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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间:2023-07-07 14:45:54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商品房买卖合同精品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精品1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1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 ,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 预防功能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 .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二、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必须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文已经述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罚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罚性赔偿不能如同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1.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故意为要件而排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2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它们解除权的行使都有相关的期限规定。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超过解除权的期限还有效力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虽然从仅条文的语境来看,该规定似应理解为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情况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但综合来看,该款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的法定解除权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口头或书面均可。如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组团内________楼房____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一九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及电话: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该房房龄____年。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乙方付甲方全部购房款后,应立即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约定付款之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五条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交房时间。

  在收房时,必须确认甲方已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电视、宽带、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甲方需将房屋钥匙交与乙方。

  第六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____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八条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更名手续,如物业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的过户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4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买受人已细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就本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条、为了鼓励购买商铺业主自主经营,出卖人特施行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购买本项目商铺的业主在使用所购商铺经营一年后(以业主办理营业执照时间为准)的第一个月15日获得开发商给予的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创业基金奖励。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三年后,业主可以将商铺返租给开发商使用1年,届时开发商将一次性支付买受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

  第三条、买受人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潜在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未售房源进行价格调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方式的索赔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本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5

  合同当事人: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司

  注册地址:____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________

  第一条出卖人建设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2、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商品房定名为雁滩家园D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________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特征

  买受人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雁滩家园住房,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9号楼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框剪结构,层高为2。9米,建筑层数为34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

  第三条商品房的面积

  该商品房暂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暂定总房款为¥元,(大写:________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面积界定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有差异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以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________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

  一、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0。00,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3、主体框架工程完成一半,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4、主体封顶后,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8%;

  5、竣工验收交付钥匙时付清剩余房款。

  二、按揭贷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0。00时买受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后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70%;若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在工程进度未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时,买受人须选择分期付款或商业按揭贷款,待工程进度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出卖人积极配合;若买受人提交的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查,买受人不具备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受人须按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具体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贷款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支付购房款时间节点而贷款仍未到账时,由买受人按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房款,待贷款到账后3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房款资金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付购房款,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贷款到账后出卖人逾期未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_________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

  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_________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

  1.产品:_________商业产品

  2.物业地址:_________。

  三、优先权确认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

  公司注册号/法人代码: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乙方有意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明的物业产品类型,本协议确认的优先权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居住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本种类产品的权利。

  四、优先权保证金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_________元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甲、乙双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五、优先权终止及失效

  1.甲方在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选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尚未与甲方正式签署《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权。

  4.自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其自愿放弃优先权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免息退还优先权保证认金的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按本协议支付的优先权保证认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7

  发展商(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购买位于

  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M2,购房总价: 元,已于 年 月日在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该合同,并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终止。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终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手续费由 方承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8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1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1.2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3.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3.2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甲方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乙方,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因此发生相关纠纷,其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付乙方违约金_________万元。甲方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乙方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不存在不正常辐射及其他致病等情况,若有,甲方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如果乙方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甲方未曾予以书面披露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履约定金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五条价款支付: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二期:在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______万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______万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出具收据并签字画押。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款项,甲方收款信息如下:开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不动产权变更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2、在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

  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

  3、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附属设施等相关手续办理时间约定:

  1、甲、乙双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八条共有产权人情况甲方确认本合同所售房屋(有无)共有产权人。如果有,无论不动产权证上是否登记了共有权人,甲方需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甲方出售房屋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按房屋总价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________%的违约金。

  3、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第十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转移前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________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_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9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依法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实现以商品房屋占有的交接和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一)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规划的容积率,规划的绿地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设计单位:;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装修实施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许可证号下第【幢】【座】

  单元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况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

  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一。

  (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车位】。

  (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四)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见附件一。

  (五)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

  (四)该商品房除本合同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 ;

  (六)。

  第七条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本合同第六条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一)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三)按照【套(基本单元)】【幢】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四)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款项(币种)元(大写元整),该款项于【本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其中,买受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首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买受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第二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买受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第三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于年

  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余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二)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于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预售款监管

  (一)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第四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

  (一)出卖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三)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第十三条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卖双方不解除合同的,签署补充协议。

  4.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幢】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双方约定:【退房】【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一)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

  (二)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第十六条该商品房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交付使用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镇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雨、污水排放纳入城镇雨、污水排放管网;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镇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镇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规划的绿地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达到;

  2.规划的非市政道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达到;

  4.规划的物业服务用房: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达到;

  5.配置的电梯、消防、安防等设备设施: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达到;

  6.【规划的医疗卫生用房】: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达到;

  7.【规划的幼儿园】: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达到;

  8.【规划的学校】: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达到;

  关于本项目内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未达到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币种)元(大写元整)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币种)

  元(大写元整)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币种)元(大写元整)的违约金。

  (二)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未达到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1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2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3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8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9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十八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有以下原因之一需要延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

  不可抗力;

  (二)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书面通知买受人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

  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无法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未收到前述交接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手续的起始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接手续的地点。

  (三)买卖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满足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处理。

  (四)交接程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流程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1.核实买受人身份。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时,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出卖人核验买受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查验房屋状况。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契约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查验该商品房时,出卖人予以配合,并与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房屋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3.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出卖人与买受人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

  4.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出卖人向买受人转交房屋钥匙、用电卡、等,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等资料,完成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按买受人购买的【套】【幢】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住宅使用说明书》除对合理使用住宅有提示外,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一并附上。

  (五)修复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按以下约定时间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日内;

  2.管道堵塞,日内;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日内;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日内;

  第十九条逾期交房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不多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自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

  (2)逾期在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

  (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1.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自行】【与出卖人共同】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买受人自行委托申请的,出卖人予以配合。经检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买受人不解除本合同的,。

  (二)其他质量问题

  1.该商品房质量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2.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1.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2.不符合前项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

  2.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

  3.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出卖人予以配合。经检测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检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该商品房符合经有关部门批准方案的节能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出卖人按照有关部门批准方案的节能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该商品房民用建筑节能措施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七。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害。

  (三)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对该商品房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保修期内,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提供必要的方便;因买受人拒绝提供方便导致该商品房相邻部位受到影响的,买受人承担相邻权人及出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保修期内,因出卖人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险

  该商品房【是】【否】购买了质量保险,保险机构是,保险范围是,保险情形有,保险期限是。

  关于质量保险的证明,见附件十。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二十四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不超过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后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本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二)本合同采用网上签约并登记备案的,出卖人保持签约文本与备案文本内容的一致。

  (三)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第二十五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约定,逾期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的,出卖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出卖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约定侵犯买受人权益的,出卖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预告登记

  (一)双方于本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出卖人未按照前款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的,及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出卖人在本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日内,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交给买受人。

  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同意自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按规定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责任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责任

  1.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不解除合同的,自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因买受人怠于、迟延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支付相应税费或履行其他应履行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等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登记迟延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发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领取通知后日内领取。买受人届满日既不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又不按照委托协议支付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的,买受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支付出卖人垫支的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

  2.从通知届满之日起至支付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之日止对出卖人垫支总额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第九章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卖人依法选聘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时间从年月

  日到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二)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为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为。

  (三)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查验机构】代为查验并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将共用部位、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情况予以公示。

  (四)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一。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第三十一条要约邀请与要约

  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买卖双方均视为要约。

  第三十二条房屋不利因素告知

  出卖人通过【告知书】【销售现场公示】向买受人告知该商品房周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220KV以上的大型变电站、化学工厂、铁路等可能引起气味、污染、辐射性、噪音等不利因素。

  不利因素告知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三条销售承诺

  (一)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二)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三)出卖人承诺不擅自占用、处分和经营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不改变其使用功能。

  (四)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清晰明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及时准确公示房源的可售、认(定)购、签订合同、合同登记备案、限售、抵押、查封等状态信息。

  (五)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机动车位(库)数量或配比、配置形式(地下建筑、机械、地面道路)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履行承诺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一)项承诺的,;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二)项承诺的,;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三)项承诺的,;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四)项承诺的,;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五)项承诺的,;

  出卖人未履行该条第(六)项承诺的,。

  第三十五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承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六条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承诺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自变更之日起日内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九条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10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买房(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县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拾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___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含楼前车库一间)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六、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1

  出售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售人与购买人就位于农村的房屋买卖事项,经充分、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结构为大门朝南落地式带院子;房屋共二层带阁楼,左右隔墙与他人共用;房屋总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__,其中房屋占地约为___________,院子占地面积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交易房屋由出售人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在交易前为出售人完整所有、占有、使用,并可以出售转让该房屋。

  三、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人保证并承诺如下:出售人自愿根据本合同条款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售予购买人,对此不反悔;本合同项下房屋质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本合同项下房屋与他人及村集体不存在经济纠纷,出售人仅将该房屋售予购买人;该房屋售予购买人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购买人,例如可以获取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出售人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以及愿意积极配合购买人争取和维护对该房屋的权益。

  四、房屋价格: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为固定不变价格。该价格包括了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2、购买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将万元支付给出售人,支付方式为存入出售人以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须为出售人之一)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购买人存入购房款后并通知出售人后,出售人立即给购买人开具收款收据。

  五、购买人根据第四条支付价款之日,出售人交付本合同项下房屋以及相关资料;购买人支付价款后不能正常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出售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副本根据需要制作相应的份数,见证人每人保存副本一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手印):_______

  乙方(手印):_______

  证明人(手印):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2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易房屋具体情况

  1、房屋地址:__________

  2、房屋面积总面积:__________㎡,主房面积:__________㎡,车库面积:__________㎡,配房面积:__________㎡,阁楼面积:__________㎡,房屋结构:__________㎡,产权:_________年,房屋用途:_________,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交易房屋价款及给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甲方贷款余额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由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月供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房屋如能办理更名手续乙方应在更名办理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甲方积极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本合同签订履行后甲方不再支付与本房有关系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更名、办一手房房产证等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税费、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房款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及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2、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等费用结清。

  3、甲方于房产证可办理后积极无偿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办理、过户、更名等手续,甲方应在物业通知领钥匙10日内向乙方腾空房屋并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手续及交房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支付乙方20万元(贰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如乙方为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造成甲方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甲方相应损失计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5、乙方如未能按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权证交易手续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索赔损失。

  6、本房如因天灾等一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赔偿互不追责。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3

  甲方(卖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___(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商铺具体状况如下:

  (1)产权证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 。

  (2)商铺座落在_________,结构为砖混_________;

  (3)商铺产权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4)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

  (5)商铺目前部分被租赁(承租人为_________,租期截止为_________,租金为_________,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以上系甲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优先购买权等)。乙方以甲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甲方保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再订立任何有关租赁性质的合同,原租赁合同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展期、续租。否则导致商铺迟延交付的,甲方应按每迟延一日_________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包干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给定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定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将商铺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妥商铺过户手续的当日将余款_________元一并付清。

  第三条上述商铺的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商铺的责任界定以过户为准,过户前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甲方承担或享有;过户后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第五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的商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给乙方,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无法与甲方履行合同(即过户至乙方),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订金。

  第六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1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字____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______币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 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所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的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份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两份。副本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房屋坐落

  地号

  房屋结构

  竣工日期

  质量监督部门

  房产平面图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15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将甲方所有位于老隆镇福荣街供电大楼宿舍706号房产转卖给乙方。现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老隆镇福荣街供电大楼宿舍706号房产及屋内所有家俬(沙发一套、饭桌椅一套、床3张、衣柜3只、桌3张、热水器及厨房设施若干)一同转卖给乙方。转买价为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19000。00元)。

  二、过户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同意全程无偿陪同乙方办理公证手续和过户手续。

  三、付款方式:分两期付清,第一期: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日止付拾万元(¥100000。00元)。第二期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付清尾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元)。

  四、付清房款之日,房产权、房产证及屋内家俬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交付甲方购房定金两个月内,甲方不得再次转卖房屋。如甲方再次转卖须赔偿乙方人民币贰万元整(¥20__0。00元)。

  六、如乙方到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权重新处理房产,并扣除乙方贰万元整(¥20__0。00元)。

  此合同一式四份,双方两位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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