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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同

时间:2024-10-26 18:33:09 销售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供销合同范文汇编九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供销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实用的供销合同范文汇编九篇

供销合同 篇1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充分洽谈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内容及地点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供应各种石材至甲方工地内。

  二、供货单价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 根据双方确认样板进行验收;

  四、供货期限

  从甲方发出材料需求单之日起计,乙方须在一日内将甲方需要的材料供应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如延期,乙方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人力不可抗拒除外)

  五、运输费用,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

  1、 运输费及卸车费由甲方承担。

  六、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1、 材料每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结算一次,如果一个月不足十万元石材款则以每月结算一次,每次结算的款项甲方应在10天内支付给乙方。

  2、 材料到场后,甲方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将送货单传回给乙方,以便乙方结算。

  3、 乙方提供有效的材料销售发票和开户银行,甲方将结算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户口。

  七、违约责任

  1、 如乙方不能按时、按质地交货给甲方,甲方有权不支付材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 乙方无故不交货或甲方无故退货,(非质量因素)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不履行部份货款的50%作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 篇2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石渣、石粉

  二、价格:石渣价格为

  石粉价格为 元/立方米; /立方米。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点:大坝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石渣、石粉的质量视为完成合格。经双方确认石渣、石粉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石渣、石粉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 合格石渣、石粉。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 日内换送

  乙方材料的%支付。余下的 %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数量,确定数量并签认,双方签认后,由甲方材料员提供收料单,一式三份,交乙方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过 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给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逾期按总货款的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表: 代表:

  角石购销合同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角石

  二、价格:角石价格为/立方米;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点:大坝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角石的质量视为完成合格。经双方确认角石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角石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日内换送合格角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乙方材料的70%支付。余下的30%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

  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数量,确定数量并签认,双方签认后,由甲方材料员提供收料单,一式三份,交乙方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过200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给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逾期按总货款的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表: 代表:

  碎石购销合同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碎石

  二、价格:碎石价格为/立方米;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点:大坝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碎石的质量视为完成合格。经双方确认碎石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碎石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日内换送合格碎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乙方材料的70%支付。余下的30%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

供销合同 篇3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煤炭购销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煤炭种类:长焰煤。

  二、供货地点:地区,供货类型市场采购。

  三、煤炭数量:吨。

  四、合同有效期限: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五、煤炭质量:

  1.由甲方按国标进行到厂煤采、制、化验收,将其结果作为煤款结算依据,实行以质计价,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

  2.乙方所供煤炭中所含杂质较多,水分、灰分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热值应达到4300大卡/千克。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煤炭干燥基全硫(St.d)单批次不得高于2%。

  5.乙方所供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单批次不得低于20.0%,在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加权挥发分(Vdaf)不得低于30.0%

  六、煤炭计量:

  1.由甲方在卸煤地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过衡计量,计量数据作为结算的依据。

  2.在甲方卸煤点,甲方电厂进行粒度、水分、含矸量等外观质量检验,发现水分、矸石严重超标时,甲方有权扣罚。

  七、煤炭结算:

  1.结算方式:

  1.1.一票结算(含税、票面税率17%),煤款按到厂合格煤量综合价计价结算。

  1.2.到厂综合价计算方法:到厂综合价=热值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

  1.2.1.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次达到3800大卡/千克及以上,参与热值加权计算,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按照单批次进行结算。

  1.2.2.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以下,煤炭结算如下: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4499大卡/千克时,按0.094元/大卡.吨结算;若在4500-4999大卡/千克时,0.095元/大卡.吨结算;若在5000大卡/千克及以上时,按0.096元/大卡.吨(含税价)结算。

  1.2.3.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上的煤炭按煤量挂钩结算:合同有效期内到厂合格煤量在5千吨-1万吨(含5千吨、不含1万吨),在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1元/大卡.吨结算;若在1万-2万吨(含1万吨、不含2万吨),在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2元/大卡.吨结算;若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按1.2.2条款对应热值区域价格增加0.003元/大卡.吨结算。

  1.2.4.加权平均热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下的煤炭结算不与煤量挂钩,结算如下:在3800-3999大卡/千克时,按0.084元/卡.吨结算;若在4000-4099大卡/千克时,按0.090元/卡.吨结算;若在4100-4199大卡/千克时,按0.091元/卡.吨结算;若在4200-4299大卡/千克时,按0.092元/卡.吨结算。

  1.2.5.单批次热值在3800大卡/千克以下时,结算办法如下:单批次热值在3500-3799大卡/千克时,按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3000-3499大卡/千克时,按0.040元/卡.吨结算;单批次热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以下时,按/卡.吨结算。

  1.2.6.硫分结算价:硫分(St.d)≤1%。如果1%<硫分(st.d)≤2%。每超0.1%,扣>2%,每超0.1%,扣元/吨,硫分实行两区段累加扣款结算。

  1.2.7.挥发分结算价:挥发分(Vdaf)≥30.0%,每低0.1%,扣0.10元/吨。

  2.当合同有效期供煤结束后,10日内乙方联系甲方验收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并以此向甲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结算单后15日内办理结算。

  八、煤炭运输: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

  2.卸煤地点:大唐陕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煤场。

  3.甲方设专人为进入煤场的车辆安排卸煤点。

  4.车辆进入卸煤点必须服从甲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5.乙方在运输途中或煤场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驻矿监督装货。

  7.乙方供货地点变更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随时了解所供煤炭的质量及发热量情况。当乙方所供煤炭发热量单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单批次硫分(St.d)大于2%,或挥发分单批次低于20%时,电厂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所供煤炭质量进行调整至合格,否则甲方视情节有权停止乙方供煤。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甲方的'设施应予以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意外事件、重大政策调整引起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首先应采取协商解决方法,如协商未果可通过仲裁部门或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 篇4

  出卖人(即原买受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即原出卖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不动产买回经双方同意订立买回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前于xxxx年x月x日,将后列不动产附保留买回权的特约条件以人民币xx元整的价金,出卖与甲方,并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私证书及将买卖标的物占交移转完成买卖在案。今因乙方依上列买卖契约第x条的规定,为行使买回权,而甲方亦愿依本契约同意由乙方买回。

  第二条 乙方为行使买回权,即将其前向甲方所受领的卖出价金人民币xx元整返还甲方,而甲方即日经向乙方悉数全收。

  第三条 甲乙双方间,前次买卖所由甲方已开支xxxxx费用计人民币xx元整,依约应由乙方偿还与甲方,于乙方承认上列金额无讹即于本契约在成立同时,由乙方如数支付甲方收讫。

  第四条 本件买回标的`物的xxx部分,经甲方改良xxx(如有益费、保存费。)共计支出人民币xx元整,乙方亦承认无讹并愿将该款项照数偿还乙方,而甲方亦亲向乙方收讫。

  第五条 甲方于本买回契约成立同时,应将再买卖标的物连同其所改良的物件全部交付乙方管业。

  第六条 甲方应于xxxx年x月x日以前,备妥登记有关文件交与乙方向所辖管理机关申请为买回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承买期间中确无与他人订立过买卖契约及为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如日后发现有此等瑕疵时,甲方应负责理清,倘因而致有损害时仍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件买回标的应付征税,如有积欠的甲方应即缴清,不得有连累乙方,其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第九条 本买回契约费用及登记费用或增值税,均由乙方负担。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xx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乙方):xxx

  身份证号:

  地址:

  xxxx年x月x日

供销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运输时间:

  四、质量要求(以______________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______________

  2、挥发份:______________

  3、全水份:______________

  4、含硫量:______________

  5、焦渣特性:______________

  6、灰份:______________

  7、粒度:______________

  五、价格及金额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_______________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_____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______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据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开户行及帐号:

  年月日

供销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厚街宏达织带厂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乙方报价(投标)文件,甲乙双方就本项供销事项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a.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甲方技术标准,和乙方报价文件

  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为约定标准;甲乙双方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与报价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

  b.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的原厂正品.

  2货物验收

  a.数量清点:在到货后由甲方对货物数量进行清点.

  b.质量验收:在乙方完成送货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质量验收.货物质量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质量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

  c.如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可向相应质量检查部门鉴定。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3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a.交货时,签署乙方《送货单》乙方应将货物的单证交付给甲方,其中:进口产品必须提供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

  b.交货方式:由乙方送货上门.

  4价款支付方式:

  a.进行合同价款的支付结算:乙方在货物交由甲方验收合格签章确认交付使用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向乙方核对全额价款进行结算办理支付手续.(现金交易除外):

  b.甲乙双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以作结算凭证.

  5售后服务

  a.如乙方出现的质量

  如货物非甲方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应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退换,均按不能交货处理.乙方保证在接到退换电话后1小时内响应用户要求.

  6违约责任

  a.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b.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须付款额/天的违约金.

  c.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天计算,累计至交齐货物之日止,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履行合同向甲方交付货物;如乙方逾期三十天仍未交齐货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退还甲方所有预付给乙方的钱款及其利息.

  d.乙方交付货物的品质,性能,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货物,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视作乙方未按时交货,按本合同第本条第c款处理.

  e.如经两次更换,货物质量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付款项.

  7不可抗力

  任何1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天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不可抗力发生证明以后,甲方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乙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其它

  a.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

  b.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否则无效.

  c.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1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供销合同 篇7

  需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购销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苗木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单价等,见下表:双方在签署合同后,至乙方发货前,若甲方需增减采购数量,甲方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变更采购数量及品种等,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实际结算价款按验收数量计算。

  二、采用定金、预付款方式。

  1.方向方支付定金元;

  2.方向支付预付元。

  三、供应苗木材料的时间、地点、运输:

  1.供应时间:采用以下方式

  (1)甲方采购现场,即时自行提货;

  (2)按甲方采购计划分批次供货。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向甲方提供上述苗木材料,具体交货日期由甲方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但必须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

  2.交货地点及运输:

  (1)运输到甲方指定的施工地点;

  (2)方负责苗木材料运输;

  (3)运输费方承担。

  (4)其他。

  3.装卸费:方承担装车费,方承担缷车费。

  四、苗木材料验收标准、验收方法:

  1.验收标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苗木材料除达到上表中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质量要求:

  (1)植株强壮、完整、树杆挺直、不偏冠、不脱水、无病虫害;

  (2)土球标准;

  (3)截枝标准;

  (4)包装标准;

  (5)其他。

  2.验收方法:

  交货时,按上述质量要求现场验收苗木材料数量、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采用以下办法处理:

  (1)甲方采购现场自行提货,即时验收;

  (2)甲方拒收退货;

  (3)乙方无条件重新发货更换;

  (4)甲方现场折价;

  (5)其他。

  五、付款方式:

  本合同苗木材料单价包括苗木材料款及其起挖、包装、检验检疫费、

  采用以下付款方式:

  1.甲方采购现场即时验收,确认合格后,钱货两讫;

  2.双方在甲方施工地验收确认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苗木材料款;甲方日后向乙方支付%的苗木材料款;甲方日后向乙方支付%的苗木材料款;余下%的苗木材料款甲方日后一次性付清;

  3.其他。

  六、责任:

  1.苗木材料运输至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验收前的责任,均需由方负完全责任。

  2.甲方不得拒收经验收合格的苗木材料,否则无条件向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3.甲方未按时支付经验收合格苗木材料款的,每日按需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等供应苗木材料,从而不能满足甲方施工工程要求的,甲方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不予支付任何款项。当双方不选择现场折价条款解决问题时,乙方无条件自行取走苗木材料并按未履行部分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及时供应苗木材料,造成甲方人工、机械、材料、拖延工期等其它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6.甲方、乙方因不可抗力(如:瘟疫、战争、强震、冰雹、狂风、洪水等)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并及时告知对方。

  七、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可向甲方施工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可向甲方施工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可向方注册地。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 篇8

  需方: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________项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 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_______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_______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 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_________,(零担)/(散货):_________。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_________。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________内返供方。

  第七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 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 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 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

  第六十三条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 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第七十九条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第九十五条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条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十八条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第九十九条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不满1周按1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仲裁则地点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截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取得审查单位(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审查(加盖合同审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副本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周内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需方(盖章):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 篇9

  一、甲方按订购单(详见合同附件)所列内容向乙方购买所需货物,乙方按订购单所列内容供货。

  二、交货期限: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订购单约定的交货时间按期交货。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需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逾期交货。甲方在逾期交货情况下如接受所订货物仍有权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之权利。

  三、品质要求:

  大货面料缩水率不能超过3%,对人体有害物质一定不能超标。乙方严格按照“确认样品”的质地、“色卡确认板”的颜色生产大货。交货面料要符合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A类标准的各项要求(主要检验项目有:强力、色牢度、PH、甲醛、偶氮染料、可分解芳香胺等)。

  四、货品验收:

  1、乙方应提前5天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员对大货面料进行验收,如果乙方生产的面料没有达到国家检测标准和甲方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验收不合格后,乙方应马上安排返工或重新生产面料,如因此导致乙方不能按期交货,则按照条款二进行交货。

  2、质量异议期:由于面料产品的特殊性,甲方在对采购面料进行裁剪前,如发现有质量任何问题,甲方有权提出质量异议。甲方有权对乙方交付的`面料按国家标准另行委托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如检测出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还该批次面料。乙方无条件退还合同定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甲方在对采购面料进行裁剪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3、甲方发现乙方大货面料有质量和数量问题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传真、电子邮件、电报、信函、快递方式等)提出质量异议通知。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救处理方案并积极与甲方协商。如乙方过期拒不提出明确处理方案,或未与甲方就处理方案达成一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第八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也有权视情况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五、交货数量:

  甲方可接受超出约定数量3%的大货货品,但实际交货数量不能少于约定数量。

  六、交货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的交货资料要求,把大货面料送交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甲方以传真、电子邮件、电报、信函等书面文件指定交货地点)。乙方交货时应在交货清单上注明单号和货物的款号、色号、布种、克重、颜色、缸号以及数量。

  七、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订购单后7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将订购单总价款的 作为定金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给乙方后,乙方将合同货品交付给甲方;乙方合同货品全部交付甲方 天以内,甲方再支付总价款的余款给乙方。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将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逾期交货达到5天以上(含5天),乙方将承担合同总价款金额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达到10天以上(含10天),乙方将承担合同总价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逾交货期超过15天甲方则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若因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将赔偿合同总价款的30%违约金。

  九、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纠纷。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表格(订购单)是合同的组成部份。

  订购单

  甲方: 武汉凡杜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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