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卖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买卖合同1
需方:
供方:
甲方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钢筋项目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金额: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ⅰ级盘圆钢筋
2
ⅱ级国标螺纹钢筋
3
ⅲ级国标螺纹钢筋
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备注:1、合同约定总价款为暂定价款,具体总价款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2、本合同单价为不含税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包含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装卸车、运输、利润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所约定单价有效期为乙方第一次供货起至最后一次供货完毕止,合同执行期间无论材料市场价格浮动、政府政策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本合同约定单价均不予调整。
3、上述合同单价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约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质量要求及标准:
所有钢筋的性能和质量均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适应于本合同的国家标准为:《低碳钢热轧圆盘条》701-1997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499-1998。
三、产品质量:
1、本合同每批货物送达施工现场后,甲方指定专人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并取样送检,乙方必须保证每批材料均为合格产品。直条钢筋长度定尺12米,直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装整齐。钢筋不得出现明显弯曲、扭曲等变形。钢筋表面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包括细小裂纹和其他表面缺陷。钢筋表面无锈蚀,不得有油渍。钢筋端头剪切整齐,无飞边、弯头、切头不净等。同品种、同规格,每捆钢筋钢制铭牌齐全,并与质量证明书对应。
2、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完好无损的材料,提供材料出厂合格证、深圳市建设局发放的准用证、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三份,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字迹清晰并加盖乙方公章。
3、甲方有权随机抽样送检,每次材料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若材料检验不合格,乙方自愿承诺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①、每次钢筋送检时,若出现第一次送检不合格,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罚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
②、第一次送检不合格后,甲方取双倍钢筋数量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两次送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钢筋复检仍不合格,则两次送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甲方损失的一切费用计每天人民币________元整。
③当乙方所供钢筋送检出现黄单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重新选择新的供应商,乙方对此无异议。
4、若乙方所供钢筋进场时验收合格,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经政府相关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部分已加工和尚未加工的钢筋清退出场,补偿给甲方不合格部分但已加工完毕的钢筋加工费每吨________元,承担由于不合格品退场发生的所有退场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甲方损失的一切费用计每天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甲方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进场计划按时交货。
乙方应在钢筋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项目施工期约为:____个月。钢筋供货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________的施工现场。
3、本合同联系人:
4、本合同指定收货人:
5、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工地,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乙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准用证,冷轧带肋钢筋还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6、本合同约定钢筋计量方式为:直条钢筋采用点条计算理论重量。
五、结算方式与保修期限:
1、每批次钢筋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需于每批次钢筋到场后及时取样送检。每批次钢筋送检合格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金额的____%,剩余该批货款金额的____%作为质保金在两个月满后10日内,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后按实无息付清。
2、产品保质期为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在保质期内,因钢筋本身引起的.一切工程质量缺陷,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所有费用。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上报钢筋使用计划、不按本合同规定收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货款未能及时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损失。
3、乙方未按时、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供应材料造成的甲方停工、窝工、返工等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逾期交货的,按每日相当于逾期货品价值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在约定的时间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经初步检验,甲方发现货物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将货物运出工地,并立即免费予以更换,甲方无保管义务。如乙方怠于运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逾期交货的,若逾期____天并且不影响甲方使用的情况下钢筋价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超过____天,逾期交货部分的单价按照每吨每日降低____元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7、乙方逾期交货而甲方解除合同的,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8、交货钢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行业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不符合约定、外观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没有有效地质量证明文件、取样检验不合格等,乙方均应在____日内予以免费更换,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按本约定执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9、若乙方交货钢筋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时,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涉及钢筋金额____倍的违约金,双方合同就此终止,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10、乙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2、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后直至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其义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但相关质量条款和解决纠纷条款除外。
3、合同解除: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予以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协议书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工作:合同解除后,不影响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质量责任条款。
八、其它:
1、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往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或电话通知无法律约束力,但对方认可除外。
2、甲方每次的进货时间及数量传真给乙方,视同乙方收到,而不论乙方是否签收,乙方均需及时供货。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供货、结算完毕后本合同自动解除,但有关钢筋质量条款和解决纠纷条款除外。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附件:本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
单位全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
单位全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双方买卖的工业品以下简称产品。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品牌/产地、数量、价格。
1、详细内容见附件《采购清单》。
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如果本合同附件中的总价与此条不相等,合同视为无效。
第二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1、按本合同附件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2、产品上是/否需要有甲方商标及联系方式,是/否允许有乙方商标及联系方式。
3、未完成交货期间,甲方如需要变更技术要求或质量标准,乙方生产上配合、协助。变更中双来往的电子邮件、书面信函等有关本合同第一条产品相关的任何技术、质量内容都可为本合同的附件。
4、变更后如果产生价格变动,双方另签合同。
第三条交货日期、数量
交货日期、数量依照本条第项协定交货。
1、一次交完,交货日期为____________。
2、分首次与量产交货,首次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交货数量为____________量产一次交完,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多次分批交货,交货时间与数量见附件。
4、在未完成交货期间,甲方如需要变更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甲方需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与乙方沟通,在不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变更交货期或交货数量。变更中双来往的电子邮件、书面信函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5、乙方须定期、定量交货,甲方不接受提前交货、超量交货,更不接受迟交、少交。少交违约责任见本合同的第十一条。
第四条包装要求及费用
一、包装要求为本条第项规定的所有内容。
1、无内包装、商标、唛头但有外包装,外包装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
2、依照本合同的第一条。
二、包装费用为本条的第项,包装物不回收。
1、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包装物和包装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总价内。
2、包装物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包装,包装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总价内。
第五条交货地点
地点:____________。
收货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第六条运输及费用
一、运输方式:____________,其它运输方式。
二、运输时产品下是否需要垫铺托盘,且托盘是否回收。
三、运输费用为本条第项规定。
1、价内运输
乙方负责运输,其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都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总价内。
2、代办运输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代为办理运输,其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预收运保费人民币________元,此费用与第二期货款一起支付乙方。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与甲方结算。
3、甲方自提,乙方不承担运输费用。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到站发运。如有运输方式或到站的变动,甲方应在发运前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五、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有关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并在合同设备产成后积极组织发运,同时将运出的信息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检验和验收
1、甲方签收乙方的产品交货单只能作为产品数量暂收凭据,不作为质量检验合格依据。
2、甲方按照第二条的技术质量要求为依据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甲方出具《检验通知单》并盖检验章作为验收合格依据。如乙方对甲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可协商选择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其相关费用的承担双方另外协商。
3、如果首次交货的产品验收不合格,或不合格率达其交货批次的百分之_______,乙方应立即重新制做且______天内再次补交。补交的产品检验还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或不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不接受乙方返修、改制的产品。
5、在制作期间如果本合同第二条有变更的,变更前的产品依照之前的技术质量要求验收,之后的产品按照变更后的技术质量条款验收。
第八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产品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生产制作,并且在各方面均符合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及规范。
2、产品质保
1)双方协定的质保期以及在质保期提供的易损件、配件见附件。此附件中的产品单价作为以后售后维修时单价计算参考依据。
2)此合同总价不包含售后维修时所更换的`配件金额,以及维修费用。
3、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按以下两点执行:
1)属于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乙方只需负责在甲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提供技术培训、人力支持或配件。
2)属于甲方责任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提供技术培训、人力支持或提供配件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4、运输途中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参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运输归属方,其责任由运输归属方承担,双方不追究第三方责任。
第九条保密条款
双方就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双方均对本合同保密条款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一、保密范围
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信息、价格、本合同的商务条款。
二、秘密来源及所有权
1.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前款规定的秘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三、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在此同意:____________
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除用于履行与甲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
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关联方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四、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____________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乙方从甲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其的资料
4.未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由乙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五、返还信息
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返还要求,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秘密资料和文件于甲方,包含该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六、保密期限
本协议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为委托加工合同终止后十年。
第一十条发票和结算条款
一、乙方已交产品并且已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开具正规的电脑发票给甲方,发票的种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二、付款期限,依照本条第款协定付款
1、限期付款:____________在产品、发票验收完成后,依发票上的日期开始计算30天、60天、90天内结算。在付款期限快到之前,乙方有权提前提醒甲方,如甲方资金运转需要延长付款期限需告知乙方。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见本合同第一条。
3、清款交货:____________甲方先付清本合同中总价的款项后,乙方立即发货,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质量保证函,作为质量担保。
三、付款方式
第一条总价超过伍万元以上银行承兑汇票,伍万元以下银行转账
四、在付款期限及已延长付款期限内,不计算应付款利息等任何附加款项。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双方有违反上述约定中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终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本合同。不符合本合同允许终止合同的条款,单方终止本合同需赔偿另一方相关的全部经济损失。
3.损失构成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资料购置费、研发费用、生产成本、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获得的利润、对泄密者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等。
第一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名盖章时起生效。
2、为节约双方的工作时间,本合同总价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下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等同原件,其他情况传真件无效。
3、附件:___,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5、本合同自交付产品质保期满及全部货款付清时自动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3
卖方:签订地点:
买方: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机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合同金额
金额大写
第二条付款方式、时间
买方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付款:
(一)、一次性全额付款: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90日内按照合同价格一次性履行支付义务。
逾期部分按照银行1年期基准利率上浮20%收取滞纳金。
(二)、其他付款方式,具体为:_____。
第三条质量标准:执行厦门厦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标准。
第四条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一)三包期限:买方接车后12个月或20xx工作小时,先到为准。
(二)卖方对保修期内,因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负责。三包范围执行《质量保证书》及附件。
(三)对买方转卖或转租的第三方,可享有与买方同等的三包服务。
第五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期限
自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当日内,由双方共同试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当日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六条包装标准:裸装。
第七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卖方装箱单验收。
第八条标的物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方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时转移,买方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卖方所有。
第九条交货方式、地点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在_____将货物交付买方,验收标的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
第十五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卖方:买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4
合同编号:
甲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合同指定产品的区域经销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经销产品
1.1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产品为:系列葡萄酒
第2条经销区域及渠道
2.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产品经销商的经销区域为:地区。
2.2乙方保证在其授权区域、渠道内进行封闭式销售,不向其授权区域、渠道外供货,并接受甲方监督与管理,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保证上述区域、渠道不直接开发其他经销商,确保乙方为合同产品在上述区域、渠道的独家经销权。
第3条价格体系
3.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价格如下。乙方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价格标准,严禁低价销售,如果甲方产品价格有任何变化,甲方将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品名
规格
裸瓶经销价
建议供终端价
备注
3.2乙方如需要甲方提供包装,包装价格见表格中备注,特殊需要另议。
第4条销售任务与支持返利
4.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内销售本合同产品的总销售回款为万元,销售回款目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普通系列万,比诺系列万。
第5条往来结算
5.1甲方实行款到发货,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交纳人民币作为窜货保证金,并开具收据给乙方,终止合同退还给乙方。
第6条货物运输及交接
6.1乙方需提前1天向甲方申报发货品种及数量,甲方安排发货。
6.2甲方负责将乙方《订单》产品运抵乙方指定地点,乙方验收后的货物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3乙方订货时,应提供准确无误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及其相关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方延误交货,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7条产品质量
7.1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7.2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停止销售,经甲方确认后配合甲方予以回收。
7.3发现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二件以下且情况简单的由业务人员验收签单并报甲方“销售部”确认后报损退赔。二件以上且情况复杂,由甲方派质监人员核查并给出处理结果,予以赔偿或退换。乙方不得将问题产品私自处理,否则甲方将不予赔偿或退换。若发现乙方弄虚作假,虚报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虚报产品价款的倍支付违约金,直至终止本合同并取消经销商待遇。
7.4由于乙方保存货物问题导致产品变质,甲方不予赔偿或退换。
第8条市场开拓与渠道管理
8.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铺市及销售进度、销售价格、网络建设等与甲方产品销售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乙方有权对甲方业务人员监督与管理,并有权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9条区域责任与价格控制
9.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具有良好终端控制能力的分销体系,明确分销商的责任销售通路。
9.2乙方及其分销商不得在渠道上低价倾销,未经甲方许可以低于甲方规定最低限价进行销售的行为均视为低价冲击市场行为,一经甲方查实,乙方同意承担相当于所销产品货值一倍的违约金。
9.3乙方承诺对其经销的合同产品实行封闭式销售,而不流向其他区域、渠道。否则,乙方同意按照当地经销商的零售价予以回收,并自行承担运费。
9.4乙方须做好市场销售预测,确保二周的最低销售库存,以防止市场断货事件的发生。
第10条法律效力
10.1本协议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10.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形成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1.1本合同期满并且双方决定不再延长本合同的期限。
11.2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彼此同意解除本合同。
11.3乙方连续个月未能完成协议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和终止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11.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约。
第12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2.1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争议由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司买卖合同5
xx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当日立案。
该案与(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标的,由于(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分了两个阶段,所以申请人分了两次向我院申请执行。承办人将两案合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次日前往被执行人处向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该公司负责人马均利来后,其强调外面拖欠他们公司有3200余万元的债务,拖的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本来用于还债的钱由于没到位,所以无法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被执行人答应一旦有货款到账就履行。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万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并将44万元存款划至法院账户。共计到账66万元。将32号案件的执行款567495.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至此,(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强制执行终结。
执行
对于(xx)西铁执字第35号案的500000元执行标的,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处执行未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40万元。本院于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40万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义务。我院于xx年11月3日裁定,决定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强制执行,次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经过对第三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到期债务40万元。承办人随后从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剩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20xx元追回,共计502000元。已将执行款502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第三人债务执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用自己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应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则应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不能成立和在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通过对以上法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后,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但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一笔到期债权。此案具备了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首要条件。
其次,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方可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此不得主动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案被执行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至此,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两个重要条件已经达到。此后法院依法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第三,法律规定十五日内第三人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的,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此案法院在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但又不履行其债务,故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反映其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要求法院暂缓执行。本院合议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已经书面告知第三人有十五日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因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受理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故若第三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了异议,则该代位执行程序终结。但本案中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应继续强制执行,对异议不做审查。
代位执行制度是民法理论中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扩大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对象以外,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从而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公司买卖合同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述条款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和包装
2.数量
3.单价、总价及价格条款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__%按______值计算。
4.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由按发票金额%投保险。
9.付款方式及条件:买方在本合同签订时预付卖方总价款的____________%作为预付款。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可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国的`__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国到期。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分、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
通知买方。
12.品质、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船运公司或其它有关运输机构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设备售后服务:
14.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争议解决途径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6.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文字翻译冲突,以中文解释为准。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7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等:
商品名称:
农药类别:
农药类别农药登记证号:
牌号、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总金额: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农药质量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买卖双方现场对农药交付、验收。
五、买卖双方对农药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
六、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七、农药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换货、退货。
八、买受人应按所买农药标签注明的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在有效期内使用农药。
九、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农药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之后。
出卖人: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受人: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发的《农机购置补贴协议》购买补贴农机具。
第二条、标的情况
名称: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签订地为:____________
实际交货地为:____________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货物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
货物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
付款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货物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______,运费经双方协商由方承担__________%。
乙方要求将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点以外地区的,增加的运费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
第六条、验收交货
甲乙双方在交货时,应当场进行试机、验收。
货物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以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生产企业有关质量保证、技术资料明示的内容为标准。
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交付随机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备件。
第七条、相关资料交接
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提供三包凭证,明示农机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告知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电话。同时提供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资料,并在一周内向乙方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货发票。
第八条、甲方在试机交货时,应当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操作技能、维修保养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技术培训。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所交付货物的质量、价格、配置等有异议的,应在交付货物时现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调解处理。货物交付后,视为双方认可,买卖行为完成。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
甲方没有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发行三包服务责任的,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
因天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交货的,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确定因乙方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或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造成农机性能改变或损坏的,甲方不承担三包责任。
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或因擅自使用非甲方授权或同意的设备、零配件导致农机故障的,甲方不承担三包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局面变更或解除协议后,本合同作废。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购置补贴政策以外购买农业机械参照此合同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9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运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20xx《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种方式结算。
3.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五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应遵守国家、北京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2.乙方义务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解决。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现场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10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土地使用权证号:,房产权证号:,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
第六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八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十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二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三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五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份,卖方份,买方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11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现行的农副产品的收购政策,经双方商定,签订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叶品名,数量如下:
品名
项目
名茶鲜叶
春毛茶
夏、秋毛茶
细茶小计
粗茶
合计
数量
参考均价
合计金额
二、结算办法:批货批款、当天兑现。
三、交售地点:茶叶收购站或甲方所属收购站点。
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样价政策;在各基层收购站张榜公布国家规定的评茶等级标准、价格和样茶;坚持对样评茶,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五、乙方交售的茶叶,不得掺杂使假,要表里合一。
六、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将保证收购乙方生产的低档茶,如乙方不按合同执行,向它方交售茶叶,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档茶叶。
七、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合同,如有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有关情形,违约方应承担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和当地工商部门各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茶厂站代表
乙方:乡村组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买卖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
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其网络项目的集成商。甲、乙双方就有关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设备交付
1、设备交货
交货日期:乙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交货方式: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及保险由乙方承担。货物交付甲方之前发生灭失、毁损等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方交货时必须同时提交设备及配件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产品保修书。
第三条验收及方式
1、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标准。
2、甲方如发现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厂家原包装受损或货物件数不符,甲方有权拒绝在交货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并拒绝付款。
3、甲方确认所收设备表面符合合同标的所规定的内容后,签署《供货签收单》,该《供货签收单》仅表示甲方收到《供货签收单》项下的货物,并不表示甲方认可了《供货签收单》项下的货物。
4、甲方应在收到合同标的所列全部设备后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验收。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品名及数量符合本合同标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设备点收合格报告》,本合同设备点收合格。若甲方在收到全部合同设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法组织点收,则视同本合同设备点收合格。
第四条支付方式
1、本合同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2、全部设备点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网络投入正常运行一个月后,由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在扣减________元维护保证金后,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元。网络投入正常运行满一年,如乙方切实履行维护条款,甲方将于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一周内支付乙方维护保证金,否则甲方将视乙方履行情况保留扣减保证金的权利。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设备放置场地及所需电力。
2、在进行设备安装和调试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包括线路、原有系统的配置资料等。
3、合同生效后,入场前乙方的施工方案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提供工程用电、场地、协助人员。
甲方在施工条件具备后通知乙方进入现场。
4、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网络设备进入甲方机房施工所需的配合与支持,及时提供其线路参数等详细情况,并协调解决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问题。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其品牌、型号、质量、数量及价格必须符合本合同标的的规定。
2、乙方的质量保修期为本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后的年。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修和技术支持,并且乙方保证本合同采购的所有设备及配件一年包换,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正确更改、更换,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须在本合同设备点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集成系统安装并调测成功,如因甲方的原因无法完成,则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实施进度顺延。
4、乙方负责派设备生产商认证的'专业工程师对所提供产品的进行安装、调试。在安装和质量保修期期间,乙方人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提供年的售后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在保修期内,提供每日小时的电话支持,提供包括设备和维护管理的全部技术支持
在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而影响业务时,当远程技术支持不能解决问题时,乙方技术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服务
技术服务支持电话:
在保修期内,若设备出现故障或缺陷,乙方应及时将出现的故障和缺陷通知甲方,并将与故障或缺陷有关的工作日志和记录交给甲方。乙方提供快速备件服务,完好备件在天内运抵故障现场,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因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或因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操作有误,致使合同设备无法达到甲方网络系统规定的功能和需求,乙方应及时负责改进和调试,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7、在保修期内,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两次网络系统巡检,每半年一次。
8、在保修期内,乙方及时为甲方的设备提供的软件升级。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货部分总值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超过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乙方的硬件或者网络集成技术方案原因,造成网络无法正常运行超过3次,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乙方无法履行义务超过2次,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因乙方原因,造成网络安装工期延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日,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6、除上述事项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违约金,如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所受的损失。
第七条免责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保密
1、本合同项下用户的信息、知识、数据、图纸、分析、计算等文件、资料或其他任何智力成果以及任何包括或根据全部或部分该等信息而形成的材料为保密信息。但上述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____________
任何甲方在受让前已经获知的信息
任何众所周知或由于非甲方原因而变为众所周知的信息
任何甲方从无须承担保密义务且有权转让的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
由甲方独立发展的信息
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授权甲方发布的信息
任何法律规定、政府指令、法院命令和/或任何一方控股公司注册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间及之后的年内,在未获得甲方任何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因任何理由或目的将保密信息披露予任何其他第三方。如因乙方原因泄密,乙方承担合同金额%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因泄密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的,继续赔偿损失。
第九条解决争议方式
凡是因执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协议生效
1、本合同自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3、乙方提供的项目服务承诺书做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若与合同正文不符,合同正文效力优先。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十一条其他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____________项目服务承诺书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1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之原则,就车辆交易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将自己购买的 车出售给乙方。 该车基本情况如下:
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 车牌号码 首次落籍时间 车架号
二 、甲方同意将此车以人民币 转让给乙方。
三 、甲方将下列手续,随车证件一起交给乙方。【机动车登记证书 行车证 购置附加费 养路费 保险单 合格证 身份证复印件】
四 、车辆过户由 乙方 负责办理。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 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甲方保证此车无盗抢,及任何经济问题,若存在次情况甲方将车款全额返还给乙方,并包赔全部经济损失。
五、 此合同书签字生效之日起,以前此车涉及的交通违章事故,所欠费用及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并即日结清。以后此车所有事务由乙方负责。
六、 违约责任
①若第三人主张权利或非乙方的原因致使该车辆无法过户,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②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七、若为此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九、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指印):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买卖合同14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买卖合同15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一年。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满足设备运输要求,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出厂标准。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货验收合格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买受人应尽到保管、维护责任。
第七条交货方式、地点:买受人所在地。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后由出卖人按标准验收。
第一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一十一条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第一十二条担保方式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解除对条件:双方协商解决。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执行。
第一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第一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编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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