如有变更,以收到书面通告为准,否则一直有效。房屋具体地址等”这样会比较保险一点的。
4、签合同时要出具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原件(是用来看的),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一份,委托书(如果不是房东本人的情况下)。再有就是两份“合同”,这样差不多就可以。
签订合同 篇7
我是公司员工,本公司书面提出与我( )签订劳动合同,是我自愿放弃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今后涉及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事宜与本公司无关,责任和后果均由我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 篇8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同时,也是作为企业初步考察应聘者的能力与潜力的方式,以此来分配和确立应聘者的职能及岗位。本文简要以案例形式分析了试用期合同的签订问题,望对您有所裨益。
一、案例
某公司因工作性质的原因,人员更迭频繁,为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不断有新人被招聘进入公司,同时又不断有员工离开公司。在离职员工中,很大一部分为新招聘员工,他们当中一部分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公司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一部分人因感觉不能适应公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性质,或不满意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而提出辞职。
暂且不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严格的法定理由和程序,单单与每一个新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离职手续,这个过程就让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显得非常庞杂。于是,人力资源部设计了两种应对这种情况的劳动合同,一种是试用期内暂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合格后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另一种是仅对试用期内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二、提示
(一)试用期是考察期
大量用人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履行繁琐的手续,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个3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试用期考核过关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劳动职责;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则直接终止试用期合同,不再转正录用。但事实上,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却是违法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试用期多长期限,岗位有多重要,试用期内都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仅不能防范用工风险,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
(二)试用期不能没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灵活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发展相符,具有培养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约定工资标准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仅建立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能成立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有百害而无一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约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
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而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
最后,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起来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背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
三、操作
(一)在黄金三十天内签订劳动合同
自员工入职的30天内,即从试用期开始就签订劳动合同,完善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可以从流程的开端就防止争议的发生,免除用工风险和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二)注意招聘技巧,巧妙设计录用条件
招聘是员工管理的第一个步骤,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入口环节,除了严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防止风险发生之外,还应对试用期更为重视,特别是试用期可以即时无补偿解除的运用要素。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巧妙设计招聘录用条件,在选拔人才的同时,为试用期内顺利处理劳动关系打好基础。
四、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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