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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时间:2024-11-26 06:59:44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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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1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被混淆。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

  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做如此规定,是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

  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从这一方面来看,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其他具体区别:

  1、买卖合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承揽合同中

  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因此,实务中最重要的是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2

  依承揽合同具体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六类具体的合同种类,分别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与检验合同。加工合同与定做合同都是承揽合同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他们的区别在于加工合同中材料必须由定作人提供,而不能由承揽人自备。而定做合同是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依照合同约定,运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并取得报酬的合同。

  而依照混凝土自身特性以及混凝土生产、销售的惯例来讲,如果一定要套用承揽合同模式,也只能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

  那么,标的物为混凝土的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有哪些?

  一、首先,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是: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标的物性质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而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并非因为生产厂家的加工

  而变的独特且不可替代,其无非是依照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通用制作工艺,添加各项原材料,制作出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混凝土成品,不同厂家依照相同标准、相同工艺生产的同型号混凝土在客观上说并无区别。混凝土生产厂家在生产混凝土的过程中也并不能赋予该批混凝土特殊的属性,而需方所购买或定做的混凝土也只是用于工程施工,并非不能购买别的厂家相同标准和相同型号的'混凝土,所以,混凝土为种类物,为可替代物,供需关系只能适用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二者合同主要目的不同。 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其合同以承揽人的加工行为使一般物品赋有特殊属性为重点,定作人需要的是承揽人的“创作”,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买卖合同则是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所以二者合同的主要目的不同。

  在实践中,混凝土并非因某个生产厂家的生产、加工而变得特殊,大多数厂家所生产的混凝土配方、工艺、合格标准都来自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实际上,混凝土供需关系中最重要一点就是成品混凝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故,从这个方面来说,将混凝土买卖合同转为承揽合同与实际不符。

  三、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有容忍义务,而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没有。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无检查、监督出卖人的权利。

  实践当中,施工方对于混凝土的需求量很大,并且一旦开始施工,混凝土就要按批、按次及时供应,不能中断。所以混凝土厂家一旦开始供货,就得依照现场施工的需求,大量供应混凝土并随时按照要求变更供量及型号。这就要求混凝土生产厂家的仓库中必须大量囤有各类成品混凝土以备供应。如果按照承揽合同的性质,混凝土的生产必须是合同成立后按需生产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这种情形完全不符合实际施工情形,无法操作,故混凝土供需关系只能以买卖合同形式来约定。

  四、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解除权行使前提不同。

  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遵从合同法一般原则,即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不再赘述。但承揽合同在《合同法》分则当中规定了除一般原则之外的两种解除形式。其一,为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完成工作以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其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这种情况主要包括:(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2)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这两种解除情形如运用到混凝土供需关系当中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故承揽合同不适合混凝土供需关系。

  综上所述,在标的物为混凝土时,混凝土生产厂家与施工单

  位这种供需关系只能由买卖合同来确立,强行套用承揽合同的模式将与实际的混凝土生产、销售、工程的施工现状不相符。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程的建设需要,向乙方订购外墙砖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工程名称: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

  第一条标的(材料品牌、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

  注:

  1、以上为暂定数量,根据甲方实际用量计算金额:

  2、以上价格为不含税票。

  第二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仓库,甲方指定:________仓管:________为收货人,________为验货人,甲方的收货人、验货人在乙方加盖公章的送货单上签字,视为甲方暂收货物,乙方送货人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材料清点及过磅。

  2、甲乙双方在货物交付之日当场当车共同对货物验收,检查产品规格、型号、色差、尺寸、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加工砖按样品型号、花色为约定):

  3、交货地点:

  4、交货日期:号前全部到齐甲方工地。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天内付预付款,合同金额的%,即¥元; (或定金模式: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货款定金%,或按总价谈定一个定金金额。)

  2、货到工地后验收合格天内付清余款,即¥元;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1、质量承诺: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产品"三包",保质期为年(自交货之日起算)。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能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符合和达到产品标准和技术参数。

  第五条产品运输

  1、运输: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卸货。

  第六条验货

  1、验收:对于外墙砖的数量、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甲方验货无异议,不能退货。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天以内的,每天按不能交货的货款价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天,则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货物经检验达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有异议则以国家相关法定检测部门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乙方同意无条件换货或退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则按第1款的规定处理;如乙方拒绝换货或退货,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如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不算公司正常办理付款手续时间)部分总额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争议及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当地所在地城市区域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2、《、《申请购物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邮编:________

  地址:________传真: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

  纳税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邮编:________

  地址:________传真: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

  纳税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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