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精品)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二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在扣除有关费用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出租方为乙提供物品如下:
2.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_度;
(2)电表现为:_______度;
(3)煤气表现为:_______度。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层,共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________元/月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______元整。水电费用由____交纳,最后以表数结算。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下次交款时提前十五天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出租后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七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合同到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八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取暖费由甲方支付,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物业管理费;
4.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一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超过交款日十天的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政府拆迁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对方提起法律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入住时:水表号_________电表号_________煤气表号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租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房租基本情况
一、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无装修。第层,共层。
二、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人 (购买人)姓名。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发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金、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一、租赁期限:租期暂定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
二、该房租期内租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零佰零拾零元整),按季度结算,每季季初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季租金。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采暖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1000元作为保证金,租赁期内,此保证金不冲抵其他任何费用。合同终止,乙方如无损坏财务及设施,并结清各项费用时,甲方应如数退还。
第四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甲方同意在对房屋结构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乙方可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投资由乙方自理。甲方承诺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续租租金的'递增方式应随房屋所在地市场情况而调整。
第五条合同期限届满
一、租赁期满后,若租金或合同条款需要边更,需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未通知,视本协议有效;
二、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有余物,则视乙方放弃所有权,有甲方处理
第六条免责条件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x
身份证:xx联系电话:xx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x
身份证:xx联系电话: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地址:xx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x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x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房屋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元整,每月元人民币。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按支付,每月日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用由x支付。
第六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八条租赁期间应注意电气防火、防盗、防触电,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x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xxx页,一式xxx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xx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室;房型规格;居住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电话
沐浴
空调
冰箱
彩电
洗衣机
微波炉
吊扇
音响
vcd
b:家具: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__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___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合同;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
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6
出租人: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作为商铺,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年,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前终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乙方在本终止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款____________元。
三、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后,将扣除应付的`房租后的押金及已付剩余房租退还乙方。
四、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
五、《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因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相关义务与权利已全部结清,甲方不得就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
六、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终止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终止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因本终止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处理本终止协议项下纠纷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八、本终止协议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本终止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终止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支持企业发展,甲方愿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特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出租房屋、面积、租金等:见附页
第三条租赁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期_____年____个月
第四条费用及交纳_______房押金
1.租房押金交纳标准为50元租赁房屋总面积。
2.乙方租赁房屋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应交纳租房押金_______元。
3.租房押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各项条款的基础上于合同期满之日起7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退租部分房屋,租房押金不予调整,直至乙方全部退房迁出时,由甲方一次性退还押金。
4.乙方提前退房,甲方有权按每提前一个月扣除租房押金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归甲方所有,具体数额依此类推。
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欠交租金时,甲方有权直接抵扣租房押金充抵租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6.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以租房押金抵扣。
二、租金
1.租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以后的交纳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前十天,标准见附页。
2.若乙方迟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收取标准为:
逾期一个月内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
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可以采用协商或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各项费用(含滞纳金),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内的一切财产(物),自留置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完全履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同时对留置的财产(物)依法进行处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留置乙方财产后,不影响乙方项下义务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权利的行使。
3.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同时甲方将向乙方收取45天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用以弥补因乙方提前退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自乙方按合同交纳租房押金和租金之日起,按合同向乙方提供室内设施完好的房屋,否则,按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负责房屋自身的维修(不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除乙方人为造成的房屋损坏和不可抗力外,保证房屋不漏雨、倾斜、倒塌等。
3.承担出租房屋的房产税。
4.合同期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按租房押金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房押金和租金。
6.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乙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房押金及租金。
2.使用房屋前,检查好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3.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
4.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后的方案若需更改须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须恢复原状,不能(愿)恢复的,向甲方支付恢复所需的费用,该费用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同时承担由于恢复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5.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6.承担承租地域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防盗等),对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依法经营,若发生诉讼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乙方被财产保全导致甲方房屋被查封),乙方应当具实承担。
9.三资企业承租房屋,除应当接受本合同中乙方项下所有义务外,应当依法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
10.乙方不得占用大楼公用面积或在公共区域随意摆放物品,如乙方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11.乙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从事不符合《企业进驻国际创业中心申请审批表》,或未经甲方允许的非高科技开发经营的项目。
第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乙方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甲方项下的义务时,乙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八条合同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甲方提出继续承租的要求,经甲方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延续原合同期限或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第九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关系如需恢复,须重新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如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与《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一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自双方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效力相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享有。
甲方: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租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房租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位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无装修。第________层,共________层。
2、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购买人)姓名________。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发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金、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1、租赁期限:租期暂定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__的违约金。
2、该房租期内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按季度结算,每季季初 10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季租金。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3、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采暖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4、乙方同意预交 1000元作为保证金,租赁期内,此保证金不冲抵其他任何费用。合同终止,乙方如无损坏财务及设施,并结清各项费用时,甲方应如数退还。
第四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甲方同意在对房屋结构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乙方可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投资由乙方自理。甲方承诺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续租租金的递增方式应随房屋所在地市场情况而调整。
第五条合同期限届满
1、租赁期满后,若租金或合同条款需要边更,需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未通知,视本协议有效;
2、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有余物,则视乙方放弃所有权,有甲方处理
第六条 免责条件 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公章)________ 承租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9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市下吕浦____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
(2)柜子一个。
(3)空调一个。
(4)热水器一个。
(5)桌子一个。
(6)电脑桌一个。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
(2)电表现为:度;
(3)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租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房租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位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无装修。第________层,共________层。
2、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购买人)姓名________。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发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金、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1、租赁期限:租期暂定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__的违约金。
2、该房租期内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按季度结算,每季季初10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季租金。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3、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采暖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4、乙方同意预交1000元作为保证金,租赁期内,此保证金不冲抵其他任何费用。合同终止,乙方如无损坏财务及设施,并结清各项费用时,甲方应如数退还。
第四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甲方同意在对房屋结构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乙方可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投资由乙方自理。甲方承诺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续租租金的递增方式应随房屋所在地市场情况而调整。
第五条:合同期限届满
1、租赁期满后,若租金或合同条款需要边更,需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未通知,视本协议有效;
2、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有余物,则视乙方放弃所有权,有甲方处理
第六条:免责条件
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公章)________
承租方:(公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1
____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简易版 甲方(出租人)_______ 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使用事宜曾达成协议,现大楼
一、二楼北面半层占用人_____________公司与甲方的租赁合同已被法院终审判决解除,甲方、乙方作为房产所有人、承租使用人,就该部分房产相关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法院上障碍,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_____________营业用房____________层至_____________层营业用房(不含楼道、电梯等公摊面积)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二、乙方已租赁使用部分继续使用;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将该房产
第
一、二层的北面半层(即原占用人_______公司占用部分)交付给乙方。若届时乙方无法按时入驻,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并按每逾期一天_________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对于甲方支付乙方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应向
第三方追偿。
三、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其中
第一层以每平米每天_________元计,约_________万元;
第二层以_________元计,约_________万;第
三、四层以_________元计,约_________万元) 租金于________年按原租金的_________%递增,于________年在________年的基础上再递增_________%.乙方先交租金后租用,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在每季
第一个月的_________号之前将租金支付给甲方。如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逾期按租金的_________%每天加收滞纳金,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正式租赁发票,凭票收款。
四、房屋交与乙方后,电梯改造、空调安装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提供有关房屋资料给乙方,工商登记注册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许可证由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均有义务积极协助对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另行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如遇乙方发生有关民事、刑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租赁房屋的有关水、电及电话费用由乙方自负。水电分表由甲方负责安装,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_____万元,在租赁期间转为押金,并且不抵作租金,待协议终止,水电费等付清后,_________个月内甲方无息归还乙方。 物业管理费用按承租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_________元收取,每季度交予甲方一次,支付时间与租金一致。物业管理费用含:中央空调、观光电梯和货运电梯维护保养费和门前三包费、社区卫生费。
七、如乙方需装潢必须事前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认可,施工中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指承重梁及承重柱体)及原设施。具体装潢方案、事项双方应另行签订装潢协议书。 租赁期满后,除可移动的设施外,其它装潢乙方不得拆除毁坏,无偿归甲方所有。搬迁后____日,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归由甲方处理。
八、本大楼_________层至_________层的外门面无偿交乙方使用(所有广告宣传材料由乙方自负)
九、如乙方对该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包,须经甲方同意;其项目不得与甲方五至顶楼的经营项目相冲突,并与甲方协商后方可办理。
十、如遇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本协议无条件终止。如由政府等补偿的店铺装修补贴,相应的部分依法归乙方所有。
十一、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十二、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2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
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这一解释作出了权威解读。
转租期超承租人剩余租期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
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支付使用费是返还财产
对于有观点认为,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修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
依法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对于解释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无权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有四种例外
按照解释规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
篇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7.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8.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减少面积。
(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
9.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履约费用等损失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2.要注意发挥司法审判在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居间合同市场中的作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六)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13.审判实践中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进行转性认定时,应当注意不拘泥于合同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而应以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实质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一方仅分得固定数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无法建成的情况下,相对方仍然需要支付与约定分得房屋相对应的价款或赔偿金的,则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4.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转让人应对受让人因该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民事责任主体问题
15.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7.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18.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就该违法建筑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该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可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献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
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进行招投标,但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24.当事人依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签订了结算协议,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结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
25.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6.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五)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值,不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29.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重新承诺完工时间或发包人重新承诺付款期限,不能视为守约方对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达成谅解的除外。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3.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或未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起诉前未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同时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的,该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
35.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请求降低物业费的,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履行情况对物业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问题
3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业主因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有异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如其他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作出增设电梯决定的业主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
37.要充分认识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除非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3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再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仍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4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篇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3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巷、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座________________房号的房地产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___用途使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
注:期限超过________________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结算,由乙方在每________________月的第________________日前按____________转入个人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退回乙方。
第四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典》、《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房屋结构性问题。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________________个月(不少于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_______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________________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
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房屋非结构性问题。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七条其他约定乙方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需另行缴交。
乙方的物业管理费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向物业管理处缴纳。
若甲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甲方需赔偿乙方______个月租金;若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_______个月租金。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4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
____市房租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丙方)_______
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 租赁用途: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玩为: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_人。
(二)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____年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 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租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付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接触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先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居间服务
(一)丙方应当认真负责的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及时□____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和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____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达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只是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者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发送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阻力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兑换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每逾期____日,按日租金的200%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有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叁 份,其中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丙方执 壹 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间人(丙方)签章: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北京XX公司
联系方式: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5
出租方:身份证号地址
承租方:身份证号地址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县南门外宾阳大道与明珠路交叉口宾阳__-号楼单__5室的房屋单间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_个月。
二、单间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结算。每初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租金元。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按时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等各种由租房者使用带来的消费。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并通知甲方。如果没有交清各种费用,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等,擅自离开,甲方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案、起诉。租赁结束时,乙方要通知甲方,甲乙双方需当面检查房主提供的物品和房屋破损情况,如有损坏,需按相关标准赔偿。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单间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一个月的违约金。
六、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租房期间,发生液化气爆炸、漏气,插座、拖地线漏电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并提供相应的'必备简单生活设备,在房租费按时交纳的前提下,由甲方交纳物业费。
八、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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