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借款合同合集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借款合同 篇1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
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
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2
借款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
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的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__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下列第种类的贷款:
1.短期贷款
2.中期贷款
3.长期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小写):________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贷款用途
甲方应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本金用于________,但乙方不对甲方运用该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1.本贷款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利率:
(1)短期贷款,根据本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贷款利率水平。
(2)中长期贷款,根据本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为________。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贷款利率水平。
2.本贷款自乙方划出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___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________(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20日)。
3.首次付息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付息日逢非乙方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甲方按下列计划偿还本金:
归还期限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2.甲方所偿还之贷款本息,应汇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并授权乙方直接扣款。
3.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则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三十个日历日将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第六条 贷款展期
如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________个乙方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乙方不同意展期,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 贷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八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3.甲方应定期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贷款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6.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7.甲方转让、出租或以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8.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9.如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0.在贷款期间,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________。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任何款项,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
(2)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至第9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八条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甲方全部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5)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6)甲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7)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除行使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罚息。
5.对甲方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乙方除行使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按本合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违约金;对逾期本金,有权在本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率计收违约金。
6.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公证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在________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其他
1.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和其他材料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约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盖章________ 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3
延续在 年月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书,借款人民币元(¥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原合同延续 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此协议是依附于借款担保协议书,原合同依然生效,原担保人延续担保,法律公正延续公正,此延续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承诺到期按时还款,如不能按时还款,按合同
第三条每日1%的违约金,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声明:
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
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4
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金钱给他人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金钱并于一定期限内归还同时支付利息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或受贷人。借款合同属于借贷合同的一种。借贷合同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合同形式,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该种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或者实物借贷和金钱借贷等。其主要法律特征是:(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2)标的物是金钱或其他代替物;(3)是双务有偿合同①。
借款合同制度,是我国传统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方面的规定,一直将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区别开来。银行借款合同被作为经济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在原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银行借款合同制度外,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借款合同条例,用于调整规范借款合同关系。合同法将银行借款与民间借贷统一起来,由一个法律制度调整规范,对于促进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平等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完善的借款法律制度,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制度,与原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相比,在许多内容规定上作了修改、发展和完善。主要包括:
1.把民间借贷纳入调整范围,大大扩大了适用范围。除该章对借贷合同确立的原则、规则都完全适用民间借贷外,它同时又在第210条、第211条用两个条文对民间借贷所涉及到合同生效要件、利息和利率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民间借贷所特有的制度。
2.确立了借款人按期提款的义务。原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民法通则对此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合同法为了全面规范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明确界定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义务的同时,确认了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规定“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201条)。
3.确立了支付利息期限制度。原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中只规定了借款人必须还本付息,但并未规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具体如何确定。合同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本息一并支付;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就应支付一次利息(第205条)。
4.确立了借款合同展期制度。这也是合同法新确立的制度,实际上是关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方面的规则(第209条)。
5.确立了民间借款利息制度。规定了民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时,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规定(第211条)。
二、企业之间借货合同的效力认定
对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问题,一直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一律认定为无效。对此,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作了明确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 15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中也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第21条)。
合同法对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认定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该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在具体确认合同无效时,只有具备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如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效力时,只能涉及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两种情形。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只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企业借贷效力的依据。因此,不能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由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如果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只能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但从整体上看,企业间的借贷问题,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大。以此理由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实在有些牵强。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企业借贷的效力间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是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但与合同法没有根本的抵触,因而在未正式废止前,仍应当是有效的。也正因此,不管对民间借贷问题如何看待,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是必然的选择。但从上述分析看,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对此,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本的途径是国务院尽快将《贷款通则》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新制定
出有关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明确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确认在处理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时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遵循的原则、规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案件。
借款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 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户籍所在地)
电 话: 邮政编码:
乙 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甲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资产作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事项
1.1 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1.2 借款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 综合管理费率:
(1)计费方法:按每个月30天、每年360天计算。
(2)计算公式为:综合管理费=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借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1.4 借款利率: (计息方法同上)。
1.5 借款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1.6甲方将其在 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 和对应的上海股东账户 深圳股东账户 提供给乙方,用于监管和在必要时处分质押物,乙方提供资金供甲方使用并进行监管。
第二条 质物
2.1 甲方用作质押的资产是指在上述账户内的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国债、以及资金(以下统称证券)。用于质押借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监管账户内以下几种股票不作为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2 甲方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市值 万元(包括股票和资金),甲方将其中的 万元资产质押给乙方,质押率为 %。甲方并授权乙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乙方监管资产总额为 万元;
(1)质押率=借款本金/质押证券市值×100%。
(2)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数量×前日证券收盘价+资金。
2.3 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可置换质押物。如果甲方买入本协议
2.1款规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计入监管资产总值。
第三条 借款的偿还
3.1 甲方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借款的综合管理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欠缴的管理费、利息。(双方可商请证券营业部从甲方资金账户代收)
3.2 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
3.3 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费。在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向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客户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同时自行终止;
第四条 质权的行使
4.1 甲、乙双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系数140%,警戒线市值 万元和平仓线系数120%,平仓线市值 万元;
(1)警戒线市值=借款本金×140%
(2)平仓线市值=借款本金×120%
4.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并收回借款本金、管理费、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预留的清密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等凭单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对监管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平仓和划拨资金。因乙方行使上述权限导致监管账户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产总额降至警戒线市值时,甲方应于下个交易日向监管账户增加资金或股票,避免使监管资金总额少于警戒线市值。
(2)如乙方不及时补足资金或股票,致使监管资产总额低于平仓线市值时,视同甲方已授权乙方于此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全部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
4.3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办理续当手续也未归还借款本、息、费,乙方可于T+5个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其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平仓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则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借款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
4.4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监管账户支取和转出超出监管资产总额以外的资金,不能支取和转出资产总额以内的资金。
4.5 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转出托管手续,也不能办理挂失冻结监管账户。
4.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情况和资料。
4.7 本合同所适用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发生变换而影响到业务的继续进行,甲方承诺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与乙方协商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在本合同生效期内,甲方未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纳综合管理费,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息、费。
5.2 借款合同期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乙方办理续当手续,乙方可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息、费。甲方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期利息和有关费用;
5.3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质物合法性、无争议的处分权、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甲方补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借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借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费,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其他条款
6.1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6.2 甲、乙双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后,分别向证券营业部提供《客户承诺书》和《典当行通知书》。以上文件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节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6.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则有该公民签字生效)。
6.6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市 街(路) 号
借款合同 篇6
原告:罗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男,回族,54岁,住址: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xx律师
被告:马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男 ,回族,45岁,住址: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90000元;
2、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循集开(99)字第005号证)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9万元,归还期限为两年,即到20xx年5月15日被告必须归还借款,并约定了以被告合法拥用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循集开(99)字第005号证)为债务设定了抵押。现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并且将设定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他人经营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原告对抵押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找被协商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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