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 篇1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概括:北京薛营民族老人公寓小区雨、污排水、道路工程
2、工程地点:北京薛营民族老人公寓西侧市政污水口至污水处理厂
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指定范围内的雨污水井、排水管道、顶管部分的原路面拆除、修复,土方开挖、回填及余土外运,排水管道、顶管的敷设及与市政检查井接口,雨污水井的砌筑、粉刷、井盖安装、路基、路面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材料费另行计算)等一切工作。
第四条: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暂定 日历天。
2、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为准,竣工以验收通过为标志,并以此为工期截止时间(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在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应具备足够的人员、材料、设备等满足甲方阶段工期的工期要求。
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工程师代表签证后,阶段工期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的。
(2)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工期顺延。
以上引起的阶段工期顺延,乙方在后续工期安排中,应采取积极措施追赶工期,必须保证施工质量,不得影响合同工期和验收交付使用时间。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与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按规定做好相关材料的试验及工程的检测验收工作。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执行。
3.未经甲方和设计单位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替换材料(设备),不得降低施工工艺、工序要求标准;管道标高满足院区雨污水排放要求。
4.材料质量:
(1)本工程材料采购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三证”俱全、乙方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
(2)本工程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建筑材料及产品的具体要求,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检测的材料乙方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后,按规定进行抽检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抽检,检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
(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相应设计文件及国家相应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规定工艺施工。
(4)如原材料、施工工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或返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如承包人返工后经发包
人检验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合同造价
本合同价款为实际发生量260元/米计算(人工),所需全部材料费按实际价格结算。所用机挖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排水检查污水井暂按20个计算,所需费用单独计算;外运渣土及道路路面恢复按实际发生量进行计算。(具体施工费明细另附说明)
第七条:工程价款支付
付款方式:人工费及相关材料费于年底前一次性付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15%,留5%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两年)
第八条: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1、 甲方交付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图纸会审纪要、书面通知,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乙方不得擅自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2、 工程设计图纸“错、漏、碰、缺”的工程设计变更通知由设计院发出修改通知,由甲方盖章确认后作为设计变更依据。
3、 涉及到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先行按通知要求进行变更施工,随后甲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补充“设计变更通知”,由甲方盖章确认后的工程变更通知视同作为设计变更依据。
4、 在工程主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确认,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未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第九条:工程管理条例
1、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 乙方承诺单独承担因违反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而引起的各种行政处罚,并负责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关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按期验收,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3、 乙方应服从甲方总工程部的现场协调和安全文明管理。
第十条:工程资料与移交
1 工程资料
(1)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各项施工资料须按国家规定,必须随施工进度同步报送给甲方及监理方。
(2)工程竣工验收前十天,必须报送符合质检和备案要求及标准的全套齐全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向甲方移交,接受监理方、甲方的审查,不齐全资料应在三日内补齐,否则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3)工程竣工交付后七日内,必须报送竣工图纸及变更、签证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必须装订成册,按编号顺序报送,否则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2 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日期以验收通过为标志,并以此为工期截止时间。
3 竣工资料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纸,一式四套,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第十一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派驻的现场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负责工程款的按期支付。
3.如乙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所有工程进行分包,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乙方应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4.及时提供至工地内的水源和电源接口,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开工,其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工艺规范及质量标准。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在甲方制定的临时设施场地内搭建临时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负责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含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乙方负责产品的成品保管,如因保管不当或者施工不善造成的部件的丢失、损坏、磨损,均由乙方在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无偿更换。
4.本工程应配备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经甲方审定、满足工程管理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给予更换或增加,并且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
5.乙方委派作为技术负责人,须持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其间的施工质量、安全责任。
6.服从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按时参加现场例会。
7.在进度、质量、内业资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服从甲方。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与责任
1. 乙方应与甲方签署《质量保修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工作严格按照协议书执行。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使用之日起两年。
2. 质量保证期责任:乙方在质保期内若存在工程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履行保修义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维修。乙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当乙方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以上费用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乙方工期顺延。甲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
①.乙方承担材料的质量保证,乙方擅自更换材料的项目,乙方按擅自更换材料的项目工程造价的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②.乙方违反国家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乙方应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③.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乙方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各项内容执行完毕后终止。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均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工程合同 篇2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甲方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决定向乙方租赁下列表中的施工机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出租3台桩机给甲方,在 工程工地使用,现就租赁期内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机械名称
第二条 租赁期限:乙方从 年 月日起将静力压桩机租给甲方使用,至桩基工程全部结束为止。
第三条 租赁用途:XXXXXXXXXXXXXXXX工程桩基施工
第四条 工期要求: 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于 年 月 日完成。
第五条 机械租赁形式与结算方法:按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工程量承包:以承包单价 结算。
二、 上述承包价格中已包括如下费用:
1 、机械的安装、调试、拆卸费及进退场运输费。 2 、机械场外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赔偿费用。 3 、机械租用期内机械的燃润费及维修与保养费用。
4、机上的人工工资。
第六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机械进场前12小时内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及其它具体细节。
2、负责为乙方的操作、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饭费自理)条件的工具房和必需的劳保用品。
3、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向乙方提供施工部位的详细施工图纸,并有义务进行施工技术指导。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的24小时内将所租机械进入甲方指定地点作业。
2、 乙方在驾机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的已完成品破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包括对第三者的伤害)及违章作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按照甲方的要求如期完成所需机械的进场、安装、调试、保养等各项工作。
4、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足够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并且要求持证上岗。乙方人员的薪酬、奖金由乙方自行支付。
5、乙方驻甲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听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甲方有权要求换人,乙方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
6、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7、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生产进度。
8、乙方应为机械做好财产保险。
9、非甲方原因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均应承担因违约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另一方满意。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合同双方有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及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呈送给对方审查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争端的解决
1、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执,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在二十八天内(28天)达不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2、提交正式仲裁争端,均应在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或规则予以最终裁决。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故终止合同
若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持续30天以上,且双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 任何对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且必须得
到另一方的同意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3、 乙方应配合支持甲方或以甲方名义的第三方工作者。
4、 本合同即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工程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加强协作,以及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程的施工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项目: 的模板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结构形式及层数:
四、按模板展开面积或建筑面积计算: 元/㎡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附带中小型工具)
六、承包范围:从基础放样挖土开始至主体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的所有模板工程及支撑架体的搭设。包括:内外墙附着构件,后浇带的二次支设(如需)、二次结构项目(如阳台栏杆、过梁、封施工洞、口,放线孔吊模、门楼、屋顶装饰构件等有关所有模板工程),屋顶构筑物,施工图反映的所有预埋铁件安装,预留洞口等等。
七、承包内容:
1、木工需用材料进出场装卸、归堆。
2、工程中所有的制模(包括预制构件)、模板上油、支模(包括预留洞、屋面节点砼出线、砼压顶、厕所泛水模板)、拆模、整理、清理、归堆、吊装等一切内容。
3、预留插筋模板钻孔,楼梯、柱角保护木条、安装部分预埋铁件、后浇带隔离模板的安装。
4、木工使用的绞螺丝杆、步步紧、木方、模板、钢管、扣件 一律由乙方负责清理、并码放整齐。
5、旧料原则上不许利用,如使用方木、木板刨直刨光,保证砼成型面满足观感要求。
6、施工围墙外的材料搬运,完工后所有材料按各种规格在甲方指定地点整齐堆放(钢管表面清理干净)。
7、凿除爆模砼、天棚、砼面铁钉和碎木屑的清理、割除拉不出螺杆,清除梁、柱、板面的砼浆液、模屑、塑料管等杂物所发生一切人工费均由乙方负责。
8、现场浇捣砼时,必须派专人值班至结束。
9、井架、人货电梯等进料平台铺装的木板及所需的配合人工由乙方负责。
10、分部胶合板、方木、扣件、钢管一次性配齐,避免中途因材料而影响工期,确实原因按每分部比例提供。
11、后浇带钢丝网片绑扎、焊接、加固,止水螺杆、外墙穿墙螺杆安装。
12、专人配合项目部测量放线、弹线工作。
以上1~12条承包内容,乙方必须及时完成,尤其是进出场材料,材料(包括旧材料)归堆,现场工完料清,砼爆模部分的凿除或凿除不及时影响其他工种或未派专人或派专人不及时配合项目部测量放线、弹线工作。甲方派员处理,其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只需凭照片或相关人员二人证明签字,无需乙方签字的情况下,在乙方当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八、甲、乙双方有关设备及工具职责:
(一)、甲方有关设备及工具职责:
甲方只提供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垂直运输机械、固定大灯、三级配电箱、临时仓库。
(二)、乙方有关设备及工具职责;
乙方承担自己范围内的中小型使用工具设备及材料的购买、保管及修理。例:所有手用工具、电钻、电刨、平刨机、圆盘锯、人力翻斗车、钢卷尺、墨斗、工程用的绞螺丝杆,步步紧、铁钉、铁丝、单双面模板胶带纸安装、电焊条、漆刷、滚动刷、墙线、线锤、扫帚、扳手、榔头、泥桶、雨衣、雨鞋、照明碘钨灯、三级箱以外的电缆电箱等辅用材料。
九、合同工期:
1、按甲方和建设单位的合同工期要求及建设单位在施工途中下达的各分项工程工期要求为基础,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有关的罚款及影响其它工种工期拖延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无条件承诺在雨天及夜间按项目部要求进行施工及加班,如乙方违反承诺,造成工程延期,每一次罚款20xx元整。
3、由于非乙方原因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施工负责人核实认可作书面通知,工期相应顺延。
十、结算依据和付款方式:
1、结构结算单价的依据:按现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双方一起对分段进行实测,观感检验的分值及上级权威部门检验的评定结果为准。
2、上述综合单价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由而异议,如果乙方不按承包内容执行造成中途停工或退场及影响其它班组施工等情况,乙方承包费甲方有权不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班组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释,针对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清退乙方或单方终止协议,辞退乙方此项工程另包他人。情节严重的,按实际所做工程量的承包单价下浮30%一次性结清乙方承包工程款。合同中途终止后,乙方必须在三天内人员全部撤离,若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撤离,甲方将向乙方收取每天3000元的暂住费,其金额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一、付款方式:
基础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 %;主体框架工程 层完工后付工程款的 %.主体框架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承包款的 %。余款 %主体竣工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但乙方必须履行完成工程保修期内本工种的保修义务。
十二、工程质量标准及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规定严格施工。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尊重甲方的合理意见,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必须自觉接受市、区及业主、监理、甲方等监督和检查,对提出质量、安全等问题乙方必须当天整改,严重的必须返工重做。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分派他人处理,其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讨价还价。
3、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必须注重成品养护及保护工作,否则如需甲方派人员清理等工作,所发生工资均由乙方承担,同时对乙方采取罚款措施,甲方直接开单,在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无须乙方同意就直接扣除。
4、乙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乙方自身原因,使工程停工、返工、材料损失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6、乙方需用材料应提前一周上报施工负责人审核,小件材料提前两天上报审核。
十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管理:
(一)安全生产
经甲方考核,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协议的内容及安装操作规程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积极配合,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1、乙方要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接受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理方、建设方及甲方的监督检查。
2、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乱拉电线,确保安全用电,如违章造成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3、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问题整改不及时,被政府主管部门、监理公司、建设方及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时,每次罚3000-5000元;发出“停工通知书”时,每次罚5000-10000元;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还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文明施工
1、甲方要求乙方在施工期间,依据当地文明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管理,以当地文明工地要求做好一切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考核管理,对各种违章按公司规定处罚。
2、处罚标准:
(1)不戴安全帽 50元/人次;
(2)不系带帽带 10元/人次;
(3)随地大便 20元/人次;
(4)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20元/人次;
(5)酗酒 20元/人次;
(6) 100元/人次;
(7)打架斗殴 1000元/人次并开除;
(8)用电私拉乱接,在生活区烧小锅灶,烧开水,使用碘钨灯、太阳灯、大灯泡取暖等、没收使用电器并罚款200元/人次;
(9)脚手架上堆放材料(除规定砖等) 100元/人次;
(10)损坏机械及工具 按价赔偿并罚款100-10000元。
3、成品保护:
乙方必须向班组职工交代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牢固树立成品保护意识,如在施工过程中对上道工序造成损坏及污染,甲方除责成其清理外,修复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另处每次500元罚款。
4、爱护公物:
乙方人员必须爱护项目部财产(包括住房及房内设施),保护消防和安全设施,若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5、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文明施工规定,如出现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任意消极怠工,甲方有权责令辞退肇事人员,并做出相应处罚乙方必须配合,对情节严重者交送当地政府处理,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现场管理:
1、乙方应文明操作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转,如发生违规野蛮操作而造成施工机械损坏,须照价赔偿损失。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从甲方内部管理程序。
3、乙方应加强对本班组的各项管理工作,配合甲方严把质量关,全程跟踪工程的施工质量。
4、乙方应和兄弟施工班组加强团结,友爱互助,展开劳动竞赛,争当先进班组。
5、乙方或是其代理人(如其代理人,必须有一份授权委托书)必须保证常住现场,参与乙方各项管理工作及与甲方的协调工作。
6、施工现场发生的配合人工如下列情况由乙方自己承担和配合:
(1)、上级主管部门来检查工作、外来单位参观学习需要乙方配合的人工,工地临时短期派出开会参观学习的乙方人工。
(2)、施工现场及楼层需配安装水、电、通信等配合人工由乙方承担,指导安装由甲方承担(按单位分部、分项各自承担),共同使用的分摊承担。
(3)、施工现场及楼层需要的垂直线控制,水平线定位所需要的配合人工,由乙方负责。
(4)、施工现场楼层的垃圾及废料谁施工谁清理至指定地点。若不及时进行清理的,甲方可指定派人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承包人施工现场上岗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否则视为违约处理,乙方达不到上岗率,甲方可另找承包人,解约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在项目内进行贯标,评定质量奖项、验收检查,文明标化评定,安保体系认证,综治登记管理的所发生的配合人工由乙方分摊承担。
十五、其它: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完工决算且款清后自然失效。
2、不论合同在任何一种方式下终止,双方存在的债务及有关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各自承担其债权债务。
3、甲、乙双方以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履行本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对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同意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附件(包括进场前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项目管理办法及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及现场各种交底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工程合同 篇4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1、工程概况
1. 1. 1 工程名称:
1. 1. 2 工程地点:
1. 1. 3 承包内容: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项目一览表》列出的项目以及以下内容:
1. 1. 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包工部分包料; □包工不包料
1. 1. 5 工期:
开工日期:2XX年月日
竣工日期:2XX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天
1. 1. 6 工程质量:
1. 1. 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 (含税)
2、 2、 双方工作
2.1 甲方工作
2.1.1 甲方于开工前天,应向乙方提供已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套(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1.2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
2.1.3 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清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2.1.4提供原始水电线路图纸及装饰装修地点钥匙。
2.1.5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1.6 委托为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1.7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甲方未办理装修的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1.8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古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1.9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1.10 知会邻里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灰尘和噪音可能对其生活和工作环境造成的影响,协调关系获得理解并承担相应责任。
2.1.11 煤气改造、有线宽频网络等工作须由甲方与有关部门配合施工。
2.2乙方工作
2.2.1 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提供主要部分的设计效果图、平面布置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他施工图纸。并组织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工程,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2.2 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2.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2.2.4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2.5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乙方有义务配合其他施工方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完成。
2.2.6 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与本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如乙方知道或根据经验应该知道的有关质量问题而未告知甲方,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7 依据《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应办理交纳施工入场装修押金。
2.2.8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的清运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2.9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2.2.10 乙方在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私、陈设以及工程成品;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2.2.11 乙方未按照工程施工规范及环保要求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有治理的责任。
2.2.12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 3、工期
3.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
3.2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3.3 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以及提出增加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3.4 甲方不按时提供材料或中间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停工和误工,工期相应顺延。
3.5 甲方现场工程师指令有误或不及时,延误工期,工期相应顺延。
3.6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工期相应顺延。
3.7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8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返工、乙方承担责任,且工期不顺延
3.9 乙方预算少算、漏算所产生的增加项目,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工期不顺延。
3.10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 4、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4. 4. 1 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依据:
(1)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
(2)《建设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XX);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XX);
(4)《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 4. 2 过程验收项目:基础改造工程、水电线路改造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设瓷片前)、吊顶工程(涂料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木工程(油漆前);
⒋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当工程具备覆盖、遮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标准(如水管及电线管的凿槽暗敷恢复工作),乙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甲方或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甲方或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甲方或甲方代表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4. 4. 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材料、设备的损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4. 4. 5 施工中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完工时,必须由甲、乙方及包方直接发包的施工方三方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若质量不合格,责任由直接发包的施工方承担。
4. 4. 6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遇交叉作业时,甲方和乙方直接发包的施工方应对各自的工程质量负责,若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
4. 4. 7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4.8 工程竣工后,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4.9 验收合格项目,双方签字确认;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另行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5、材料设备的供应
5. 5. 1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表)供应材料设备,若甲方提供的材料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不符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时供应到现常
5.2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若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3 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5.4 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款的%保管费。由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5 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⒌ 6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⒌ 7 乙方采购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室内甲醛等有害物质浓度含量超标,造成环境污染,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甲方供应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室内甲醇等有害物质浓度含量超标,造成环境污染,由甲方承担其责任。
5.8 5.8 甲方供应材料,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准确的材料用量及符合施工条件的材料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不予采纳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材料的浪费,由甲方负责。
6、工程变更
6.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6.2 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减,甲方必须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否则乙方有
权拒绝变更。
6.3 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
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6.4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已购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6.5 乙方按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并于3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3天内予以签认,或提出异议。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认,变更价款报告自送达之日3天后自行生效。
6.6 乙方接到变更通知后,可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或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⑴ 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⑵ 合同附件工程中预算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⑶ 合同附件预算书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6.7 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须经甲方或甲方代表批准,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批准签字,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更换,甲方有权不认可,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6.8 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强行进行设计变更,从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
6.9 甲方不得随意取消合同承包内容的施工项目,若取消的施工项目造价超过合同预算总价的25%时,需征得乙方同意,并向乙方支付取消该项目的预期利润,本工程预测利润率为 %
7、工程价款及结算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⑴ 固定价格,即价格一次包死,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⑵ 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⑶ 实际价格:竣工结算时,合同内项目按照已签订合同的预算单价计算;变更及增加项目的单价,按6 .6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量按实结算。
7.2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分( )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尾款一次结清。
拨付工程式款时间
(工程进度)
占合同价款比例
(%)
金 额
(万元)
备 注
7.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7天内,结清尾款。
7.4 设计变更增加价款在工程款同期结算款中支付。
7.5 结清尾款后,乙方按工程结算款额开具发票。
8、索赔
8.1甲方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条件、支付工程款、顺延工期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8.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8.3 索赔程序
⑴ 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索赔方向被索赔方发出索赔的通知书;
⑵ 索赔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7天内,向被索赔方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
⑶ 被索赔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被索赔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9、安全生产和防火
⒐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⒐ 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⒐ 3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乙方有权拒绝施工。若甲方强制要求乙方施工,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⒐ 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10.3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
10.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1、保修
11.1 本工程保修责任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其他工程为2年。
11.2 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
11.3 施工质量问题和乙方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保修。
11.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人为造成的损坏和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11.5 在保修期内,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按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12、争议
12.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12.2 协商不成可通过 进行调解;
12.3 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解决:
□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深圳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13、合同解除和终止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⑵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⑶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3. 2 甲乙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已办理交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但本合同保修及争议解决条款除外)。
14、附则
14.1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份,乙方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4. 2 附件
⑴ 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⑵ 工程项目一览表
⑶ 工程项目预算书
⑷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15、补充条款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地 址: 地 址 :
电 话: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序 号
材料或设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数
量
单 价
供 应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备 注
工程合同 篇5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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