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工程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程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工程合同 篇1
摘要: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讲究管理的技巧。本文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作用
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的实施几乎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来实现的。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范围、成本、进度和质量标准、合同的条款等,才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可以说,离开合同,施工的效果就无法保障,也没有对进度与费用的管理,更不用说采购、人力资源、沟通、风险管理范围。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就没有合同。企业承诺的兑现,企业的诚信建设,企业品牌和形象的提升,使企业的市场地位更加牢固,实现可持续发展。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1)依据市场标准建立和规范企业行为,以满足市场的需求,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竞争力;(2)企业在履行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建设工程合同是法律依据
在建设工程中合同是必要的,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建设之初做好合同的制订和签定工作,可有效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在建筑市场经济活动中,参建方缺乏法律概念和诚信意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在建设领域法律意识不强,合同概念模糊,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成本。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条件由于受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会出现不可预料的变化,且发包人的要求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工程施工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使履行合同的环境与签约时有较大变化,从而影响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为了顺利地履行合同,就需要签订正规专业的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是法律保障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建设前期及准备阶段,将项目中涉及到的一些重要事宜以明确的书面形式作出规定,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通过合同谈判及签订,合理配置双方责任风险,界定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关系,可大幅减少后期合同纠纷和违约风险。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建筑法,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最高标准,是项目成功的法律保障。
二、在施工合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签订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合同文本不规范,致使合同有失公正
从当前施行的建造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拟定的,其间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责任,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补偿等方面的约好不详细,也短少卓有成效的处分方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实行,变成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有些建造项目在签订合一起为了回避业主责任,不选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而选用一些克己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克己的、抽象的、迷糊的文本条件,避实就虚,转嫁工程危险。有的乃至依然选用口头托付和政府指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底子起不到任何束缚效果。
2、合同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分工不明确
当前,较多建筑施工公司和监理公司不注重合同管理体系建造,不设置合同管理机构,不明确合同管理程序,不拟定合同监管准则,不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功能。同时,缺少对合同的检查和评价,缺少对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建造,缺少合同归档管理,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对合同管理的信息收集、存储、加工和保护手法相同相对落后,合同管理流程比较紊乱,缺少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使用,合同管理手法仍比较落后。建造项目内部资本没有得到有用开发和使用,合同实行的手续不健全,使得合同准则执行不力,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然后降低了合同管理水平。
三、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的建设合同法律法规
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证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从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施行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2、与国际接轨,建立国际统一的管理制度
统一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及书面材料的要求,建立国际统一的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是一个从合同签订至履约结束,进行总结评价,然后吸取经验教训,应用于新项目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的管理制度应与国际接轨,应包括各部门的各个层次,人人树立正确的合约意识。公司应设计具体的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合同制度,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审查审批制度,确保项目处于可控状态中。让合同管理更加正规化、标准化以适应国际市场。
3、加大相关人员的培训
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建筑业各专业技术、经济、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系统的管理工作。
4、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关,严格维护招投标成果
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因此,必须对施工合同与招投标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工程招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的谈判和订立过程,不要把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管理割裂开来,真正按工作性质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及确定职责。使施工合同与招投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严格审查,对条款中不合法、不合理、带有不正当竞争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应立即提出修改意见,若等中标后订立合同了就很难监管。合同备案管理主要是审核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没有附加一些不合理的补充条款,严格控制在备案阶段就产生“阴阳合同”,维护招投标成果,切实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5、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施工企业必须加强企业整体的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令、法规,把握专业技术知识,进步法令意识,对所签施工合同的标的、规范、质量要求、价款付出方法以及合同的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做出详细清晰的解说,精确表达出实在意思。依照公平、公平的准则,紧密合同的内容,符合法令规定,避免呈现歧义,削减因为了解偏差而产生合同纠纷,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在项目施行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各利益有关方的来往公函、会议纪要、开竣工陈述、改变及其他结算材料的签发与保留,保证有关材料的完整、谨慎、为了保证一切能够作为索赔依据材料的证实力和有用性,一切这些材料的份数在构成时至少要两份,以保证其间一份原件归施工单位持有和保留,为必要时发动诉讼程序搜集好有关依据。
结束语
21世纪的今天,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也得到快速发展,施工企业一定要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控制,完善企业管理机制,严格施工合同管理,使合同条款有法可依,降低合同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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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勇,袁炳文。浅谈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J]。科技创新与应用,20xx,10:208。
工程合同 篇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工程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
贷款方: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预计用款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
第三条 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
地 址:_____(盖章) 地 址:_____(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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