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鱿鱼收购合同
甲方: (收购方)
乙方: (捕捞方)
(甲方)为了发展生产的需要,充分发挥渔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减少渔业经营风险,与广大渔业捕捞户签订本鱿鱼收购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号渔船捕捞在渔业捕捞期捕捞的全部鱿鱼都是收购标的。
二、数量:按照标的的实际到港数量进行计算,对实际到港数量双方同意委托巴曹渔港的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进行过磅,双方对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过磅的重量均不得再作异议,过磅的费用由双方均摊。
三、规格要求:每只鱿鱼平均重量不得少于_____克。
四、价格:保护价格为_____元/斤;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五、交付方式:乙方捕获的水产品抵到巴曹渔港后,经分类和挑选后,将全部鱿鱼委托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进行过磅,并联系甲方,由甲方自行到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提取,到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后由由甲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每次乙方渔船靠岸后进行对上一次的货款结算,结算后3日内付清货款。
七、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本合同有效期限到期后,双方认为还要延续的,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八、违约责任:
收购和捕捞双方除有按合同进行交易并支付货款等权利义务外,一方如有违约还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捕捞方在捕捞期间违约不向买受方提供合同所规定鱿鱼的或向其他买方提供鱿鱼的,应向买受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每次违约赔偿人民币_____万元的违约金;
2、收购方接到捕捞方鱿鱼交付的要求后1日内到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交接货物,否则捕捞方在权及时处理标的货物,捕捞方可向买受方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每次违约赔偿人民币______万元的.违约金;
4、每只鱿鱼平均重量不得少于____克,低于标准的收购方有权拒收,或按双方另行议定的价格收购;
5、在鱿鱼中掺杂其它物品或渔种的,按掺杂物品的金额的10倍扣除货款金额
6、收购方未按规定及时对货款进行结算或结算后未按规定支付货款的,每天违约金按应结算的货款金额的2%标准支付给捕捞方。
九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各执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于签订当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郑重承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及内容。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号渔船
船老大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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