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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3-03-18 12:50:15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买卖合同合集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买卖合同合集15篇

关于买卖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高质量完成20_年全县园林绿化工程,确保花卉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种苗管理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花卉品种、要求、数量、价格、金额。

  二、乙方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负责花卉的起苗、包装,并按甲方要求运输至栽植地点,由甲方负责验收,并开具相应的.花卉收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花卉,甲方有权拒绝收苗。

  三、甲方要给乙方明确提出起苗时间,提前1天通知乙方。

  四、乙方必须提供花卉“一签两证”,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提供方便,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2

  公司(以下称买受方)

  公司(以下称为出卖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20xx年9月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价格

  ……

  第4条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4.1签约后支付总价30%的定金;

  4.2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60%的`货款;

  4.3验收保留款为总价10%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12月内支付

  第5条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20xx年11月25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20xx年11月26日起进行。

  第6条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7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卖方买方

关于买卖合同3

  出售方:

  身份证号:

  购买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甲方将民和镇云桥村委会大路吴家村女置用地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自愿购买商住楼第壹单元第捌楼顶层第壹套。编号为801室(楼层从8米通道算起为第一单元),车库不计算楼层。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所购上述商住楼面积约135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小写:260000元),含水电开户费,其中包括该房屋现在所用装饰费用,从20xx年5月3日以后产生装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付一次性付清贰拾陆万元整(小写:260000元)。

  第五条:合同期内房屋价格一次性定价,不相应调整。收款以甲方收条为凭证。

  第六条:乙方按约如数交付房款,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权卖给他人。未交清房款乙方不可强行进房装修,严禁自行改造和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装修如有违反造成后果,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乙方交清房款后,甲方根据云桥村委会、付家、杨家、章家、万家等村统一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其分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含房屋销售不动产税、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等)。甲方帮乙方办理产权证时,乙方必须交纳办产权证的`费用付给甲方。产权证面积可误差2-5平方米。

  第八条:该房屋顶层墙体裂缝等漏雨现象由乙方自行维修解决、乙方不能找甲方的麻烦。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4

  【案情简介】 原告李彦军诉称: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约定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20xx年5月28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该欠条中“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军”部分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条 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 300元整。武喜军”,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XX出庭作证(证人吴XX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送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

  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XX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吴XX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板数量、规格、货款总额等信息可以与原告的陈述互相印证,而欠条中送货人及收货人及欠条出具人又与证人吴XX的证言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吴XX的.证言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告李彦民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预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另约定: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李彦民与被告武喜军之间

  系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喜军在原告李彦民履行完交货义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买卖合同5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19xx年12月16日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品名、计量单位、数量:

  二、产品的质量与标准:甲方售给乙方的鲜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其表面清洁。

  三、包装要求:用硬塑箱包装,籍由甲方自备。运输结束后所用箱由乙方在三天内返还甲方,若乙方将箱损坏,按价赔偿。

  四、价格及作价办法:全年实行季节差价。按有关规定,收购旺季实行最低保护价,即鸡蛋每千克三元六角,鸭蛋每千克三元八角。

  五、交货地点:花园乡飞羽养殖场发货室

  六、交货方式与运费负担:由乙方自提,运费由乙方负担。

  七、验收方式与期限:乙方在提货前一天验收,一天内验收完毕。

  八、货款结算方式:乙方验收后一周内支付现金或汇款。

  九、超欠幅度:甲方在按合同规定的月交货量交售时,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

  十、违约责任:甲方在允许的超欠幅度之上,每欠一千克鲜蛋,应补偿乙方损失四角钱。乙方违约拒收一千克鲜蛋,应补偿甲方损失六角钱。

  十一、若遇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有效期:自19 __年_月_日至20 __年_月_日。

  供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6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

  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按照个人好恶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

  梁老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误认"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

  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已,不应该适用第51条。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自己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一些法院任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解释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后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所有权,该怎么办呢?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请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暂时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权利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现在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可以称为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恶意或误认出卖他人财产,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动产和不动产。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将来财产买卖",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车,到4S店去买汽车,特别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根据4S店提供的产品目录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看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这种先卖出的合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经销",我们经常讨论"经销"与"代理"的区别,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经销"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应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自己承担。区别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

  我们过去所理解的"经销",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而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因此,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认定无效。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现在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

  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时,本来计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自己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后来注意到两个规则内容相同,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释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虽然都很重要,但没有太大的创造性。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造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纠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时,说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

  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梁老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到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现在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所有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如果是不动产买卖,则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消灭了。

  回到我们的问题: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应当肯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为他的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从无权处分合

  同变成有权处分合同,从无效合同变成了有效合同。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买受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他对标的物的权利消灭了。追认后的权利人,因权利消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处分人予以赔偿,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处分人,要求该处分人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另一个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时,是否需要将权利人纳入诉讼?如果该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法庭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他对于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将该权利人纳入诉讼,法庭只是要求无权处分人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如果处分人提供了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法庭即据以认定权利人已经予以追认的事实,进而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处分人不能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则法庭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仅可能是证人。权利人因追认而丧失权利,所遭受损失,应当另案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

  梁老师:法庭在审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即认定属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这时法庭并不主动寻找真正的权利人,更不去问他是否予以追认。前面已经谈到,他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法庭只审查这个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审理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处分权,法庭就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主张合同有效,或者买受人主张合同有效,法庭就责令他出示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按照合同法第51条,这样的证据,或者是权利人表示追认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或者是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如果主张合同有效的当事人,举出了这样的证据,法庭就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举不出这样的证据,法庭就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不必去寻找权利人,因为他不在本案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人的追认只不过是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罢了,不发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关系的问题。法庭审理的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权利人追认,其追认是法庭据以认定合同有效的证据。这样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根据合同法创设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第51条的文义,应当肯定,是将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一事实,和处分人事后取

关于买卖合同7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6)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8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期房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甲、乙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为的正式员工,按照于______年______月出台的员工保障性住房销售政策,甲方可在______年______月至月间按照每平方米元的单价购买坐落于的______栋______号,该房屋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房。

  第二条甲方愿意在乙方按其公司政策代为支付房款的前提下将该期房转让给乙方,即在乙方支付完房款后将该期房按甲方公司现定价格转让给乙方,并以乙方名义办理购房合同。

  第三条该期房的现定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乙方按恒大地产集团政策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收据或发票由乙方保管。

  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对甲方支付该期房的转让中介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甲方出具转让中间费收条,待乙方签订合同当日,由乙方退还甲方。

  第五条在房屋交易、转让以及合同的办理过程中,甲方协助乙方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因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定金赔付原则进行赔付外,违约方还应额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所签订,因房屋购买为乙方,故从签订协议至协议终止为止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因变动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配合乙方顺利签订合同,期间,房市的涨跌等不可预见等因素,均由乙方承担风险,甲方也不得再索要任何其他费用,否则,违约方按第六条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之前,乙方若将购房指标转让与第三方,必须经甲方确定,并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签订购房合同时作废,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手印)

  乙方:______(手印)

  身份证号: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合同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一:

  转让中间费收条

  今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______房屋的转让中间费

  第______笔,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整。

  鉴于目前以甲方名义购买,实为甲方收到此款项,认定为甲方向乙方借支。待乙方以乙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乙方退还本收条给甲方,特此为证。

  收款人: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9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根据买卖自愿原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甲方将所拥有的.10辆德龙自卸车自愿卖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

  甲方将所拥有的车号为蒙K46486、蒙K46496、蒙K46498、蒙K46484、蒙K46499、蒙K46495、蒙K46497、蒙K46500、蒙K46492、蒙K46491十辆自卸车卖给乙方。

  二、买卖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买卖金额及付款方式

  每辆车_____元整(¥_____元),总计_____元整(¥_____元)。乙方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付清。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应将车辆所用证件交与乙方;

  2、甲方负责解除所有车辆的银行抵押;

  3、甲方应将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所有车辆的违章记录消除;

  4、甲方应提供所有车辆正常过户手续;

  5、乙方承当所有车辆的正常过户费用;

  6、乙方应当面验车,接车后车辆再出现任何机械故障,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出现任何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身份证证号码: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时间: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0

  供方: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1、品名、计量单位、数量:

  2、产品质量与标准:供方出售给需方的鲜蛋应符合国家的收购规格即新鲜完整、不破损、不变质,保持鲜蛋表面清洁,不沾附泥污等物。

  3、包装要求:由自备或向需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由供方付给需方押金与使用费。

  4、价格或作价办法:全年实行季节差价。按上级规定,收购旺季实行最低保护价,鸡蛋每斤__________元,补贴饲料__________斤,鸭蛋每斤__________斤,补贴饲料__________斤。

  5、收购地点:________。

  6、交货方式及运费负担:供方鲜蛋送往需方仓库,必须自备车辆、船只或其它运输工具,需方收货后则应按实际数量,每百斤补贴运输费,损耗__元,交食品站不补贴运杂费及损耗。

  7、验收方式与期限:供方将鲜蛋送到后,需方依次过磅照验,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星期日例外),逾期验收由需方补贴损耗__________%。

  8、货款结算方式:需方通过验收后,应向供方及时支付现金或汇款。壳蛋按照__________斤结算,流清、烊黄按好蛋6折结算,饲料按实际数量结算。

  9、超欠幅度:交售数量分月在合同规定数量超欠5%以内不作违约论处。

  10、违约责任:供方违约每欠一斤鲜蛋,应补给需方损失__________元。需方违约拒收一斤鲜蛋,则补给供方损失__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供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盖章)____年__月__日

  需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盖章)____年__月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

  (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号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 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3、 厂房区域东侧在_______米内、南侧到_________米内、西侧到_________米内、北侧到__________米内。

  二、 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 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 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3、 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的物业管理费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6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 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 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 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 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 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

  5、 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 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 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 代表( 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关于买卖合同12

  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xx年8月19日 买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商标、数量、价格、金额:

  详见附件一

  二、质量和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和环保、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卖方应保证产品交付后质量与样品质量相符合,满足买方装配和使用的要求。买方图纸有明确规定的,按图纸规定的标准验收;签订了技术协议的,按双方达成的技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卖方同时须提交产品合格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买方只负责产品的外观质量与数量检验,因卖方原因导致产品在装配及使用过程中的不良,买方严格按照《产品买卖合同》、《质量服务协议》、《技术协议》等相关条款执行索赔。卖方须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且卖方须确保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质量要求,否则应按买方要求更换或退货,并承担该批次产品价款一倍的违约金。

  产品质保期一年,自买方主机产品销售之日起计算,同时产品零部件使用时间不得少于20xx小时,以上时间以先到为准,国家、行业标准等对产品质保期的规定长于合同约定的,遵照国家、行业标准等执行。产品在质保期发生质量问题的.,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更换、修复和赔偿损失,逾期更换、修复或赔偿的,按产品价款的2 /日承担违约金;买方有权根据需要自行更换、修复故障产品,并由卖方承担相应费用。

  三、交货时间和数量:

  卖方按物流工程师订单交货。卖方交货延期的则

  四、交货地点和方式:

  卖方送货到买方指定地点。

  五、运输方式和费用:

  卖方负责运输,承担运输费用(含保险费)。

  六、包装标准:

  卖方按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和样品的标准及买方的要求包装产品,采取防锈、防腐、防碰措施,卖方承担包装费用,包装物不回收。如因包装破损等问题导致货物受损、灭失的,由卖方承担退换货等补偿责任。

  七、随机备品、配件、工具和资料:

  产品具有出厂日期、编号等铭牌标识,并附有装箱单、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和检验书等质量证明原件。

  八、 检验和异议:

  1、 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按国家、行业标准和样品的标准对产品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 并将结果通知卖方;卖方批量交货的,买方可抽样检验。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质量标准等要求的,卖方应承担检验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技术、质量协议以及卖方的承诺对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按省内1周,省外25天内取回不合格产品;逾期未取回的,买方可按 100元/天的标准向卖方收取保管费用,也可以自行将产品处理。双方签订的质量/技术协议对此另有约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九、产品回购:

  卖方所供产品超出买方订单数量的,卖方根据买方的通知予以回购。卖方负责回购产品的运输,货款由卖方直接支付给买方或者在买方应付卖方货款中扣抵。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一)结算期限

  1、货到付款

  (二)结算方式:

  2、电汇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0日。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 买方与 卖方 签订的技术协议,卖方的服务承诺以及买方的订单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厂家授权销售资格证明并按照诚信原则承诺给予买方市场同期最低价,若经买方查实卖方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期最低价且不合理的,卖方应给予买方差价补偿并赔偿买方当批次货款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可重新评估卖方信用资质,直至解除合同。

  3、 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对买方业务人员赠送财物、不得向买方供应核准经营范围外的产品,否则,买方经查实后可以拒付货款、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10万元/人次违约金;给买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买方将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日期:

关于买卖合同13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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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14

  合同编号: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说明

  第二部分: 双方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房屋土地情况概述

  第四部分:房屋出售价格及手续

  第五部分:争议的解决

  第六部分:合同附件

  第七部分:合同签署

  第一部分:合同说明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签字(盖章)生效。

  1.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部分: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方):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乙方(购买方):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第三部分:房屋土地情况概述

  3.1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地产。

  3.2 上述房产全部以现况为准,双方签订合同房产及土地交付乙方后,双方永无争议。

  第四部分:房屋出售价格及手续

  4.1经双方协商同意房产及土地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

  4.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甲方,甲方同时向乙方交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

  4.3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及土地产权清楚无任何纠纷,如发生产权方面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4.4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

  第五部分 争议的解决

  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5.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解决,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部分: 合同附件

  6.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6.2 房屋产权证

  6.3 土地使用证

  6.4裁定及其他附件

  6.5 房地产现状录像光盘

  第七部分:合同签署

  甲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

  乙 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15

  买受方:__________(甲方)

  出卖方:__________(乙方)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运输距离、交货时间及税收。

  买卖标的为工程用石料,数量约为万吨(具体以买受人磅单为准),石料单价为31元/吨。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

  出卖方提供相关票据,税收由买受方承担。

  第二条 质量标准:天然无风化开山石,含土量不超过10%。

  第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 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徐圩新区石料储备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第五条 结算方式、时间:石料款项结算实行每10000吨进行一次结算,结算价格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出卖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给买受方,买受方逾期支付货款,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给出卖方。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盖章: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出卖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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