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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茧养殖收购合约
甲方:______
乙方:__乡(镇)__村___养蚕户
为保证我县蚕茧生产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蚕农利益,促进蚕桑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蚕桑生产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蚕茧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品种技术标准单位数量价格(保护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总价款
第二条交(提)货方式:___;地点:___;运输方式____及费用承担:___。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
第四条收购价格:___。在蚕茧收购期,交货时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以市场为主导,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茧价政策,甲方必须全额收购乙方生产的蚕茧,不压级压价。
2、甲方对乙方生产的蚕茧按浙江省各季节鲜茧收购指导价,实行最低保护价。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桑蚕饲养技术规程,做到适时采茧拒采嫩茧。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蚕茧收购期未按合同收购的,应按未收货款总值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合同时间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向乙方支付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蚕茧收购期,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部分的__%的违约金。
2、乙方如交售嫩茧、过潮茧,甲方有权拒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合理证明。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签名):_____
住所:______
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
电话: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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