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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时间:2023-08-19 09:48:4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采购合同8篇(荐)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采购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采购合同8篇(荐)

采购合同 篇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设备工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须提供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品种、质量、原厂编号、金额、供货时间 、牌号商标、交提货时间等,如下表:所采购配件具体清单:

  第二条、 交货地点、方式与期限

  1. 交货地点:

  2. 收货单位:

  3. 收货人: 联系电话: 传真:

  4. 付款方式:甲方收到货物和乙方所开具的正式发票后,给予付款。

  5. 产品三包:产品质量及其售后问题由乙方负责,质量保修期一年,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给予解决问题,不得找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推委。

  第三条: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妥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条: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 篇2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商业贸易提供丰富、鲜活的农副产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名称

  品种

  数量(公斤)

  等级

  单价(元/公斤)

  金额(元)

  第二条:质量等级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无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包装

  (1)不同品种等级应分别包装;

  (2)包装要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3)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

  (4)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5)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包装物的回收办法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价格

  按合同价格执行,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变动时,按新价格执行或由当事人商议确定。

  第五条:订单

  甲方应提前45-120天与乙方签订书面订单。

  第六条:货款结算

  (1)签订订单时甲方支付订单金额的 30 %给乙方;

  (2)乙方交付货物给甲方,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给乙方。

  第七条:产品验收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乙方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以双方约的质量为准,允许产品颜色有一定的误差,重量允许有 %的误差,允许含水分为 %。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支付退货金额 %的违约金。

  (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贷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保管、保养的费用。

  (3)甲方逾期支付贷款的,应按逾期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产品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金额 %的违约金。

  (6)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挑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

  (7)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逾期交贷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绝给甲方,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若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毕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3

  1、合同介绍

  1、1甲方(采购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乙方(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合同目的

  提示:说明甲方向乙方采购何种物品,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本采购合同。

  2、术语、关键词解释

  物品系指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需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软件、硬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

  3、采购物品说明

  3、1采购物品及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4、1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预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如甲方不按上述规定准时支付预付款,则交货期作相应的顺延。

  4、3发货款。乙方按合同规定在发货时,将有关运输提单或自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以可靠方式寄递给甲方。甲方收到以上单据的次日起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4验收款。在采购物品通过甲方的验收之后,甲方在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5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二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5、交货与交货方式

  5、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______日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

  5、2乙方应在交货前______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四十八小时内提运完毕。

  5、3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物品,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乙方误发、多发或少发的'物品,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5、4本合同所有物品运抵甲方现场后,双方代表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如设备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设备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补足或修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6、安装、调试与验收

  6、1乙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采购物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采购物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

  6、2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6、3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采购物品验收报告》中。如果甲方发现采购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1)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

  6、3当所有的采购物品都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采购物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将验收款(见合同条款4、3)支付给乙方。

  7、品质保证与维护

  7、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采购物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7、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采购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系统软硬件保修六个月。本保证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7、3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后一旦甲方要求进行升级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的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7、4如果采购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在交通允许的情况下)。

  8、违约与赔偿

  8、1甲方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设备安装顺延,乙方技术人员由此滞留在安装地点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8、2乙方违约处理:

  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准时交货,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设备部分货款的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9、保密

  9、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及价格条款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方应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密保守。

  9、2除为了维护操作相关设备而需接触乙方有关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甲方有关人员外,甲方同意不向其他人员泄露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交换或泄漏乙方提供的上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或擅自出版以上“技术资料”,如违反本条规定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9、3甲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______年(由双方商定)。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10、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10、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10、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11、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11、2本合同的“采购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12、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12、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地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4争议进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13、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合同 篇4

  买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一)品名:

  (二)规格型号:

  (三)数量:

  第二条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质量标准:

  (二)技术标准:

  第三条交付

  (一)交付方式:

  (二)交付时间:

  (三)交付地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

  (一)合同价款:

  (二)支付方式:

  (三)支付时间:

  第五条包装

  (一)包装标准:

  (二)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三)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运输

  (一)运输方式:

  发货地点:

  到达地点:

  收货人:

  (二)运费承担:

  (三)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四)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保险

  (一)投保范围:

  (二)保险方式:

  (三)保险承担:

  第八条验收与安装

  (一)验收

  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买方应在货到后日内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验收合格。如经验收后货物不合格的,买方应在日内通知卖方进行更换等事宜。

  (二)安装

  1.卖方应在验收后日内完成对货物(产品)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货物(产品)正常运转。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调试成功,双方代表在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3.货物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货物的最后验收;

  4.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货物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5.双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货物安装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质量保证

  (一)将合同价款的%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买方应在一个月之内无息付清;

  (二)质保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货物停用时,则质保期应按实际停用时间相应顺延。如有必要更换货物,则对新货物重新计算质保期;

  (三)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不能按买方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保金将不再返还;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卖方承担;

  (四)买方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造货物,并不替代或解除卖方对货物质量的责任。

  第十条权利保证

  卖方应保证对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双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自己使用。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小时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三条违约情形

  (一)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二)卖方未按期交货,经催告后日内仍未交货的;

  (三)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侵犯第三方权利的;

  (四)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

  (五)买方无故未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尽其合理通知义务的;

  (七)买卖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同时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同时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卖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买方无故拒绝接收货物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逾期一天,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尽其合理通知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双方均尽其义务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

  (六)双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

  (一)卖方未按期交货,经催告后日内仍未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卖方所交付货物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买方无故未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如购销的产品需要安装调试的,卖方必须在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无偿为买方培养熟练的操作人员,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面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x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采购合同 篇5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供方: 需方: 项目名称:

  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就该项目球墨铸铁井环、井盖的买卖事宜,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购销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二、 质量要求:产品符合国标GB/T 23858-20xx的的要求及欧洲EN124标准的要求,供方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三、 质量保证:排除人为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外力的因素,供方对产品质量提供 个月

  质保期及质保金为结算总金额的 %(由本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确认之日起计),负责质保期内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更换。如因基础沉降、不平整或施工质量等原因造成井盖或支座变形、断裂等情况不在本承诺范围。 四、 交货期限: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供方向需方开始供货。

  五、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负担:供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 ,并承担长途运费;需方负责卸车。

  六、 验收方式:需方应指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为收货人,对货物的外观、型号、规格及数量进行验收;指定收货人代表需方对供方所移交货物予以受领、妥善保管,并在供方的《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验收。需方如有任何异议,须于收到货物当时提出。

  七、 结算方式:

  货到签收后,需方在每个月底结算一次,结算按实际送货数量为准。供方须提供相应的《发货清单》及收据。

  八、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各批货物,自需方结清该批货物价款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需方指定收货人签收货物时起由需方承担。如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货款,供方有权收回货物,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需方承担。

  九、 自然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供需双方应提供有关公证机构所出具的证明,并且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十、 保密:供需双方有义务保守有关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另一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泄密方责任。本条规定即使本合同终止仍持续有效。

  十一、 违约责任:本合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均需严格履行有关义务;

  如有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如需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如期付款,供方有权收回货物、停止履行协议、向需方追索有关货物的装卸及运输费用,并保留追究需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十二、 争议的解决: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纠纷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其裁决为最终裁决,双方应无条件服从。

  十三、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即生效。

  供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需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6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

  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采购合同 篇7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 kg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

  第二条 供气方式

  (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 。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 供气价格及结算

  (一)甲方有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 。

  如遇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如遇市场采购成本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供气价格;但如调整后的价格超过合同定价 %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乙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声明。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并按照下面

  第 种方式办理:

  1.每月 日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2.甲方供气达到 时,甲乙双方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3.其他方式: 。

  (三)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采取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支票 □现金 □其他: 。

  2.支付期限: 。

  第五条 安全查验

  (一)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更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乙方的供气系统和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三)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钢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四)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专用交易登记台帐,记录每次供气时涉及的供用气双方名称、供气时间、钢瓶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甲方安全检查内容、运输企业名称、运输人员姓名和运输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红章)。

  (二)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甲方有权拒绝充装技术档案不在己方的.钢瓶。

  (三)甲方在每次交易时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购气凭证。

  (四)甲方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并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对乙方的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乙方及时消除。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七)乙方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

  (八)乙方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九)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

  (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用气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供气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气、每次供气时未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检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提供的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由甲方在 (时间)内负责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三)乙方应按时支付用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达 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违反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

采购合同 篇8

  ×××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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