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药店工作计划三篇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不经意间,又迎来了一个全新的起点,为此需要好好地写一份工作计划了。但是要怎么样才能避免自嗨型工作计划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药店工作计划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药店工作计划 篇1
20xx将结束,在这近一年的工作中,在院领导的指导下和各科室成员的竭力配合下,我们顺利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在新的一年中,我们要总结经验弥补不足,争取工作及指标更上一层楼。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临床医生与病人。 药房是直接面对临床医生与病人的重要窗口,如何方便临床医生、病人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是药房工作的重点。
二、根据医院情况做好药品的计划,由于医院处在摸索阶段,用药不规律,及供货配货不及时的问题,我们需及时与厂家联系以保证药品供应及时,以保证临床一线用药的要求,满足各科室药品供应的需求。继续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与临床医生沟通。
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继续加强药剂工作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对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全方位提高药房工作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处方书写质量的管理每日检查处方,а细裰葱写Ψ焦芾碇贫龋规范处方书写。
四、医院药房是窗口,做到微笑服务,使患者有个好的心情。发药时严格按照四查十对执行,杜绝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五、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医疗、护理等相关部门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六、制定药剂科绩效考核制度,细化各项考核指标,坚持执行全面质量考核通过对各种制度、考核标准的严格执行,整顿劳动纪律,使工作达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我们定会在院领导的指导与扶持下,全科人员共同携起手来,齐心协力、锐意进取、努力工作。以药学服务目标,以质量为中心,为患者和医院的发展尽一份微薄之力。
药店工作计划 篇2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XX年7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药店工作计划 篇3
一、工作计划
1、工作立场和心态:
认同自己的服务职业性质,不良情绪不影响工作,愿意用专业知识为顾客服务,体现自我价值。
2、行为举止和仪表:
着装整洁,工牌端正,发型美观得体,仪表大方,举止文明,能使顾客产生信任感。
3、专业服务和态度:
热情招呼,微笑待客,熟练使用礼貌用语。咨询回答专业、耐心、细致、准确,使顾客满意。
4、销售药品:
向顾客推销和推介药品是店员的主要责任。对常见疾病,营业员要能够指导用药。
5、理解处方:
店员要学会辨认处方、分析处方、调配处方,注意配伍禁忌。
6:识别药品真伪:
店要学会如何用感观识别来识别药品的真伪。
7、负责办理商品进货验收和退换。
8、做好药品养护 :
掌握药品的本质属性,采取不同的贮藏保管方法对药品进行养护。
9、陈列理货
将到货商品上架,按商品陈列要求整理排面,跟踪堆垛商品销售情况,并及时补货。
10、执行公司的促销计划,检查价格签和促销海报到位情况。
11、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12、贯彻落实GSP。
二、工作流程
1、营业前做好柜台、货架、商品及地面等环境卫生,达到干净、整洁、玻璃明亮。
2、准备营业期间所需用品、用具。
3、补充商品,将柜台上不足的商品补齐,并检查柜台上所列之商品是否齐全,有无新货需及时上柜。
4、营业中应随时保持柜台及货架上的展示商品充足和整齐,不得出现展示商品不足和摆放零乱的现象。
5、检查柜台及库存商品数量是否充足,不足的须及时填写“缺货计划”并通知补货,做到所有商品无断货现象。
6、柜台到货须认真清点验收,及时上柜,同时配合配货员将上柜后余下之商品在储存板或货架上归类堆放整齐。
7、随时作好为顾客提供服务的准备,发现顾客有需要导购及服务的暗示时,应立即上前友善、真诚地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7、观察销售环境,注意防止商品被盗。如有可疑情况和突发事件,沉着冷静,迅速通知其他同事协同处理。
8、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到对所负责的每种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及特性都了如指掌。
9、随时保持商品及环境的卫生。
10、交接班时,应对接班人员告知商品销售已补货和需补货商品情况,做到交接清楚、补货无重复。
11、维护店内设备、设施,爱护公物。
12、营业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如有事离岗须向店长及其他营业员做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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