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银行借款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
公路
借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1.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1.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1.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1.4 本合同项下__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1.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1.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1.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1.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二条 贷款
2.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的贷款。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年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3.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四条 提款前提条件
4.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4.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4.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4.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4.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4.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4.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4.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1.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4.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4.1.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4.1.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4.1.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4.1.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4.1.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五条 贷款人承诺
5.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5.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七条 通讯
7.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7.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7.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
贷款人: 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
附件一: 承诺函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分行:
为了使___________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___________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2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
二、借款期限:从放款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乙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3
合同编号: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企 业 代 码 :
地 址:
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
企 业 代 码:
地 址:
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地 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 。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 帐户,帐号为 ,开户银行为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月,预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费 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还款
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 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交易价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0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1抵押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6.12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其他约定事项:
6.13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 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
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称:
数量:
金额:
到期日: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
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5担保范围
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
7.7质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
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八条 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从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4)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与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 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 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
(2)由 提供 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
(3)由 提供 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
第十条 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0.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10.2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0.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10.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0.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10.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7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9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11.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1.12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11.13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违约;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
11.14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11.16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7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物、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
11.19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任一约定事项。
11.20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出质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行为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11.2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的;
11.2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2.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12.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回购/阶段性担保
13.1抵押物为房产:(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本抵押房产已由 房产商与贷款人签订了《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前述协议中担保合同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4.2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4.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5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4.6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如系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若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则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办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系以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的,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管时生效。
本合同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帐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4.7本合同正式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借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 出质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_市_____县签署: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_____分(支)行法定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 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 月。
第四条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 %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________元
(大写) _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其他;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第五十一条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费用
第五十三条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 《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 乙方: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 年 月 日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5
借款人姓名:_______借款金额:_______甲方(借款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地址:_______广州居住地址:_______电话:_______XX编码: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地址住所:_______电话:_______
传真:XX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有授权代理人时):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_______,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实际提款日起算)。即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际提款日以借据(详见附件《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______。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月计算:即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月数计算,具体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用款月数月利率;____月利率计算基数为________年____月,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结息方式:甲方应在每次提款前预付壹个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结息,按每次提款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按当月最后____日)作为结息日。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第五条提款条件借款人提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项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4、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提款:甲方凭抵押物抵押登记受理回执原件提款人民币元整。
第七条借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借款人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户名:_______,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
2、借款资金发放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借款使用记录和资料,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等。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2)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3)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用途支付借款资金;
(5)借款人或
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灭失或贬值幅度达30%及以上;
(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承债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涉诉重大案件、对外提供担保等)。
第八条还款、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每次用款时间不少于壹个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数倍计息,不足15天,按15天计息。借款人每次还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就拟还款金额215;月利率215;50%的标准计收补偿费。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贷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_______户名:_______,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
第九条担保
1、在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1)下列保证担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质押人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如下:
(3)其他担保方式:
2、上述担保合同或协议将另行签订,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3、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为上述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借款人对提供的上述担保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质押、再抵押质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贷款人利益的行为,贷款人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4、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贷或担保人违反上述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侵害了贷款人担保权利时,贷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预先行使追偿权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直至贷款人收回借款人应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借款人应支付给贷款人的其他费用)为止,借款人自愿放弃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辩。
第十条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1)借款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准桷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借款人应向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6
鉴于_________(借款人名称)向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与_________(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_________(借款人名称)与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贷款人”指中国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担保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项目”指_________;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_________);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 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_________)。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其中用款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截止),宽限期为_________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还款期为_________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帐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____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_________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_________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_________%,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_________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帐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政府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50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明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7
甲方:
乙方:
鉴于 (借款人名称)向 银行 (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 银行与 (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 (借款人名称)与 银行 (分行名称)分行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
“贷款人”指 银行总行或 银行 分行,其法定地址为:
“担保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
“项目”指 ;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 (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 (公司名称)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 );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 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 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 )。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 年,其中用款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截止),宽限期为 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还款期为 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帐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本外币存款帐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X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 个月,自 之日起至 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 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 年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 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 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 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 %,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 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 %,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帐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X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前 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政府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50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X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贷款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人(签章):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8
第一条 本协议为(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借款合同(下称原合同)的借款延期偿还协议书。
第二条 借款方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因贷款到期不能如期归还时,可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展期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原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展期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展期借款利率:月息________‰。在协议履行中,如国家调整利率,自调日起,按调整利率执行。
第七条 原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条 展期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在展期内,借款方应主归还借款。到期不还,不再重新展期,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条 原合同为保证借款合同时,保证人必须提供认可证明。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借款方____份,贷款方____份,保证人____份。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贷款方:(公章或借款合同专用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借款展期申请审批书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借款金额 到期日 贷款审批书编号
合同编号 借据编号
展 期 理 理
申请展期金额
早请展期到期日
企 业(公章) 担保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信贷员审查: 章 年 月 日
科股长审核: 章 年 月 日
行长主任审批: 章 年 月 日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9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币种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二手房(二手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借款币种人民币,金额为(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_________,《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_________号或房产证号_________的住房(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外币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4.95‰(上浮或下浮)15%执行,执行利率为4.20xx‰,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发放条件:
除非贷款人同意,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之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经签妥有关贷款的全部文件,且所签之文件为贷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清所有费用;
4、本合同已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签字和盖章;
第六条贷款拨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1次以转账形式划入(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账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贷款人将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同时亦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债务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180期,还款日为每月10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公式见附件)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其他:
第八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户名高燕飞,,账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直至借款人项下的借款本息、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当前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条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额还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第十四条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的陈述及保证如下:
(1)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按期、按金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2)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一切义务;
(3)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4)当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诉讼或仲裁发生,保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5)按照贷款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贷款人合法权益;
(6)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其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借款人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7)借款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借款人重复做出。
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确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保证人确切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下,作如下的陈述与保证: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提供贷款予借款人,但由于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贷款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贷款人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将不退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还款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七)在本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八)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订立、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抵押权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并且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并保证履行本合同抵押条款约定的一切义务与责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五)在抵押人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有违反合同事件发生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出卖、出租或用任何方式处理,并有权签署及订立任何关于抵押物之文件或契约,或将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准时缴交税务、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所应收之任何税项、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证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八)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当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并可能对所设定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抵押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条约定所处理之任何事务或签署之任何文件,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均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抵押人保证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及其房地产的价值全部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借款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贷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担保债务清偿之日。
第二十一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损毁,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抵押人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第二十二条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出租、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如因此而发生任何损失,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处置抵押物并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指定之险种,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在保险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对因保险中断或撤销而致使抵押权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八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为以下第方式: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证书交付贷款人之日。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抵押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视为主债务到期。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贷款人的网点开立特户,该账户账号为:,并自愿将此账户质押予贷款人。保证人向该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借款人在甲方贷款金额%的保证金,并依法转移质押物占有权,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销户。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特户、结算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在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承担还款义务,贷款人求偿贷款有自主选择权,保证人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变更后的机构应在上述书面通知内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及借款人有义务为贷款人落实可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上述新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方变更前15天内,向贷款人出具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所有义务的法律文件。如不能确认新的保证人,则视为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第()方式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借款人仍应无条件的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4、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第四十条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有权从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十二条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其本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辖内各机构;
2、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3、保证人(抵押人)必须主动协助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及处理借款人违约事件;
4、当贷款人因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行使抵押权时,保证人保证以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含罚息)及贷款人行使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的价格回购借款人房屋,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
保证人(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10
借款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应借款方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以及XX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 (大写:______ )
1.3 借款期限:______
借款期限为 ,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 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对8.1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对第8.1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 贷款方:XX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 签字人:______
职务:______ 职务:______
本合同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________签署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11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规定用于
二、借款期约定为 年 个月,即从 至 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12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息____计算,按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六条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七条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13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 币种:人民币。
2. 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3. 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利息及计息方法
1. 月利率:_______。
2. 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xx年( )保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1)由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_______年( )抵字______________号]。
(2)由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质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____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 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4 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14
编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备付利息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提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____________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年季月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并在______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____________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___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______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 序
金 额序 数年季月币种: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___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_______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1)借款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方应遵照办理。
8.3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8.4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6 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______%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______%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见:(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 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签署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1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拟向_________(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____________,同时按照《____________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委托人向_________购入(租赁)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天,贷款(租金)每月(日)按______%(‰)偿付(交付),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为受益人,担保金额________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第二条、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
第四条、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租金)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垫资金。(反担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元(其中国库券_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___元,企业债券___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五条、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贷款(租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第六条、受托银行代付货款(租金)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_________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第七条、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_________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八条、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_____‰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次交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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