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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1-07-07 09:32:36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终止劳动合同合集六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终止劳动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推荐】终止劳动合同合集六篇

终止劳动合同 篇1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由乙方提出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与甲方办理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

  二、甲方已与乙方结算***年**月份工资,该工资将于*****年**月**日通过银行转帐到个人帐户,工资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保相关转移手续;

  四、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五、双方履行完上述事项后,不再相互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 篇2

  一、经济补偿金相关事项

  1、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过错)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单位提出)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非过错性解除)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期满终止)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单位过错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公司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公司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终止劳动合同 篇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确定终止合同的时间,于是很多人也不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可以终止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跟终身制一样吗?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只是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相对不太确定,期限相对比较长。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理论上都可能是终身雇用的劳动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签到劳动者退休的时间,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实际上这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同了。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跟终身制一样吗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一旦与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要对职工负责一辈子。职工退休后企业依然要负责,直至职工死亡还要负责殡葬和遗属的生活等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且它不同于“终身制”。更多具体的劳动合同问题会出现在我们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当您遇到无法解决的法律难题时,请咨询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意见。

终止劳动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方按以下原因决定终止与________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三、甲乙双方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培训费赔偿等事项,按以下第 条达成协议:

  1、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_元。

  2、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向乙方索赔员工培训费。

  四、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乙方须予配合。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终止劳动合同 篇5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 同志,居民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因 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已按规定发给 个月经济补偿金、 个月医疗补助费,特此证明。

  劳动者签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四份,企业、职工、人才交流中心、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终止劳动合同 篇6

  【实务热点】劳动合同届满日期是否因法定休息日顺延?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xx年9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xx年9月21日至20xx年9月20日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月薪为5200元。20xx年9月初,公司对李某进行了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一次考核,以便决定是否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由于李某的考核不尽人意,再经过与其部门经理的沟通,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9月19日是周五,李某正好请事假未上班。9月20日、21日分别是周六、周日,李某休息,9月22日李某正常到公司上班。午饭后,公司人事部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交给李某,通知李某双方劳动合同于9月20日到期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并

  要求李某在下班之前办理好离职手续。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为9月20日,而公司却在9月22日通知其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约,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终止日期。何况,自己在9月22日仍然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公司在9月22日的通知应该视为劳动合同解除,而不是到期终止。

  公司则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期间的计算有这样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期间的结束日可以顺延,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也是可以顺延的。因此,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如果是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这是毫无争议的。而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日为法定休息日。那么劳动合同届满日期是否可以因法定休息日而顺延?

  【裁判结果】

  法院最后认为:公司虽然于9月20日之前做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未履行通知的义务,也未与其协商办理相应手续。公司于9月22日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届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律师点评】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虽然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在劳动合同上都会有明确约定,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那天只要一下班,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结束了。这样的想法并不完全正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

  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于9月20日到期,该日期是确定双方劳动合同义务的一个明确期限,是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点,如果错过这个时间点,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将发生变化。

  其次,公司参照的是诉讼法中期间的计算。虽然劳动合同中有些方面也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在有些方面的规定也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体现的诸多不同的特征来看,劳动法还是有其特殊性的,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民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诉讼时效期间,在民事关系中,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同样,劳动合同期间届满日的确定毕竟不同于诉讼期间,诉讼期间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规定,它既保障严格的诉讼秩序,又关系到法院尤其是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有效性,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丧失与否。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届满日期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是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而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等,有这些法定情

  形出现的,劳动合同才能也必须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除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擅自顺延劳动合同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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